民主課程

Lessons in Democracy

 

 

 

 

 

 

 

 

 

 

羅蘭德﹒華生

 Author: Roland O. Watson

www.lessonsindemocracy.org

 

魏京生基金會

Chinese Translation: The Wei Jingsheng Foundation

www.WeiJingSheng.org

程以克 主審

黃慈萍 黄慈萍 校对校對


 

目錄

 

前言

 

民主的原則

1. 民主是什麽?

2. 平等和自由

3. 個人的責任

4. 不確定性和價值觀

5. 道德

6. 權力

7. 權利

 

角色和責任

8. 民主中的人民

9. 异議和造反

10. 領導人 

 

民主的機構

11. 社會監察與平衡

12. 法治

13. 憲法

14. 聯邦制

15. 選舉

16. 政黨

 

民主的挑戰

17. 民主的窘境

18. 軍隊

19. 警察

20. 資本主義與公司


 

前言

 

當我開始寫這篇民主課程時,我的目標是編寫一個哪怕只受過最基本正規教育的人也能讀懂的初學指南。然而,開始收集材料以後,我認識到,對民主理念只做基本膚淺的解釋是沒有用的。更糟的是,它可能會誤導讀者。民主是一個艱難的課題。如同世界各地不同國家的民主所出現的包羅萬象的情形问题所揭示的那樣,民主制度可能會出現各式各樣的問題。我們可以可以接受這個特點一点,幷嘗試去瞭解民主及其複雜性;我們也可以欺騙自己,認爲民主不過是那是一個簡單的制度,然後看著它失敗。

 

民主對其參與者有先决的條件。這個體制是由人民來執政的,但人們需要得到良好的教育,以便使得民主制度更好地發揮作用。

 

這篇民主課程可能應該更準確地被稱爲一個基本指南。它列舉了民主制度中所有的元素和問題而且,它提供了許多建立民主體制的基本理念和原則,而很多人現在對這些理念和原則還很模糊。涂。


 

民主的原則

                     
1. 民主是什麽?

 

民主被公認爲是“由人民執政和爲人民執政的社會制度(體系)机构”。但真正的問題是,這到底意味著什麽?人民如何管理自己?

 

有兩種基本的民主模式:代議式和直接式。代議式民主是全世界很多國家都使用的形式,人民參加一系列選舉,通過這種選舉,選擇出一小群領導人。這些領導人參與政府的運作。

 

 

直接式民主中,人民直接做出執政的選擇。換句話說,他們直接就所有重要的政府問題投票,而不是選出某些人來替他們做决定。直接式民主尚未大規模實施,原因有多方面,其中包括管理上的困難,以及由目前的代議制向直接式過渡時中的組織上的困難。

 

對代議式民主的偏好引起的問題是,難道這就是民主嗎?人們一旦投票選舉後,是否人民的作用就結束了呢?

 

答案是:否。民主是一個複雜的社會組織體系。它有多種原則、職責和紀綱。民主最重要的原則是人人平等和保障個人自由。但還有很多其他原則。另外,無論是人民群衆還是領導者都有各自相應的職責,人民的職責遠遠超出了投票這一舉動件事情。最後,民主也有許多不同的紀綱,它以制衡和法治爲本为始

 

一個隱含的但人們很少考慮的責任是,他们必須明白民主制度及其所有的不同層面。否則,這個制度就不可能運作,其目標也無法實現。

 

目前,世界上大多數人很少或根本沒有對民主體制的全面認識。

 

即使是在建立了民主制的國家,人們對其理解也是非常有限的,幷在許多方面存在誤解。

 

這就是爲什麽民主國家如今正面臨承受著廣泛而嚴重的問題。缺乏理解的原因很簡單,如同剛才所提到的,民主是一個複雜的系統。這個體系裏有許多元素,要正確認識民主,必須先分離這些元素,然後邏輯性地將它們聯繫起來。

 

完成這一系列課程以後,讀者將瞭解民主的所有不同元素,幷擁有你所準備參與民主社會所需的知識。

 

當前流行的無知傾向是,民主似乎成爲一個激烈爭論的議題。國家內部和國家之間,大家對“民主究竟應該是什麽”有很大的爭議。

 

爭論中有個基本點:民主到底是絕對的還是相對的制度?後者暗示著代議式民主可以有多個根本不同的形式。支援這一立場的人把民主劃分爲一個政黨的民主與另一政黨的民主,亞洲的與西方的民主,普京統治下的俄國民主,查韋斯控制下的委內瑞拉民主等等。

 

事實上,民主是絕對的,因爲它以一組核心原則爲基礎。任何系統,只要不符合或未實施嵌入這些原則就不是民主。

 

在另一方面,民主是具有不同合法有合法又不同的形式不同的制度。的:议議會制中,,其政府首腦是由民選議員來任命;總統制中,则是政府首腦,他或她必須由選民選出。

 

更進一步,民主制度必須適應一個國家的歷史、人口和民族的多樣性,以及它的地理和自然資源的分布狀况。

 

這便是爭議的開端。一方面必須保證民主的原則,而另一方面其他特性可能會有所不同幷且都很合理。舉例來說,一些政客如普京和查韋斯,以國家的理由來拒絕某些包括保護公民自由和新聞自由的原則,幷由此創造出打著民主旗號的專制體制

 

這樣一來,一個“威權社會”便取代了民主。在這個“威權社會”裏,一小撮人擁有權威或權力,幷利用它來告訴人們該怎麽做。這樣的小群體爲他們自己的利益而管理政府,而不是爲所有民衆來執政。威權統治,也就是衆所周知的獨裁專政,可以采取許多不同的形式。有軍事獨裁政權,或由軍隊將領來統治國家,如朝鮮和緬甸;還有許多類似伊斯蘭社會的那种宗教獨裁,或由宗教領袖統治的政權,也就是神權統治;也有經濟獨裁,包括殖民主義,由一國控制另一國的事務,比如控制其經濟利益;還有封建主義,即由社會中的個人或小團體控制著大部分經濟和大多數人,而民衆都以這種或那種方式屈從于他們。在一些獨裁專政的國家裏,比如中國,其政權形式甚至是多種形式的混合體。

 

一個讓人糊塗胡涂的民主概念是,民主是否僅僅局限于政治角色。政府管理或者最起碼監督整個社會。從這個角度來看,民主是組織政府的一種手段,更是一個社會體系,而不僅僅是政治制度。

 

一個社會含有許多不同的子集系統。有民主和威權的政治制度共同運行的政府,也有包括資本主義和共産主義內容的經濟制度來組織商品的生産和服務。其他子集系統還包括通訊、互聯網、電話和媒體,以及由學校開始的教育系統,還有精神系統。最被廣泛認可的是有組織的宗教。重要的是,如果其中之一能主導社會,它就可以作爲整體社會的體制名稱。

 

目前,不同的子集系統之間有著廣泛和積極的競爭。最極端的例子便是民主和資本主義的競爭。民主被認爲是政治制度,資本主義被認爲是經濟制度,但兩者都有意對社會予以全面控制。 (民主有更恰當的社會指導)。根本問題是,這兩個系統幷不相容。資本主義也有其自身的原則、職責和機構,幷在許多情况下都與民主制度有衝突。這種競爭和衝突也將在我們的整個課程中予以分析检验同樣,我們的課程也會討論一個特定宗教統治的社會,這個與民主不相容的社會下所采用的原則、責任及機制。

 

結論是,當世界各地的人類社會正被“全球化”整合爲一,這些爭論及糾紛變得越來越突出了。現在的世界裏,專制和獨裁正死灰復燃,幷聯合起來對抗民主。我們希望這一系列課程有助于澄清一些理念,幷證明民主是好得多的選擇。

 


 

2. 平等和自由

 

數千年來,人類社會發生了巨變。其中最具有歷史意義的重要事件便是書寫文字的發展。它使得教育得到普及,而普及教育的結果又讓人們認識到社會目標應該是實現人人平等,最佳實現平等的途徑是建立民主政治制度。

 

在某種意義上,人們的社會角色是可以互換的。互換的一個例子是 ,一個人在成長初期,至少從嬰兒期開始,人们所追求的前景和機遇都不受限制。通過教育,任何人都能够通過學習來實現幾乎所有的社會角色。因此,任何社會體制爲少數人保留優先特權都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可接受的。

 

這包括權威。既然平等,就不應有任何人自動被賦予一個地位,使他們能够行使權力幷控制他人。正因爲如此,民主,即讓個人能保持其獨立性,幷有權對他們個人生活中的重要事物做出决定,是唯一合理的政治體制。

 

人類平等始于出生。我們生命的開端都一樣,沒有任何成見或偏見,只有生存的欲望。

 

這種平等延續继续我們整個生活中。對于生命中最重要的問題,那些我們必須日日面對的事情,以及如何認識和對待生活,如何認識生命和死亡的认识,我們之間幷不存在觀察力和理解力上的差距。任何人通過生活都能掌握生存中最深刻的問題,幷利用生活中的最大機遇。

 

這意味著平等的起源是價值。雖然我們的生活可能有很大的差异 ——-– 某人是農民,某人則是總理 ——-– 但價值上幷無差別。任何人都不比其他人具有更大的價值。

 

這個理念也可延伸到團體上,也就是文化上。沒有根據判斷一種文化優于其他文化。兩種不同的文化可能是完全不一樣的,但不可能絕對地說某一個文化比其他的更好。

 

某個文化中有些特徵,或某些部分會遭衆人譴責,如納粹希特勒的行爲。文化是個長期的現象,在一個階段,許多甚至大多數人會受到誤導。人們可以批評幷試圖改變不同的文化。但這幷不能成爲個人優越感的辯護,尤其是當你自己的文化也有可能在某一天同樣被誤導的時候。

 

平等不僅僅是社會目標,也是民主的基礎原則。它反對任何少數統治多數的制度。民主還有其他原則,雖然大多數人不那麽清楚這些原則是什麽。但如果這些原則不到位,不被承認或不被遵守,民主制度將會失敗。

 

這也意味著,民主政府必須由普選而生:即每個到達指定年齡的公民都有權投票選舉。在早期民主國家裏,比如美國初建國家的時期,只有擁有財産的人才可以投票。

 

設置這樣的標準是不民主的。類似的情况還有禁止婦女投票、,或限制某一種族或族裔群體投票、或限制某一宗教的信徒和成員投票等等。

 

平等的進一步含意是,不僅僅是政府,整個社會都不應該鼓勵歧視。如果人人平等,那麽就和這個個人的個性不相關,也和個人行爲不相干,只要那個行爲不傷害他人,就不應該受到歧視

 

進一步說,我們不僅生而平等,而且也是生而自由。此外,平等的原則還意味著,我們應該有同等的自由來選擇各自我们的生活,到我们想去的任何地方,做我们想做的任何事情。

 

然而原則和現實大相徑庭。我們的自由以許多不同的形式受到限制。不同的社會對個人自由以及每個人有權做什麽,都存在很大的差异。

 

常見的限制是一些宗教對個人相信什麽、信仰或不信仰什麽加以限制。例如,如果你出生于沙烏地阿拉伯和許多其他伊斯蘭國家的穆斯林家庭,你必須成爲一個穆斯林。你不能就此表示异議。如果你拒絕,你就是不被殺害也會遭到監禁。反之,在中國,你會被禁止成爲一個基督徒,除非你去政府批准開放的教會。

 

進一步的複雜性還在于自由和平等之間的關係,這兩者經常發生衝突。因此,我們需要决定大家的總體目標是什麽。

 

我們認爲這些真理是不言自明的,所有人生而平等...”

 

這個問題顯然已經被美國獨立宣言解决了,它是最重要的民主理念的歷史陳述。美國的自由公告以平等宣言開始。平等至上。

 

純粹的自由也稱作自然法,即强者支配弱者的法則。在這種社會中,强權即是正確。有强權的人,可以做任何想做的事情。如果有足够的力量,他還可以成爲獨裁,將其他人變成奴隸。

 

自然法顯然是不能接受的。但有些情形不那麽容易評價。自由的一個基本內容是確定功績的自由,人們有努力工作的自由,有爭强搶勝的自由。功績的確定是一系列大家確信认为是正確的評價方法,這也是一條關鍵,以便對裙帶關係加以抑制,幷對地位和權力移交給子女的情形予以抑制。一個人的社會地位應該基于此人的能力和努力,而非特權。

 

這裏有個問題,功績常被用于不平等的目的。有時努力工作不僅僅是爲了個人的發展,人們還把它當做作为一種競爭的工具,以便實現比別人更多的優勢,他們相信自己能做得更好,自己具有更高的價值。

 

如果我們的目標是人人平等,那麽,我們必須放弃一部分自由,雖說需要放弃的是少數自由,但這些要放弃的自由在大多數情形下是不道德的行爲,比如殺人的自由。另一方面,如果我們專注于自由,包括傳統上競爭、贏勝和征服的自由,我們將無法實現平等。

 

我們需要將平等放在自由之上,但後者仍然是一個目標。我們追求行動的自由,但這種追求只有當它道德的,幷且不與平等相衝突的時候才能進行。


 

3. 個人的責任

 

民主概念基于一系列原則。它也具有三大最基本却又常常被忽略的前提。

 

第一個前提是,生活的基本規律是一系列行爲産生的後果。世上鮮有事先確定了如何發展的事情的发展是事先确定的,只有一件事我們可以確定:一個人所做的一切,不論什麽人、做什麽事情,都有其後果。 第二個前提是,我們都有自由的意識和願望。我們在多個生活的可能性裏有自由選擇的可能。的確,沒有自由意識,個人自由就不存在。 第三個前提是,如果行爲有後果,我們又可以做自由選擇,那麽這就意味著我們必須做出良好的選擇。每個人對自己的選擇負責,幷對所有這些選擇的後果負責,不管這是個人行爲的後果,還是作爲從屬于某個集體行動的後果。

 

後果有許多種,包括有意無意的行爲的結果。而且,任何個別行爲都可能引起很多後果,甚至引起不同類型和不同等級的後果。有些結果出于無意,而且悄然進行。我們甚至無法清楚地辨別這些結果的發生。這類結果的一個越來越常見的可怕例子是生物滅絕:在滅絕的時候,那时候這個物種的最後一條生命死亡

 

行爲的結果可能有限,也可能相當嚴重;可能被立即感受到,也可能過了很長一段時間才變得顯而易見;行爲結果的影響,可能是正面的,也可能是負面的,或是比較複雜的利弊混合。例如,科技發展産生了相當廣泛的影響。人類增進健康和食物生産中决定性的改革增加了人口,但也引起了巨大的社會壓力、公民衝突、對居住環境的破壞,以及物種的滅絕。

 

事實上,有些後果其實是永恒的。時間之輪從來不會停止轉動。因此才有了“預防原則”的基礎,即,我們必須在行動之前做好觀察和思考,“三思而行”。可惜的是,許多人常常寧肯裝傻,他們幷不試圖理解自己行爲後果的複雜性,以便預防不良坏的結果。他們只是拒絕壞結果的存在。這通常意味著違例的行爲有增無减,接下來的是惡性循環。當今一個典型的否認和“不行動”的例子就是美國在地球變暖上的態度。“不行動”也會造成後果。根據第二個前提,即自由意識的前提,不行動便演繹出“如果個人的自由不存在,那也就不需要討論個人自由”。自由意識實際上是生活中最根本的東西。通過人們能够做出的選擇,通過人們對自己選擇的關心,才能够把事情做得更好。而人類有力量這麽做。

 

你有能力爲自己做出决定,該做什麽、不該做什麽,而不需要考慮外界的影響和方方面面的細節。你的意願可以引導你做出决定,從最微小的事物、眼前的事物,到重大將來的事物,比如如何度過一生,這輩子做什麽樣的人。但這樣的决定存在一個問題:你的自由意願可能是錯誤的。比如你以爲你在根據自己的意欲采取行爲,但事實上是在遵循別人的意願。拿廣告來做例子,當人們以爲他們在獨立購买东西時,他們實際上是履行了廣告向他們傳達的行爲模式。

 

另外,的確存在著“集體意識”,也就是人們集合起來實現一個共同願望的意識。集體意識也可能出錯,比如追隨一個有負面社會影響的行爲,形成流氓地痞集團,而不是一個有秩序、有紀律的集體。

 

意志是功績的來源。它使你面對困難幷接受挑戰。反過來也要求你承諾,幷在許多情况下保持勇氣。換句話說,做你想做的事,幷面對未知世界;而不是做別人要你做的事,或是做僅僅對你個人有利的事情。自由意志的勇氣是反抗獨裁統治的基礎。在一個獨裁統治下,你的自由意志已被剝奪盗窃,因此你只能通過戰鬥才能把它奪回來。

 

人們也用勇氣來面對痼癖,這裏涉及到另一個原則——“不”的原則。在和痼癖做抗爭的時候,要堅决果斷地說“不!我不再這麽做了,即使是最後一次!“這麽說實際上比讓你自己繼續沈溺下滑更容易。

 

而這個原則的另一個沒有被采用的例子是,外交官和一般政治領袖幾乎從不采取堅定的立場反對幷積極尋求結束由世界上獨裁政權犯下的暴行。

 

最後,自由意識是民主的基礎條件。因爲民主的假設是,選民們能就已知資訊做出選擇,也完全有自由做這個選擇。

 

從第三個前提出發,一個人所做的一切事情都影響自己、影響世界,因此個人必須爲自己的行爲負責。你不單單是個受害者。你不能說這沒有你的過錯。你有自我意識,你有自知之明(無可否認它是不完美的),因此你知道你在做什麽。你是有責任的。

 

重要的是要区分真正的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各人责任是你作为个人所作的选择而承担的责任;集体责任是你必须履行的一定的社会角色。重要的是區分真正的個人責任和集體責任。個人責任是你作爲個人所作的選擇幷而承承擔的責任;集體責任是你必須履行的一定的社會角色。這樣的社會要求具有成爲專制避風港的潜力。對于來自那個社會的要求,只能在經過慎重考慮幷同意的條件下接受。每當個人自由需要讓位于一個集體要求的時候,都需要异常的謹慎小心。

 

個人責任的存在也反映到我們現有的各類問題中,包括我們抱怨的社會機構,如政府、宗教、學校、公司、媒體等,它們的問題都是由于我們個人,以及我們作爲群體的失敗。既然個體的人類是自私的、相互競爭而不團結互助,那麽其社會機構也是如此。你不能單單改變社會機構而不改變個人。有了我們這些個人,才有了這樣的政府或其他的社會機構。

 


 

4. 不確定性和價值觀

 

生活的挑戰在于,即使便個人負起責任,世界却是複雜的,幷且充滿了不確定。人們不能肯定他們的行動是否會達到預期的效果。

 

我們所做的每件事都包含著變數和危險。這是不可避免的。有時候不得不試用其他方法,看哪個方法更有效。在這個過程中人們會犯錯誤,會爲此付出代價。

 

的確,我們學習的主要途徑就是從自己的錯誤中“自食其果”,吸取教訓。有個“谚语说了小孩碰火爐”的諺語故事。“熱”這個字對孩子來說缺少真實的含義,只有在孩子的手碰到了爐子,他才真正意識到熱的意義。這個故事說明,雖然我們被賦予自由,但這個自由幷非“免費”。生活迫使我們做出判斷和决定,來實現我們在前景不明確、機遇不知的情况下解决衝突的願望和義務。

 

不確定性對于民主來說具有深刻的意義。民主系統需要周期性地更換政府官員,這種更換提供了靈活度和生命力。更換是通過選舉産生的,它給新人帶來機會,輸入新思想。

 

許多民主制度的問題在于,人們期望“確定”,因而現任官員幾乎無法被更換。現任官員可能不好,甚至腐敗,但選民們依舊選擇他們,因爲人們懼怕下一届會更糟。(這種恐懼又因現任官員的政治宣傳而進一步加深。)

 

這也是爲什麽民主體系有限定任期的原因之一,即一個現任官員有一系列可能最長任職的限制。是否所有被選出的官員都需要任期制,人們對此仍有爭議。人們對指定任職職位者是否需要限定任期制也有爭議。

 

由此引發的另一個問題是,選民們希望確定,于是政治家就承諾這個確定。政治家們說他們解决各種社會問題的方法肯定有效,而反對黨的主張肯定會失敗無疑。其實這些聲明都具有欺騙性和誤導性。沒有人可以保證他們的主張萬無一失。

 

現今社會是人類歷史上變更最劇烈的社會,而且這個變更還在加速。問題急速加劇,在某些場合甚至變得無法控制。比如,地球暖化具有不確定性(這不是說暖化不存在,而是說會變得多糟糕幷不確定)。人們無法預計地球變暖到哪個程度。所有的冰川都可能融化消逝,幷帶來我們無法想象的後果。

 

我們比以往任何時候都需要更積極地面對變更。我們需要全新的途徑,需要一些領袖人物能够抓住時機來貫徹新方法。但人們掉入了那些試圖避免變更的官員們的陷阱,選民還不要求這些官員承擔責任。

 

民主體系和政府,對于宗教組織的關係來說,不確定性有其第二個重要意義。宗教一般拒絕不確定性的論點。他們說,對于他們所認爲的生命中最重要的議題(也就是生命的目的、死後的去處等等),這些都不具有不確定性。它是確定的,基于信仰,通過啓示錄和奇迹表達出來。但這個確定性幷沒有得到證實。人們有權相信他們願意相信的東西。正因爲如此,才有宗教信仰自由一說,民主必須對此加以保護。但這幷不意味著宗教有權利將他們的信仰强加于人。當這樣的事情發生時,當一個國家被某個特殊宗教控制的時候,通常那個政府就被稱爲神權。

 

神權要求人們相信他們所描述的奇迹,尤其是某些特定的奇迹,也就是這個主宰的宗教的發源依據。比如伊斯蘭神權要求人們相信先知穆罕默德所經歷的奇迹。更進一步,現在的伊斯蘭領導人相信他們已經有了“神聖的權威”,因爲他們家族和先知穆罕默德有相連的根緣。據說穆罕默德曾與上帝對話(或是通過天使加百列與上帝交流),進而得到“神聖的權威”。而穆斯林信徒們相信,通過這個途徑,那些和穆罕默德有緣的家族的後裔也繼承了這個權威。

 

其實,神聖的權威是非法的。穆斯林教徒們可以自由地實踐他們的信仰,但他們沒有權利强求別人如此,即使那些人和他們生活在同一社會裏。換句話說,政府必須實行民主,必須是“世俗的”。但世俗幷不意味著“無上帝”,而是這個社會的成員們有自由選擇他們精神生活的自由。按照民主的原則,神權社會裏的人們如果說是“平等的”,那也只是在絕對服從的情形下才平等。個人自由極度受到限制,一個人的責任不是選擇,而是順從。

 

我們面臨一個難題:生活充滿變數,但我們要做出選擇。這就引發了一個問題:基于什麽來選擇?如何表達自己的自由意識?

 

答案可以起始于價值觀。我們可以調查周圍世界幷得出結論,哪些是重要的,哪些我們認爲有價值。

 

35億年以來,各類生物的生存方式和自然習性都和這個地球有關。同樣,智人(類人猿)進化成了另一種生物,非凡的、獨特的人類文化由此建立。這個多樣性實在是這個地球上很美麗、很獨特的事情。它構成了我們真正的世界觀。

 

每一個物種的死亡,每一次自然栖息地的减少,每一次某個傳統文化被現代世界所“同化”,一部分價值便不可逆轉地丟失了。

 

這個價值觀也可以用于評價人類行爲,從個人的行爲到集體的行爲。如果這些行爲保護了環境和文化的多樣性,建立了這個多樣性可以繼續發展的條件,那麽,這個行爲就是可以被接納的。反之,如果這些行爲减少了多樣性,减少了未來發展的可能,儘管也許是非直接的後果,這些行爲就是不可以被接納的。

 

這幷不是說,現代社會沒有其價值。近幾十年來的知識爆炸,就其本身以及所帶來的後果而言,當然是有價值的,尤其是在保護生命方面。但這幷不是說現代發展都有類似的價值。許多發展不是來自對新知識的明確追求,或是改進世界,而是把它作爲企業賺錢的手段。這就引發了負面後果,包括直接摧毀環境和文化的多樣性,以及人們的平等原則等。

 


 

5. 道德

 

如果我們有選擇的自由,如果我們承擔選擇的後果,那就意味著我們需要一個基礎來做出選擇。我們每天都依據這個基礎來生活,它超越了尊重人權、保護環境以及文化多樣性的一般概念。這個基礎就是道德。道德是行爲的依據。道德是指導人們在各種狀態下行動的一系列原則。

 

道德起始于行動前對後果的分析估計。一個人必須問自己,我這麽做會傷害其他人嗎?會破壞環境嗎?會使我所在的文化或民族受到損害嗎?人們首先關注的不應該總是自我的滿足(儘管存在個人的道德,例如使你的生命變得最有意義)。這樣,道德就是一個檢測口,一條警戒綫,對抗著人類的自私本能。這還顯示了“不引起傷害”的基本原則。只是政治家們常常未能遵循這個原則,相反地,他們常常執行一些政策引起無數生命的傷亡。

 

道德來自于我們觀察認知世界的能力,從而對現存問題有所瞭解幷知道如何解决它。這和歷來的宗教不同。宗教告訴人們如何去做,比如遵循十戒的教導,或伊斯蘭的教法,或其他宗教的經文。

 

與此相關的問題是,如同節所述,上帝的存在需要信仰。此外,宗教真理是宗教領袖的領地,他們保留如何解釋的權利,因此信條可以被宣釋成他們所希望的樣子。這從根子上講就是一種不民主。

 

我們都不是孩子。我們不需要每件事情被教導如何做。我們可以自己找到出路——自己分辨出哪些是對的,哪些是錯的。我們還需要道德。人們相處需要權衡和妥協。沒有人可以爲所欲爲。面臨矛盾和糾葛時,人們必須遵循一定的指引,這對所有社會行爲狀態都適用。

 

沒有道德準則的生活被稱作爲自然法。如前所述,自然法是强者爲王,弱者爲寇,“强權就是公理”。在自然法下,如果你有權力,你就可以不受約束地自由追求自己想要的東西。

 

從這個角度出發,生命的基本道德就是抵制自然法,也就是說權力不可干涉權利。

 

觀察世界,我們很容易看到,人類的道德系統很不規範。不同的國家有許多不同的形式,也多少都有“强者爲王”的現象,有權利的人們總是任意索取他們想要的東西。這是推進民主的最嚴重的障礙。當權者總是積累權力,同時想盡辦法維持自己的特權。

 

道德的挑戰還在于,貫徹道德原則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因爲在很多情形下很難辨清正確和錯誤。但你必須努力辨認。另一方面,即使在完全可以辨認清楚的時候,有些事情仍然不容易去做。人類已經有了許多指導人們行爲的準則,最初的概念即是尊重。如果人們是平等的,那麽人人都應該受到尊重,包括對各種文化的尊重。這便成爲我們的道德基礎,即不傷害他人,也就是說,不傷害你所尊重的人和事。對應地,我們也不應該對錯事視若無睹。如果其他人在傷害別人,我們就有責任去阻止,這就是前章裏所提到的說“不”的原則。

 

另一個道德基本點是道德的可靠性。你應該自始至終做你所說的事情。如果你說你將來要做什麽,不管經受什麽樣的困苦,你都要堅持這麽做。在民主體制裏,許多政治家任職以後不能兌現他們在競選時的承諾,顯示出他們常常不能遵守道德。

 

道德的另一個基本點是它的誠實性,就是說實話。最後,我們所尊重的道德將指導行爲規範,讓人們學會耐心、寬容、和不歧視。

 

人們從父母那裏學習道德規範,從父母的言談,更從父母的舉止裏學習。人們把父母的行爲當作一個綫索,認爲是可以接受的,然後就去效仿。在人們的生活中,我們還會接觸到許多其他方面而來的道德影響,包括那些與從父母處學來的道德觀相悖的影響。最大的影響來自社會機構。

 

最成問題的是,許多社會仍然遵循和宣揚自然法。其結果使人們産生道德上的混亂。這麽多不同的、有競爭性的、相互矛盾的價值觀,怎麽知道究竟該信什麽、該信誰?真正的道德觀其實幷不難掌握,但它不停地受到社會影響的衝擊。這一點,我們從“目的和手段的關係”來看就更清楚。

 

大多數人同意,人們需要一個人人平等的道德社會。在這個基礎上,人們排斥納粹的理念,因爲納粹只把一組人作爲上等人。現在,人們都同意,爲了這個目的,必須采用一定的手段。而這些手段本身也必須是道德的。

 

如何做一件事情,和把這件事情做完一樣重要,實際上更重要。如果你確定了目標,如果你不能够通過道德的手段去實現這個目標,你就必須改變這個目的。以這樣的觀點,我們可以說手段即是目標。(套用前述的論點,手段是我們的行動,目的是行動的後果)。這是一個過程,而不是一個結論。平等不是一個目標,它像彩虹頂端的那片金色,是遙遠不可及的一個亮點。在追求平等的過程中,在持續的條件下,人們每天都會遭遇、每時每刻此时此刻都會經歷這個過程。這個公理,终极目即目標幷不能證明手段的够确定到达这个目标的手段是否正確,也是道德的一個基本點。但是,現代社會常常不遵循它。社會機構通常只追尋目標,他們勸說我們道德,却用不道德的手段去實現自己的目標。

 

例如,有些機構通常認爲他們有權對人們說謊。他們只根據自己的最佳利益來做判斷,而不考慮其手段的後果。這裏只有目標,他們的目標才是首要考慮的。在這個情形下,目標和手段都是不道德的。其實,機構的存在是爲人們服務,而不是人們爲它們服務。有些機構還會將它們的資訊保密起來,明明是公衆們有權知道的消息却加以封鎖,但同時又要求人們對它們公開、說真話。

 

世上有很多這樣的例子,許多機構政權每天都在推動荒謬谬误的目的,使用不正當的手段。一個人應該對自己的社會做出判斷,看看那裏的領導人說他們要做些什麽。這樣對大家都有好處。


 

6. 權力

 

民主制是一個平衡權力的體系,以確保沒有一個人可以無限制地擴張權力。

 

這是一個艱巨的任務,因爲權力本身是個很複雜的現象。如果人們想要掌握得當,就必須瞭解它的複雜性。按照定義,權力是各類工具的集合體,人們利用權力指揮其他人按照權力擁有者的意圖來行動和思維。也就是說,權力是一種用來控制的工具。令人不安的是,權力和專政的定義基本相同。當然權力可以被用來做好事,但這只是例外而不是慣例。現實中,權力常常被用來完成不道德的目的。

 

權力的問題起源于自然的願望。人們總是希望增加權力,以此增進自己和家人的福祉。但這個願望却沒有一個自然的定界。當人們開始積累權力時,他們總是貪得無厭。

 

政府總是發生這樣的情形。政府有清楚的職責,在合理的範圍內它必須限制自己的行爲。但通常很自然地,政治家們總是想在各個方面盡可能多地抓住更多的權力。

 

權力有多種形式、途徑和用途。軍事權力(動用武力)、政治權力(從政策開始,包括武力和其他方式,从政策开始)、法律權力(通過法院的裁决)、經濟權力(買賣的權力),以及心理方面的權力(通過精神控制)。

 

另外,權力也有各個等級。絕對權力賦予生殺大權,也可以通過心理控制促使人們自殺。(以伊斯蘭極端分子爲例,個人被勸導同時做到了這兩方面:通過自殺而成爲烈士,幷殺戮他人。)

 

這種控制的形式破壞了個人的自由意識,乃至詆毀了生存的本能,同時也破壞了不傷害其他人的道德觀念。

 

另一個極端權力的例子是將人們變爲奴隸。如果我們觀察世界,就可以發現許多人在很多場合下被權力奴化了。奴化的形式很多,由此引發的人类犧牲形式也很多。

 

權力會讓人上癮。一旦你有了權力,你就永遠不想放弃,這也出于很基本的心理原因。權力改變一個人的自我形象。擁有權力的人們得知自己“重要”,是“大人物”。這成了權力擁有者個人特性的重要部分。如果他們失去了權力,就意味著必須放弃這些特徵。

 

結果是這一類人因爲不願意丟失權力,常常變得僵化和不寬容。另一個人們不肯放弃權力的原因,是因爲放弃權力就意味著放弃相關的經濟腐敗的進程,這在長期擁有權力的狀態下是相當可觀的。更通常的是,權力使人腐敗,因爲它會混淆目標。有權力的領導人不僅爲公衆服務,而且也爲自己的利益服務,而這兩個目標的混淆給决策帶來了困擾。

 

最後有關權力的問題是,如果權力不被使用,它就一錢不值,至少這是大多數持有權力者的看法。如果你擁有權力,你就必須讓人們知道。最好的形式,如同許多人的看法那樣,就是通過實施權力來高效地達到這個目的。

 

社會上有個人和機構之間的權力平衡。對于公衆來說,由于人人平等,人們我们就應該具有平等的權力。在民主體制中,這以政府換届選舉的渠道來實現。但在某些情形下,它也通過异議來體現;在極少數情况下,如果民選的領導人成爲獨裁者,甚至會出現体现为公開的造反起義。

 

其他社會機構也有權力。宗教、公司和媒體都代表了一定的權力集中。問題在于它們濫用權力時所造成的後果局面是不同的。

 

但人民我们還是保留最終决定權。我們我们可以選舉新官員,可以離開某個宗教團體,可以拒絕購買某家公司的産品,可以拒絕接受某個媒體的宣傳。

 

社會中權力的平衡還取决于另外兩個基本原則。第一個原則是政治權力的非世襲原則,即認爲政治位置不應該是世襲的,不可以由父親傳給兒子。儘管世界上還留有少量的政治獨裁者,如北朝鮮的“偉大領袖”金日成和他的兒子金正日,朝代式的君主制基本被擯弃。第二個原則延續于經濟上的非世襲原則,即經濟權力的非世襲,這個原則目前還沒有被强制執行。這個原則是說富裕家族的子孫不應該繼承他們父母的主要財産。

 

目前社會還沒找到禁止世襲制的方法,由此也就使得第一個原則變得無效。經濟權力可以購買政治權力,這是內在的腐敗力量。政治權力又轉而用于獲取經濟權力。在正常運行的社會裏,兩個原則都必須遵循。政治和經濟權力都必須受到限制,而且兩者必須完全分離開來。


 

7. 權利

 

權力幷不能推斷或暗示權利。生命也如此我們還活著的事實賜予我們某些權利,它從生命權本身開始。

 

此外,平等和自由不僅是原則,它们也是權利。我們有權利要求平等,要求自由,包括不受歧視。

 

我們還有許多其他權利,這些都列在了美國的權利法案中,也就是美國憲法修正案的前十項,以及聯合國人權宣言裏所闡明的權利。

 

這些權利也被稱爲公民自由權,換句話說,這是個人自由的權利:我們可以自由地做事情,我們有不被勉强的自由。

 

美國權利法案和之後的憲法修正案中所包括的自由是:

- 言論自由、集會自由、及新聞自由和持不同政見的自由。

- 宗教自由,包括加入或退出任何宗教,或不具有任何宗教信仰的自由。 

- 携帶武器的自由,這意味著一個更廣泛的自衛權利。

- 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自由,這意味著隱私權。

- 避免刑事起訴不公平,包括法律程式方面的權利,比如由陪審團迅速和公開的審判,幷且具有不受殘酷和不人道懲罰的自由。

- 投票權。

- 免于奴役的權利。

 

這些權利,在美國和其他許多國家被編纂成法律。此外,人人都依據此法律而得到保障,法律規定對人們有同等保護,任何人都不應淩駕于法律之上。(後者來自于限制英國國王權力的大憲章。)

 

這些權利進一步被稱爲個人權利。通過法律法規,它們成爲每日都被實踐著的自由——通過簽訂合約,甚至通過社會規範和慣例來確定哪些是違法的,哪些不是。

;通过签订合约,甚至通过社会规范和惯例来确定。

 

應該注意到的是,這不僅僅是個人的權利。它還適用于機構組織。權利法案列出了新聞自由,從而保證了媒體不被壓制的自由權。(可以認爲,權利包括相應的義務,例如,媒體要如實報道)。

 

美國憲法還闡述了政府可以如何-做,不可以如何做。政府有很多權利,也受到很多限制。此外,如同大多數國家一樣,美國有多個聯邦和州的政府,憲法描述了它們各自範圍內的不同權利。

 

企業公司也有自身的權利,但它不僅僅通過簽署的合同和相應法律來實現。在美國,作爲一個最高法院的裁决結果,公司是合法的。公司他们被認爲是相同的法人,法律保證公司他们享受每個人都有的許多權利。公司法人的待遇,目前是世界各地公認的規範。

 

個人和機構兩者權利的存在會造成極大的混亂。發生衝突時,哪那个方面的權利具有優先權?民主的一個基本原則是,個人權力至上,而且個人權利也至上。但在現今社會,機構取得了如此巨大的權力,以至以致于個人權利往往遭到踐踏。

 

除了個人和機構的權利以外,還有其他物種、甚至整體自然界的權利。一個捕食者要關注担心他所要捕捉的物種的權利,似乎聽起來不大對頭太协调,但對這種權利的考慮正開始發生。

 

這個理念的一个基點是,我們對現實的認識會有缺陷。我們將自己與自然世界分開,但其實我們和自然界息息相關。地球是一個生態,裏面一切都是相互聯繫和相互依存的。這意味著,即使只如果只爲了保護我們自己,我們也要尊重其他是我们自己的生命的權利。例如,企業將自然界看成是一種資源,可以任意開發利用。如果我們允許公司有這種自由,自然就會被摧毀 ——其實它正在被摧毀 ——以至于以致于我們自己的生命也受到了威脅。

 

我們一定要尊重我們星球的生態,包括它提供的機會和具有的制約。個人和社會繁榮與地球的健康有不可分割的聯繫。

 

然而,與這個不可分割的連接關係相比,其他生命形式的權利比它更重要。如果生命賦予權利,它就適用于一切活著的生命。而且,如果我們都是這類生命的一分子,那麽同類这类生命中的每一分子都值得同等的尊重和保護。

 

此外,還有一個關于目的的哲學意義问题。沒有人知道生命的目的,甚至生命是否具有一個目的。但我們認爲生命是有目的,我們的生活建立在這個認識上,也就是說我們有更深刻的對生命意義的認識,它比我們個人維持生命的目標更加意義深遠味深长

 

生命的存在是爲了進化,以建立與周圍環境更良好更平衡的關係,也許還有更高的目標。這種進化能力,是一項基本權利。因此,我們作爲地球上的主導物種,沒有權利拒絕其他生命的基本權利。

 

這個“所有生命都有權利”的想法有很多倫理的後果。它意味著,應該通過控制人口、消費和技術的使用來儘量多地减少人類對自然的影響。此外,我們應努力恢復自然栖息地和其他物種的種群數量,使它們的進化可以進行。而且,我們沒有權利通過篡改它們的遺傳密碼,直接操縱這些物種的進化。

 

民主的前提是一組基本的權利。這些權利必須擴大到每個生命。

 

總而言之,如果從不同的角度觀察這一切,那麽很重要的感覺是,生命中本沒有權利而言。權利必須靠爭取得來。不靠没有爭取得來的權利,如同沒有行動而得到的結果。事實上,如果一個人沒有爭得你應有的權利,那麽你會在某種程度上變成犧牲品。

 

在概念上,對平等和自由、食物和水的權利似乎很明顯,它們幾乎可以被視爲理所當然。但現實中完全不是那麽一回事。一個沒有贏得幷予以維護的權利什麽都不是。如果這個權利現在不存在,它以後也絕不會自動存在;如果它存在但不給予给于維護,那麽它會很容易地、也許會不可避免地被奪走。

 

更準確的提法是權利到底是目標,還是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只有我們的需求得到滿足,我們的目標才可以被實現,我們才能够生存。權利保障這個功能。有了權利,我們才能生存。

 

孩子是否有自己的權利?孩子的權利靠成年人的鬥爭才能贏得,才能得以保護。環境和其他物種是否有自己的權利?同樣地,這些權力需要我們去爲之爭取幷維護。權利不是天賜的。它們是目標和需要。自然中沒有免費的午餐。除了造物主,生命不具有直接擁有權利的天賦。

 


 

角色和責任

 

8. 民主中的人民

 

爲什麽我們需要民主?或者說,民主爲誰而存在?

 

答案是民主爲人民,即爲一般民衆而存在。民主是不可剝奪的人權。事實上,如果人民决定權力,那麽社會必須民主。不過這幷非是單向的。民主要成功,要服務于人民;另一方面,它也要求人民必須履行很多義務。

 

民主服務于民衆,民衆也必須爲民主服務,這之間的區別,在回顧了獨裁狀態以後將更容易理解。獨裁政權中,人民是服從者而非參與者。他們不爲自己做决定;而是被告知應該如何做。獨裁的暴政和壓制通常迫使人民在生存中掙扎。有意思的是,人們通常采取群體或社區的生存策略來對付。受大環境所迫, 大家携手合作以求生存。而民主制度下的人民,也有一個基本的義務(雖然不是被迫使的),那就是大家必須願意合作。

 

 在各個社會中,人民在獨裁統治中逐步建立起民主系統。這進一步說明了民主是面對生命挑戰的一種自然回應,而且是有效的回應。

 

 人們有一種特殊的自然屬性,即“人性”。人類社會的好壞完全依據于這個社會的人性好壞。民主也是人性的反應。它不是基于一個錯誤的、不切實際的對人性的自我对人的贊頌。相反,它是一個旨在對于真實的民衆發生作用的系統。

 

人類通常是不道德的。民主從法律系統開始,整合了許多系統,都是基于對人類原罪(不道德的本質)的考慮。

 

人性的另一方面是人具有獨立性。我們不喜歡被告之應該做什麽。也就是說人們在社會中的參與必須出于自願。民主建立在這種自願行爲的基礎上,它是唯一能讓公衆發出聲音、讓個人自己决定該做什麽的社會系統。

 

人性的最後一方面是人具有理性。民主建立在理性基礎上,而不是建立在感情上。它假設,面對不同的選擇時,人們有能力區分這些選擇,幷有精力來處理它。民主意味著人們願意瞭解世界,幷身體力行,直到真正瞭解這個世界。

 

一個人若要具備做出有見地的决策的能力,需要經過教育,教育可以讓人明白什麽是最重要的;除了教育,還需要經驗,經驗有助于把可能的選擇放在更大的背景下來考慮。在人類歷史上,非常重要的一個進展是把正規教育推廣給全世界所有的孩子。類似地,能够真正拓展經驗的國際旅行,現在對每個人來說都是有可能的。這樣,我們找到了可能定義“民主時代”的先决條件。

 

民主更需要自律,尤其在敗于失去一次選舉,或無法隨心所欲的情况下,人們能够做到不以暴力來作为回應。在某一議題被否决或某一特定候選人落選後,投票者需要控制他們的情緒,幷在這期間的若干年裏等待,直到舉行新的選舉,讓他們獲得另一次機會。

 

民主面臨一個重要問題:許多社會影響力企圖侵蝕幷損害人們的理性和自律。例如,一些組織機構通常把人們當作服從者。對宗教而言,他們是信徒;對公司而言,他們是雇員和客戶。這種機構企圖控制人們,包括通過感染大家的情緒來操縱利用人們。

 

個人决策過程始于孩童時期。作爲孩子,他們通常接受父母所告知的內容。這時所以人們不做辨別,成爲父母所擁有的社會信條的接受者。只是在人们成熟幷成人以後,人們才學會獨立思考。只有到那時,人們才開發了拒絕社會影響的能力,包括有能力拒絕孩童繼承的一些東西的影响力

 

但這幷非是件易事。童年的影響深印在腦海,特定的社會影響和信念如此强大,幾乎是不可被批判和否定的。例如,穆斯林就不能够挑戰他們的信仰,否則就會被當成變節者。同樣,在美國,總統、軍隊和警察被認爲(至少曾經被認爲)是無可非議的。任何與他們濫用權力的行爲相對抗的人,都會被貼上不愛國的標簽。

 

這些例子說明,人們必須把握微妙差別:一個宗教若用誠實的途徑宣揚它的精神,那是無可非議的,但如果它散播仇恨,就必須禁止;類似地,軍隊爲保衛社會、回應號召,爲正義和道德而戰時,應當爲他們喝彩,但如果軍隊捲入侵略和野蠻的戰爭,就必須反對他們;警察在冒著生命危險與犯罪行爲做鬥爭時是英雄,但如果他們鎮壓社會中里的持不同政見者,那就是罪犯。

 

民主制度若要運行良好,任何人都不能壓制批評。否則,人們就失去了言論自由,朝著成爲獨裁者的臣民邁出了第一步。

 

目前,正視社會影響力的挑戰,比過去任何時候都更加重要。電視和電影等現代媒體是如此强大,以至于它們所達到的效果不亞于洗腦。

 

面對社會影響力,理性可能是短暫的,幷非總能贏勝。例如,令人困惑的是,最能影響我們、比如讓我們願爲其投上一票的人,通常不是最有技巧的、最能够解釋錯綜複雜課題的教育家,而是一些最善于辭令和操縱他人的人。在幾乎所有涉及大規模群體的事例中,後者總比前者更有說服力、更能够吸引更多的追隨者。

 

民主賦予人民一種義務去拒絕這種社會影響力,幷選擇良好的理性路綫來替代它。不過目前民衆還不能做到這一點。

 

民衆們也暴露了自身的缺點,這些缺點依賴于他們所屬的民主本性。比如,在新興民主體系中,某些人出售選票是司空見慣的現象。在這種環境下,民主系統當然不能正常運轉。而在成熟的民主體系中,公衆常常是冷漠的,甚至不想費心參與投票。或者,作爲對社會影響力的回應,人民和他們的政黨在一些議題上兩極分化,失去了合作的能力。

 

 民主爲它的參與者設定了一個高標準。目前在多數社會裏,很大比例的人口不能達到這一標準。這幷不意味著我們應當將民主體系作爲失敗的實驗而放弃,轉回到其他形式,即傳統的社會組織形式(以自然法爲基礎而非人權的形式)。這僅僅表明我們尚有許多要做的事情要做。

 

當民主失敗,民衆可能會變成混亂的暴民,包括出現極端民族主義者和宗教狂熱分子。這讓人無法接受。我們必須學會求同存异。要做到這一點,每個人都必須正視幷擊潰支援暴民的社會影響力。

 

這也說明,個人的責任不能隨著選舉的結束而結束。人民必須持續地評估當選的官員,表達對重要議題的觀點。他們必須約束官員盡職盡責,約束個體對權力的濫用,幷能要求免職、彈劾以及刑事檢控。

 


 

9. 异議和造反

 

民主制度下,人民的權力被轉移到國家。但是如果民衆個體的權益無法受到保護,那麽國家的權力就應該被取消。

 

此外,現代社會裏,所有社會機構都以不同的形式起到了類似政府的作用(即管理控制個人的行爲)。因此异議適用于每個這樣的社會機構。

 

對异議的需要來源于個人的責任感。如果社會領導者失敗了,我們必須面對他們,,我們必須迫使他們改變,或剝奪他們的權力。

 

更廣泛地講,异議也和這樣一個概念相連:民主是各種意見爭論的論壇。如果想讓這個論壇正常運行,使得最佳意見的選擇成爲可能,言論和結社自由的基本權利就必須受到保護。

 

异議在民主裏不可缺少。社會領導者不但要接受异議,還應該積極公開地鼓勵不同意見。 領導者如果做不到這一點,而只是單純地容忍异議,或是把它當成不得不存在的邪惡,那就沒有真正理解民主。

 

當然,政府天生固有壓制异議的傾向,這不難理解。异議等于批評,沒有人喜歡被批評。

 

任何時候如果社會反抗政府,政府都應反問一下原因,而不是條件反射式地消滅這些反抗他们。不能自我防禦般地對异議人士壓制。我們不必把自己設在社會批評之外;這種批評是維持生命力和防止停滯不前的動力。

 

對批評的最好回應是接受抱怨,然後花時間去思考。立即快速地做出反應幾乎總是十分情緒化的,它通常于事無補。

 

异議可以以不同的形式出現,從示威游行、公衆違抗,到革命。异議的不同層次反映了其基本動機:人民的不滿情緒日積月累。异議可能僅僅因爲與政府政策的意見不合,也可能是社會中某個集團遭受了歧視和壓制。

 

例如,當人們反對不公正的法律或執法時,就出現了公衆違抗的事件。在這類事件中,人民被迫挑戰法律,結果會有很多人遭到逮捕。爲了達到目的,人們不得不忍受被捕。法律通常過于僵化,不能容忍這樣的挑戰。美國民權運動就是對這類狀况的最好說明。它清楚地揭示了,在一個僵硬而不寬容的社會裏,如果不要求改變幷爲此做出犧牲,那就不可能得到改變是不可能的

 

有組織的异議是活躍運動。世界上活躍人士及其相關組織正在大幅度增加,這是極其積極的變化。越來越多的人正在擺脫固步自封,而以不斷的努力來促成進步,包括促使社會領導者承擔責任。

 

活躍運動的起點是遵循道德規範,因爲所尋求的改變若不在道德規範內,活躍運動就不是一種進步的發展。換句話說,活躍運動的手段必須同它的目標一樣符合倫理道德。

 

活躍運動的前提是,你必須知道其活躍的原因,什麽問題是你所關心的,爲什麽你要關心,這個問題應該如何看待和解决等等。此外,還應該關注活動所帶來的代價,即誰造成引起這個代價、誰付出這個代價、它將給社會和環境造成什麽樣的影響等等。通過這樣的分析,活躍人士就會找出問題的重點,幷清楚地面對這些問題可能付出的最大代價。這些代價可能已經顯現,也可能正是潜潜伏著在的未来,(地球變暖就是最好的例子)。

 

當异議成爲一種有組織的活躍運動時,它能够爲變革帶來巨大的推動力。它也通常引起各種不同形式的社會反響。

 

社會機構,尤其是政府和公司集團,伴隨著媒體的效忠和縱容,竭其所能地嘲弄和妖魔化异議活躍活跃人士。他們常被描繪成一小撮瘋子、激進分子。實際上人們應該想一想“激進”的定義是如何演變的。三十年前,支援環境保護的人們一度被認爲是激進分子。而現在,這成了不僅正常的,而且必要的舉動。可見三十年前的激進分子們是相當有遠見的。

 

此外,活躍人士們通常遭到忽視。他們被隔離于公衆意識之外。但如果他們成功地傳播其聲音、反抗所有試圖扼殺他們的組織時,他們便被妖魔化了。甚至有人向公衆宣傳說活躍人士是恐怖分子。

 

之所以要對活躍人士進行如此誹謗,是因爲政府想以此證明警察壓制持不同政見的正當性。如同作家安德魯羅厄爾(Andrew Rowell)所描述的,活躍人士被當作政權的敵人,而非只是一般的抗議者。他們被監視、被分化瓦解、被誘導采取非法行爲、幷被暴力所鎮壓压制。在最壞的情况下,活躍人士遭到逮捕、被無端指控、甚至遭受殺害。

 

人民有權進行抗議,以任何方式限制抗議的權利都是不可接受的,除非這個限制是針對真正的犯罪行爲。比如在某些國家,官員們試圖把示威活動限定在指定的“自由言論”區域,仿佛言論自由不是一種權利,而是政府給予的一種優惠。

 

持不同政見和活躍運動采用改良的觀念,即通過適當的激勵,社會機構組織可以被說服進行自我改變。這種改良在一個民主體系裏是可行的,但在專政體系裏却行不通。在獨裁專制下,若要實現變革,走向民主,必須經歷造反的過程。

 

從概念上說,造反很簡單,就是再也不做被迫的事情。但在實踐中,造反總是很困難的。反叛者爲了他們的信念,在衝突中要冒著生命危險,幷危及家庭成員。真正的造反者需要冒險,完全將自己暴露在危險之中。

 

另一個把事情變得更複雜的因素是:反叛者可能有錯,也可能被誤導。在衝突中,錯誤的反叛僅僅爲奪取權力而反叛,這是對社會公正的挑戰。這樣的反叛者獲勝之後,就會宣布放弃他們曾闡述的目標,取而代之成爲下一届獨裁集團。而被誤導的反叛中,通常反叛者從事恐怖活動或與罪犯串通,從而破壞了他們的道德基礎。比如說,特別是二次大戰之後的幾十年來,許多對世界各地上的殖民地權力做鬥爭的人群,就不是正確的反叛者。當他們的國家獲得獨立後,他們就開始鞏固自身的權力,經常以武力打壓以前的同盟者,然後建立起獨裁政府。

 

這個星球上多于20億的民衆生活在獨裁政權中,他們生活在包括暴力在內的極端控制下。某些國家的和平主義和非暴力活動是有效的,人們能够有效地反抗暴力和獨裁;而有些國家,這些活動根本無效。對于後者,人們需要以暴制暴,換而言之,需要武裝革命。

 

然而有必要認識到,暴力應僅僅是自我防衛,幷用來反抗確定的和直接的威脅,只有在這個情形下暴力才是正當的。當許多反叛者忽略了這一點時,他們實際上已經成爲恐怖主義者。比如像以色列和巴勒斯坦這樣的地方,社會水準已降低到每個敵對陣營裏的人、甚至是曾到敵對陣營裏訪問的人,都被認爲是敵人,被定義,和被爲可殺戮的靶子。這種觀念延伸涉及到老人、孩子、甚至旅游者。那裏沒有“非戰士”(平民)這樣的概念,非我必敵。在這樣的地方,人們也許沒有意識到,他們接受了群體犯罪和群體懲罰的思想,這是很不道德的,但却有可能被人采納却有可能的思想

 

這也表明,如果你陷入必須造反的局勢,摒弃情緒化是非常必要的。造反可能緣由于发生在你自身的不公事件,或緣由于別人對你所做的事所引起的仇恨和憤怒。但在造反時,你應當抑制压制這類情緒,用理性來引導你的造反,這樣容易使造反容易成功,且不容易被誤導。

 


 

10. 領導人       

 

個人的責任意味著我們不應該依賴領導人。我們能够領導自己,去設計一個讓所有聲音具有同等份量、沒有權力集中,因此沒有濫用權力的政府體系。

 

但由于歷史和其他原因,現實人類社會確實存在一個以領導階層爲基礎的架構。這一架構起始于人類最早的社會組織形式,它不可避免地導致了形形色色的權力濫用。

 

社會機構的發展促成角色的專業化和對領導人的需要。最初,那些人具備滿足其工作需求的最佳條件素質。軍隊由最好的戰士所領導;政府、經濟機構和宗教被那些最具有相應知識和智慧的人所領導——--他們能够設計出更爲複雜的社會系統幷且(或許)能够解决這個社會系統所帶來的問題;或是他們擅長貿易;或是他們具有足够的創造力去創作關于生命之源和奧秘的故事等等。

 

換句話說,在人類最早的社會組織中,是以功績爲基礎來確定領導人的。人民選擇幷追隨那些通過其技能和知識證明自己是最能幹的人。

 

此類領導人體現了“優者爲王”的社會目標。人們相信,用代表信任和權力的職位來回報那些優秀人物是適當的。

 

不幸的是,以功績爲基礎的體系沒有持續多久。角色的專業化導致了任人唯親,直到今天仍然如此。

 

原因是當權者具有天生的腐化本能。在獨裁體制裏,當權者顯然只爲自己和他們的親信服務,但這也會發生在民主體制中。民主體制的當權者應該服務于公衆,而非爲了個人的利益和議題。然而許多當權者發現,用權力爲個人利益服務,包括幫助自己的子女,是不可抗拒的誘惑。

 

領導者也爲其以前經營過的公司謀取利益好处。比如在美國,小布希和切尼當選前都是石油界人,他們當選後,其政策顯然給能源工業多加優惠。(這便解釋了爲什麽環境議題被如此輕視,甚至被忽略;爲什麽許多當選官員都來自于采掘業)。同樣,爲了任期結束後誘人的受雇承諾,官員也容易腐化。

 

因爲競爭的性質,社會機構也依賴于當權者。

 

當權者對社會决策負責,展現杰出技能的個人能够幫助其團體勝過另一個競爭對手。很明顯,在戰爭中,强有力的領導是有利的,在某些情况下,它甚至足以克服軍隊和武器數量上的不足。在經濟競爭中,强有力的當權者所帶來的好處也很明顯,他們的公司會成功,而其他公司會失敗。

 

這也說明了依賴于當權者的社會有很多隱患。首先是領導無力。比如,許多國家有規律地重復同樣的錯誤。其原因是國家還處在同一時期,官員却已易人。新任官員陷入和其前任一樣的陷阱。這也反映了,人們通常只從個人所犯的錯誤中吸取教訓。

 

當權者通常自以爲是。他們總是覺得自己最好,但這幷不保證他們有能力將工作做得更好。當你的智力很强時,你自認爲自己比別人有更强的理解力。正因爲如此,你開始有支配的欲望,希望按照正確的方式——--也就是你的方式來處理事務。但在此過程中,你很容易忘記自己有犯錯的可能性:即你有可能幷且確實會犯錯誤。十之八九你可能是對的,但絕非不是所有的时候都萬無一失。但當你力爭促成一件事時,你總覺得自己正確,忘記了其他人幷非都是沒有受過教育的傻瓜,忘記了別人也能解决問題。如果問題涉及到他們本人,他們有權被包括在决策的過程中。

 

因爲這種自大,很容易讓當權者忘記自己是民主的僕人,幷鑄成可怕的社會大錯。

 

當權者另一個薄弱環節在他被一群异同口聲阿諛奉承的人包圍時表現得尤其明顯。當權者因此被隔絕于許多不同觀點以及對立的證據之外。而良好决策的過程是制定最佳政策的過程,它-需要考慮所有有用的資訊。

 

領導工作不是學術活動。因爲其後果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巨大的壓力。當權者不得不很好地處理這種壓力。如果做不到這一點,他們就會傾向于虐待自己的下屬。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如果他們能完成本職工作,社會還是會接受 這種虐待性的領導的。(這又是一起目的與手段關係的例子)。

 

對政治領導人的最大誘惑是金融腐敗。某些人利用職權爲家族牟利、獲取財富,這些財富反過來又被其後代用于確保家族政治權力的延續。類似地,某些人靠募集特殊利益集團的獻金參加競選,然後爲那些集團的利益服務,而不是代表一般民衆的意願。

 

目前全世界金融腐敗的幅度驚人。老百姓因爲入店行竊而被捕,而剽竊了數百萬甚至上億美金的官員們(高级商务管理人员)却像是什麽事都沒做一樣。基本的腐敗類型包括“政治腐敗”,官員們通過法律保護他們的私人利益(比如爲自己有其投資的企業减稅);腐敗也存在于政府合同中,投標被人操縱,發生賄賂的現象。

 

任人唯親和腐敗相結合,産生了一個特權領導階層。這是全世界民主社會的共同問題:只有擁有巨大財富(幷且在許多情况下其父母也是政治家)的人方有機會贏得選舉。

 

一個和當權者相關的更嚴峻問題是,有人暗中損害民主。某些當選官員企圖將自己變爲獨裁者。 他們通過忽視公衆意願和自己的競選承諾,摧毀社會民主機構,使得自己或其政黨無法被驅逐出權力的舞臺。

 

這些事件也說明了一個更深的問題:只有那些追求絕對權力的人才被選上。有些人是天生的領袖,在某種意義上他們是最有能力的。但是有些人則會不擇手段地向上爬。現代社會的當權者也遵從自然法,幷帶有野蠻性,這些都成爲他們能力的象徵。

 

更深的問題是我們無法區分當權者和教師。真正的領袖幷不告訴人們做什麽。他們只是對公衆宣傳,說自己能做出更好的决定,以此來達到“這麽做什么對每個人最好”的共識。

 

這是唯一一類能够讓人們參與决定的真正民主裏的領導人。以此,才有可能擺脫競爭和自然法。 

 

 


 

民主的機構

 

11. 社會監察與平衡

 

社會中權力的濫用會非常嚴重和有害,甚至導致奴役和屠殺這樣的事情,因此必須有效地抵制。要做到這一點,必須采用監察和平衡的制約系統。以監察來限制任何權力的範圍及其集中的程度,幷平衡各種權力。

 

不過,因爲存在各種濫用職權的可能性,監察和平衡體統本身已經變得非常複雜。

 

但即使在具有複雜監察平衡系統下(或者說正因爲如此它这个複雜),這個系統仍有許多不盡人意的地方。目前世界各類問題都證明了一個事實:在許多重要方面,對權力的檢察和平衡都失敗了。

 

我們可以從各個不同方面來觀察這些失敗。例如,如果社會是各人个人和社會機構的組合,我們就需要對這兩者都予以檢查。對普通人來說它相對簡單。法律制度,特別是刑法,對個人濫用權力具有威懾的作用幷提供了解决辦法。此外,社會規範幫助平衡了其他的不當行爲,比如流行的偏見和明顯的鋪張浪費。

 

就社會組織機構來說,就比較不容易了。組織機構有各種類型,因此問題的類型也不同,這些機構的領導人也有不同的類型和問題。監察的最終目標是確保這些組織機構滿足民衆的需求,使得這些組織機構所追求的目標不會偏離大方向,特別是限制其領導層對極端財富和權力的願望。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監察和平衡是以道德爲標準的。人們所做的一切都應該避免傷害他人,人們對所做的事情都要承擔責任。這是社會免于自然法的基本保障。道德是通過教育來傳播的。人們的良好舉止通常靠的是家庭教育(或是說應該通過家庭教育來實現)。這些良好舉止後來正式體現在法律中。

 

道德是社會價值的基礎,社會價值還包括[s1] 平等和自由,以及民主所依據的其他理念。大家應該携手合作,限制個人的私欲。從這個角度來看,監察和平衡的目的就是針對所有威脅社會價值的行爲。例如,就平等而言,社會必須有機制來保護各種獨特群體的成員免予各種類型的歧視。

 

更直接地,監察检查和平衡也針對面对不同機構中的權力集中,以及可能被濫用的情形。這一點决定了監察检查平衡的優先秩序。權力越大,濫用就越嚴重,因此對此相关監察就更重要。

 

當然,這些討論都指的是民主社會。非民主社會裏不具有這樣的監察系統。此外,在代議式民主體系中,選出的領袖在一定程度上基于他們的功績。重要的是,儘管有時大家依據此人過去的功績而對他予以信任,但這種信任本身幷不是監察。

 

這也解釋了爲什麽不能依賴于自我約束,期待組織機構自我管轄控辖。許多實例說明,自我管轄總會失敗。因爲組織機構幷不像周邊民衆一樣看清自身的錯誤、认识错误。此外,幷不能全盤信任他們的領導者。

 

因此,除了這些組織機構本身應由一定的程式來控制他們自己的行爲以外,我们必須有一個獨立和可核查的制度來約束他們。

 

最後,監察和平衡制度必須防範于未然,而不是著火了才救火。新的威脅不斷出現,我們必須有所預防才行。新的威脅需要新的監察方式。

 

對于一個組織機構,可以從他們的領導人開始監察。這實際上提出了一個更深刻的問題,甚至可能會破壞監察平衡制度的基本理念。社會監察始于價值,但它們是由具體的組織來管理的。而這些監察組織本身就是一種組織機構,因此,監察平衡實際上是由另一個組織機構來控制其他的組織機構。所有這些組織機構都依賴于其領導人,結果這些領導人由于其地位而享有財富、權力和特權。因此,他們有非民主本質的既得利益,他們會設法維持這些特權。

 

從另一個角度說,爲限制特權和權力的民主監察,是由那些自己本身就擁有特權和權力的人們來貫徹的。因此,值得怀疑這些人是否能够盡其職責值得懷疑。監察本身可能是好的,但這些執行者可能幷不認真去做。他們一旦腐化,便會造成因其整個監察體系的失敗。

 

與此相關的是難以追究哪怕是最差的領導人的責任。首先,他們,以及與他們聯盟的媒體,會竭盡全力來爭辯,說他們其實幷不那麽糟。其次,如果他們的失敗是不可否認的,他們會找一個下屬當替罪羊,將責任歸咎于那人。某個當權者全面承擔錯誤後果的實例實在罕見。

 

因此,必須使用額外的監察手段對當權者進行監督。但它是否在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是否有成功的例子事例确很讓人懷疑。例如,通常這樣的監察是將任期長度和任期限制結合起來。民選官員的職位,相對于其職責,有一個合理的任期度,幷只允許有限數量的連,一般不多于兩次。此外,只有在選民認爲他們第一次任期表現出色時,這些人他们才有可能連任。

 

此外,還有用解雇、彈劾、法律審查的威脅來對付意欲顛覆民主的企圖,以及腐敗、裙帶關係和作僞證等。這些聽起來都挺嚇人,人們對這類措施給予很大希望。但事實上,當權者連謀殺的事情都能逃脫,現在政府的腐敗已經達到難以想象的規模,這都證明了這類措施顯然不會有什麽太大成效。

 

根本原因是由于當權者們擁有財富,因此擁有一些特權,這些特權仍然受到保護。只有通過實施限制財富(包括限制經濟權力的繼承)來限制這些特權,監察才能發揮良好的作用。

 

追究這個問題的根源,最好先解釋一下當權者的心理。幾乎所有的當權者,不管他們公開或私下說什麽,都拒絕平等。他們自認爲自己比別人更好。他們擁有更多的權力讓他們這麽以爲。當然,由于當權者任期的限制,這些權力只是暫時的(對政治當權者而言)。還因爲,這些當權者內心深處覺得自己更優越,因爲他們至少在目前擁有更多的財富。

 

最後一類監察是關于社會不同類型組織機構之間的關係,以及這些機構的內部結構。對于後者,民主政府體制中的三權分立將在关于法治的下一課“法治”裏談到。組織機構之間的關係,我們已經在討論神權主義時分析讨论了政教分離。所有這種組織機構的設置都要求有形的分離,包括商業(或公司)分離于國家政府;商業分離于教會,以及新聞媒體分離于商業貿易和政權等。這還需要一個教育系統,以防止來自政府、宗教和公司的不正當影響。最後,政府內部擁有其他方面的監察力量,比如軍隊和警察。

 

有關這些機構的最後一點是,在接受全球化的進程中,國際之間的聯繫有了新的模式。給整個世界造成的危害將需要國際方面的監察。但現有的系統還做不到這一點。

 

民衆是監察的最後關口。公衆將以許多不同的形式來監察,比如通過投票、通過現有渠道(包括互聯網)表達不滿、舉報、從事异議活躍運動、參與抗議和抵制等;最後,當所有辦法都失敗以後,就通過造反。

 

 


 

12. 法治

 

法治的目的是建立一個正式的司法框架,以取代自然法。自然法基于强權。法治基于人權:即基于理性和道德。自然法是隨意的、反復無常的,它反映了很强的短暫衝動。法治則是不含糊清楚的、可預測的。

 

自然法有利于少數特權階層。法治則是公平和公正的,它適用于每個人。也就是說,自然法是不公正的。法治使一个公正的社會成爲可能。

 

創造法治也許是我們作爲人類的最高成就。這是一個進化事件。它把人類重新定義爲一个不會對他人和其他物種的痛苦袖手旁觀的生物。

 

法治對維護自由十分必要。對社會裏個人自由的基本限制是法律所禁止的。在最壞的社會裏,比如在獨裁政權下,法律禁止所有的獨立行動。但即使在壓迫不嚴重的社會裏,什麽是違法的、如何執行法律,也往往不甚清楚。這就造成了我們可以做什麽不可以做什麽,有極大的不確定性,而這本身限制了自由。

 

法治是政府的直接責任。進一步說,它是民主的支柱。如果法律系統,包括對其他社會機構的監管無法正常工作的話,整個社會體制就會失敗。爲了讓法律系統正常工作,政府必須廉潔,幷具有靈活性和適應性,以便面對隨時出現的新危害。

 

民主政府一般有兩個或三個分支結構,以創立、運用、幷解釋和執行法律制度。在第一種民主制,即議會制民主國家裏,具有包括一個民選的立法機構(即議會),從中組成內閣、總理和法院。而行政機構,即總理和內閣,在某種意義上是與議會分開的。行政機構它们也依賴于議會,因爲議會可以通過不信任投票罷免他們。

 

在第二種民主制,即總統民主制裏,具有包括一個民選的立法機構和一個民選的、任命制的內閣行政執行官(總統)。只有彈劾、法院裁决才可以罷免决定總統任期期间的免职

 

美國是具有三個分支結構的例子。國會起草新法律(立法),然後這些法律需要經過總統的批准。此外,作爲總行政官,總統指示政府各部門和機構實施新法律。如果對這些法律的定義有疑問,或者對如何貫徹執行有爭議,則必須通過法院的司法解釋來解决。

 

法律有不同類型。許多國家有一個基本文件作爲整個法律的基礎,它稱爲憲法或憲章。憲法一般包括授權法,它規定政府機構各部門的作用,幷管理它們的相互關係,它還包括保護人權的基本條款。憲法確定幷且了又限制了政府的權力。

 

憲法還和其他法案形成另外形式的法律條案。這方面雖然各國差异很大,但基本的區別是公法和私法。公法掌管個人與國家之間的關係,個人包括真實的人,以及如同公司之類的機構實體的法人。公法包括憲法、行政法和刑事法。行政法掌管政府機構的行爲、民法程式等,即允許當事方,無論是個人還是機構,尋求對不同類型糾紛的法律解决途徑,換句話說,通過民事行動即訴訟來解决。而刑事法明文禁止某些行爲,幷列出如何對違法行爲采用嚴厲的懲罰。它也包括了被告的權利。

 

私法則僅僅界定個人之間的關係(個人也包括機構實體這個法人),包括合同法、財産法、公司法和商業法,以及其他類型的糾紛(俗稱爲侵權)。一系列私法構成國內的法律。當然還有國際法律,它用來管理各國和其他各方的國際關係。

 

對刑法,某些民事訴訟都有各種類型的執法和處罰方式。其中包括警察和政府監管機制,用來逮捕違法的當事人,再由法院確認和判决定罪、罰款或送入監獄。

 

正如作家羅伯特欣克利(Robert Hinkley)所述,法律制度的一個假設是:當不道德行爲的損害不是太大時,可以通過法律來限制它。這種說法也許符合歷史上某些事實实事,但它已不再管用。公司的行爲,以及政府一般不願意予以管轄的行爲,已對社會造成了新的挑戰,目前的法律制度一時無法解决。

 

相反,一個基本原則是法律條例要盡可能簡單。因爲過多的法律會造成濫用的情形。例如,許多國家的法律制度非常複雜,以至于相互重叠和衝突。這造成了警方和法院酌情處理的困難。富人可以通過行賄獲得有利的辯解,而窮人則受到嚴厲、毫不通融不妥协的待遇。

 

這種濫用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都有發生。發展中國家有個共同笑話是:監獄有後門,那是爲釋放有能力支付金錢的人而設立的。另一個例子是城郊居民區的迅速擴展。即使遭到當地大多數居民的反對,地産開發商仍然通過給當地鄉鎮官員行賄,讓政府改變分區方式,達到大型建設專案開發的目的。開發商承諾的新稅收,其中一部分就作爲更高的補償流向官員的腰包。

 

在現代社會中,腐敗是最大的威脅。這是因爲當政府腐敗時就沒有了法治。平等保護遭到破壞,大多數人的意願被忽略。

 

另一種法治的核心內容是保護個人權利,包括刑事被告的權利。

 

被告的基本權利,是假定被告可能無罪。政府必須證明此人有罪才行。

如果沒有這個證明的负担,法律有可能變得武斷和反復無常。有了舉證,被告人接下來就有了人身保護權。這個權利包括有權提出質疑人的拘留是否合法、審查所有政府的證據、幷禁止强迫作證(因爲政府有可能得到的是通過警察虐待和酷刑而取得的證詞)。其他被告人的權利包括:

- 不受到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

- 逮捕令只能在可能的原因得到論證後才能下達

- 被告人不能强迫證明自己有罪

- 有得到法律諮詢的權利

- 可以直接面對反對你的證人

- 要求迅速和公開審判的權利,以及要求在假定的犯罪區審判的權利

- - 而且,不得收取過高的保釋金

(組合在一起,這些權利被稱爲(法律的)正當程式。)

 

此外,如果被判有罪,個人有提出上訴的權利,幷且不會受到過度的罰款,或因此受到殘酷和不尋常的處罰。對于財産被沒收的案件,應給予合理補償。

 

而且,個人不能因爲尚未做過的、或在新的法律出現前所做的事情被控以潜在的罪行。 (後者稱爲事後法律,雖然其中也有屬于可以接受的特別形式,比如:准准許大赦的條款)。與此有關的是,一個人不能因爲以前已經被判無辜的同一事件被再次起訴(這就是所謂的“一罪重審”双重危险双重危险。)

 

當政府尋求法律特例時,這便是對法治的挑戰。例如在美國,人身保護權可以在國家遭到侵略或遇到反叛時暫停。

 

任何這樣的例外都是非常值得商榷的,因爲這造成了建立一個公平和公正的法制系統的困難。

 

最後一個問題是:法律是爲誰而定?法律制度涉及到個體的合法權益地位(即有權提出訴訟)。目前,這只包括個人和機構。法律的另一個發展,是對其他形式生命的權利和環境地位的考慮。

 


 

13. 憲法

 

國家的立法和司法程式、機構分支,各國之間有巨大的差异。

 

重要的區別在于這個國家是否具有憲法,即執政的法律文件。許多國家具有憲法,但有些國家沒有(明顯的例子是英國)。這些國家只有普通法,即一個根據數十年甚至數百年的案例所建立的法律文獻(注:也叫“習慣法”、“不成文法”、“判例法”),它涵蓋了政府結構方面和所有其他方面的各種法律問題。

 

本課將集中闡述憲法的使用。文中將進一步以说明美國體制來說明。即便有其公認的缺點,美國體制仍被認爲是目前社會監察和平衡方面的一個最佳範本。

 

憲法是本土上的最高法律。依照這個法律,國家擁有主權,幷建立了政府。

 

憲法擔負著重大的責任,所有相關文件都必須精心設定才能履行這個責任,不然的話,憲法將不能成爲有效的防禦工具來防止任何破壞民主制度的企圖。

 

制定法律很難做得面面俱到。許多國家多次重新起草、修訂憲法的事實說明了這一點。這反映了憲法和一個國家政治發展狀况的相互關係。如果一個國家處于原始民主階段,由于長期以來,甚至仍然接受傳統威權統治的影響,即使憲法十分强壯有力也仍然會失敗,比如當政府被軍事政變推翻。或者,憲法相當微弱,當權政府爲延續自己的統治,可以隨心所欲地加以解釋的时候

 

憲法决定了政府部門的結構。這種結構本身也是一種監和平衡。美國憲法的前三章確立了美國政府的三個分支。值得注意的是:第一章講的是國會,第二章是總統,第三章是最高法院。除了其他原因外,這樣的安排反映了起草者的信念:優先考慮的是國會,因爲它最代表民衆的利益。

 

憲法將政府的權力分開,以此限制每個分支的權力。它對其中任一分支予以足够的權力,以抵消抵销其他兩個分支可能勾結的企圖。 (這是一個非常微妙的平衡)。此外,這些分支在一些領域裏有所重叠幷共同承擔責任。

 

在美國,國會起草法案,但總統有權否决。而國會又可以否定總統的否决。國會還有權宣戰。但總統作爲軍隊的總司令,要對其後果負責。 (這反映了民主制中常見的另一制衡,即由一個政治民選的政治官員,而非最高級將領,來直接掌握軍事指揮的權力。)

 

國會也有權彈劾總統。但它必須通過衆議院提出指控,經由參議院審理。

 

國會還有權在最高法院之下建立法庭,總統任命法院的最高法官。國會,準確地說是參議院,可以否决總統的司法任命。

 

最高法院具有“法律審查權”,因此,如果最高法院認爲新法律或政府的行動與憲法的基本原則相衝突, 它可以否决拒绝新制訂的法律,或不批准政府的某個行動。然而,儘管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幾乎不可能被免職(只要他們表現良好,其任命就能终身延續終身),國會也有一個額外的抑制手段,因爲國會可以修改憲法。

 

美國體制的另一個制約是,一個人不能同時服務于行政和立法兩個部門(例如,一個國會議員不可以同時兼當總統顧問)。這是分離限制各部門權力、将权力分支的額外保證。

 

這是美國體制與議會民主制的區別。議會民主制中,立法者參與日常的政府運作。在這種體制中,總理和內閣部長們同時也可以是議會成員。

 

美國國會是由兩“院”組成的。一個是參議院,每州有兩名參議員,總數100人。另一個是衆議院,共有435個代表。這是一個兩院制的立法體系,而不是一院制。

 

衆議院將各州分爲人口大致相等的區,由每個區中選出的代表所組成。根據新的人口普查,這些地區定期被修正。這裏,一個重要的問題是,必須拒絕爲了有利于某些具體候選人而重新劃定地區邊界的政治企圖努力

 

國會的兩院結構使得各州之間通過參議院達到平等,又使得廣大民衆的代表性通過衆議院來實現平均。

 

憲法還界定了三個分支的日常工作許可權。在各項事務事项中,國會授權發行貨幣、徵稅,但它同時必須預算和記錄本身的收支;國會還負責商業條規、建立郵政系統、增加國家軍隊,以及起草所有執行這些權力所必需的法律。

 

除了總司令的角色,總統還是各個內閣部門的總領導。他或她還負責外交政策,包括任命各國大使(但被命名者必須得到參議院的批准)。總統作爲公認的國家領袖,對立法議程也有重大影響。這個影響或是以間接的形式,比如通過發表公開聲明的方式來實現;或是以直接的形式,即通過國會裏盟友的努力來實現。

 

總統民主制的問題是,即使國會立了法,這幷不保證總統將執行它們。例如,很多總統曾由企業贊助競選,這些總統會拒絕積極執行某些影響這些企業利益的商業條規。

 

由于起草法律時不能做公開解釋,還由于幾乎不可能做到萬無一失,起草法律草案變得非常複雜。

 

因此,國會有了一個附加的責任,即監督。它不僅監督法律的起草,還負責監督政府的運作。如果國會認爲沒有順從立法的目的,或認爲國家被某種方式誤導了,國會有權要求行政當局人員到聽證會作證。國會還有一個相關的調查部門,叫做政府問責辦公室。

 

第三個分支最高法院是其他兩個分支的下屬。憲法規定了法院的管轄權,但除此之外它的權力幷不明確。的確,這是一個由法院本身初步裁决才給以给于自身許可權的司法審查權,最後成爲有關憲法的最終解釋權。 (那些沒有憲章的國家沒有司法審查權。)

 

法院也是下屬單位,因爲法官幷非民選,公衆無法向他們問責。他們沒有有形的力量。法院被認爲是有說服的權力,而政府是有行動的權力

 

一個隱含的限制是,法院在國家的外交事務上作用有限,它的主要管轄範圍是國內事務。

 

然而,最高法院在它管轄許可權內的判决是不容置疑的,被判决者沒有上訴權。最高法院的前案例只能通過自身(這是一種自我調節形式)或由國會通過的憲法修正案來被修正或推翻。

 

最高法院的意圖是保持獨立幷合法,而非任何政治因素。 (在這個意義上司法應該是盲目的。)

 

這便意味著最高法院要提供對法律糾紛的不偏不倚的分析,而幷非解釋爲何政府的政策是這樣或那樣的。因此大法官們不應該采取任何進一步開拓政治或黨派議程的行動。

 

最高法院的基本原則是司法克制。這要求大法官們嚴格根據憲法的實際文本,確保他們不會損害美國國會的立法權力。

 

司法克制的對立面是司法能動。這發生在法官在憲法條款中注入新的解釋。

 

司法克制和司法能動的競爭說明了一個關鍵點:憲法是一個活的文件。它不是寫在石頭上的。有些人認爲,對18世紀時寫下的法律,必須嚴格按字面解釋。這無异于對聖經和可蘭經進行字面解釋。

 

這些人只不過是憲法的原教旨主義者。

 

美國憲法的起草者知道他們無法準備一份明確涵蓋一切未來的文件。他們的意圖是建立一個憲章,可以成功地采納和解决這些變化的情况。他們希望法學家的後代會接受這個精神。

 

總之,世界上不同國家的人民必須小心地决定哪個架構、制衡、以及選舉和任命官員的程式能予他們最好的服務。目標是建立一個尊重和保障個人權利的、且運作良好的政府。

 


 

14. 聯邦制



最简单的民主体制是一院制议会的单一国家,即

最簡單的民主體制是一院制議會的單一國家,即只有一個中央政府,沒有任何下屬州或省份,而且只有一個立法院。

 

這樣的國家把人口分成大致相等的幾個地區,由各區居民選出的代表組成一個議會。

 

這種體制對任何社會的治理都是可行的。然而因爲各種原因,除了中央政府以外,大多數國家還有州或省份。兩院的立法體制也是一種規範。通常還有各級地方政府,如縣、鄉鎮和城市政府等。

 

體制的複雜有其歷史因素,比如美國的擴展是從一個殖民區域擴展到另一個殖民區域,然後形成了州,又從一個州發展到多個另一个州。除此之外,還有其他因素,比如要考慮整體選民的多少,以及明顯不同的人口分部或地理因素等。

 

聯邦制國家指的是國家有統一的中央政府,各州又有自己的州政府。這個體制的關鍵之處是中央(或聯邦)政府與州政府之間的不同的權利和義務。

 

這也是一個細微的平衡。太多的權力集中會出現獨裁的危險。太少的權力集中則由于各州立异而可能導致國家分裂和失敗。 (而且中央政府還需要有足够的實力,以便在國際事務中代表這個國家。)

 

基于這個權力平衡的差异,世界各地的聯邦政府之間有很大的差別。

 

美國擁有一個强大的中央政府。而另一些國家則是由很强的、甚至完全自治的各州政府組成一個相當鬆散的邦聯。

 

這個社會結構也反映了當地人民對國家與州的認同程度。

 

如果州的地位强大,在聯邦制下的各州聯盟往往就相對微弱。但若要使聯邦結構正常運作,中央政府就必須有足够的力量來對付各州間的許可權和歧視。

 

聯邦體制的好處在于:各州的聯合提供了力量,各州可以分擔一些費用,比如分擔國防軍事的開銷。通過接受縮减各州的權力及地位,幷建立强大的中央和國家地位,微弱的聯邦制就可以得到好處。

 

但這樣做也有代價。聯邦制裏正式授權的獨特群體越多,群體間發生衝突的可能性就越大。此外,當政府各階層提供額外制衡時,它們也造成了不同程度的額外控制以及濫用的可能性,幷導致總開支大大增加。

 

聯邦制的其他特徵包括:不同州可以嘗試不同的政府模式。這是一種創新的途徑。不過,如果一個國家具有太多的州,這個系統會顯得比較繁瑣。

 

這裏存在一個問題:一個具有許多州的國家,各州之間的發展會很不一致,特別是對于個人權利的保護方面:一些州會做得很好,另一些州則出現了問題。中央政府的首要責任是確保全國各地的個人權利始終受到保護。

 

聯邦政府通常有專門的職能部門負責軍事、外交事務和發行貨幣,以及對最重要的經濟問題制定條規。對于基本服務、政府職能方面,聯邦政府和各州政府通常共同分擔責任,或有共同的參與權,包括起草法案、進行選舉、增加稅收、建立警察機構、制定貿易、自然資源的開發、以及制定限制因此産生負面環境後果的條規。

 

民主的基本原則是,受某項政府决定影響最深的人應該有最後的發言權。這實際上是在决策過程中分散權力,防止權力過于集中,因此這也是對中央政府權力的一種監察。它也反映了地方官員能更好地評估當地事宜這個事實。中央的介入,只應該在各州條規不同,但要確保國家資源分享以及環境受到保護的時候才發生。

 

一個常見的問題是:資源財富不是公平分享的。自然資源來自不同的區域。但如果聯邦政府腐敗,那些地區的人民只會得到比應有份額更少的一部分。在許多情况下,這是當地反叛的一個因素,如印度東北部與尼日利亞三角洲地區所發生的叛亂。

 

一些國家的聯邦結構正面臨嚴峻的挑戰。無論出于什麽樣的利益考慮,不同種族、宗教、或區域集團若出現嚴重分歧,聯邦政府就可能不再適合。在此情形下,聯邦政府的結構可以被逐漸采納,但一般需要做出很大的妥協。聯邦政府的目的是讓當地人民根據自己的事務自治,而同時又承擔大家共同關注的責任。而要實現後者,需要一些特殊的規定。比如,倘若一群人構成多數優勢,可能導致侵犯他人的權利時,社會就應該允許有不成比例的少數派存在(即不是一人一票選出的那種代表),甚至允許少數派擁有否决權。

 

正如政治科學家阿倫德利普哈特(Arend Lijphart)所指出的,如果各州有忠誠于國家的底綫,如果獨特的少數群體在人口和領土上相對平均分布,那麽,在一個壁壘分明的社會系統裏實現聯邦制會相對容易些。

 

最終,對于某些社會而言,聯邦制幷不合理。如果爲了反抗腐敗和歧視,分裂的願望就是正當的,比如南斯拉夫和蘇聯的狀况。它說明,如果各方始終困難重重,結束聯邦可能是更好的選擇,取而代之的是允許原先的州形成一個獨立的國家。

 

國家憲法明確了中央政府的權利和各州的權利。如同憲法具有政府官員可能被罷免的程式,國家憲法也應該考慮允許增加新國家及允許聯盟解散的條規。

 

憲法還規定了聯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間許可權的關係,以及政府與個人之間的許可權的關係。

 

在美國,第十四修正案規定了各州對個人權利的法律一致性。 (這是上述的平等保護的一個內容。)

 


 

15. 選舉

 

代議制民主建立在選舉的基礎上,因此,它們必須是自由和公正的。此外,雖然管理選舉涉及到許多因素,但最令人擔憂的問題仍然是:選舉是由政府來舉辦的。這意味著現任官員可能會操縱選舉,以確保他們(或他們所屬的政黨)繼續執政。因而必須通過額外的制衡來抑制這種操縱。

 

例如,在美國,聯邦政府的雇員被禁止參加競選活動。

 

選舉表達了公民的意願,這也是公民作爲個人所擁有的政治權利。他們可以投票、競選公職、持有非選舉産生的職位,幷得到國家的保護和其他服務,或對選舉提出申訴。

 

公民權是平等的一種形式:即在社會政治體系中有平等的參與權。

 

選舉提供了政治參與的正規手段,而不像异議反抗或造反那樣缺乏正規的程式。

 

許多國家的政府歷來在公民權上予以限制,比如限制某些對政府有挑戰性的群體的投票權和任職權。對于宗教和種族的限制,世界各地都普遍存在。此外,重罪判刑的犯人沒有投票權。另外,各國都有最低投票年齡的限制。

 

當然,僅僅擁有投票權幷不能保證一定會選舉成功。民主對其參與者及選民的要求很高。爲了使民主體制有效幷發揮最佳水平,它要求選民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 社會具有良好發展的大衆教育體系,使民衆通過學習可以瞭解生活的複雜性,幷理解爲達到公平、正義和維持道德水準,需要什麽樣的社會組織機構。

- 具有對社會影響的有效防禦。

- 具有關于政府的目的、組織結構、和運作的知識。

- 具有對當前重要的政府問題的教育。

- 具有對個人身份和責任的良好意識,以及通过參加投票所需的紀律和自由意志。

 

顯然,在任何現有社會裏,相當一部分人都達不到這個標準。

 

這就引發了一個問題,對那些達不到標準的人,應該怎樣辦?我們不能剝奪他們的投票權,在任何情况下都無法制訂出一個合理公平的方案來衡量投票人。唯一的解决辦法是努力教育選民,以期隨著時間的推移,增强他們的關注,提高他們的水準。

 

選舉是推選政治職務的任職者。但是對于迫切關心的具體事項,公民也可進行投票表决。這樣的表决既可以和正常選舉同時進行,又可單獨進行。

 

與職務相關的是任職期限。正常任期是四到五年。一般來說,短期任職比較好,因爲想撤銷任職中的官員是相當困難的事情。如果某官員的領導力差(這種情形很常見),我們就需要能對這類人監察幷阻止他或她任期過長。

 

在總統民主制裏,對行政機關和其他職位官員的選舉是在其任期結束的時候。但在許多議會制民主國家,首相有權進行提前選舉。

 

這便潜伏著不民主的因素,因爲它可能讓首相或其政黨占據優勢。

 

(議會制的民主國家還允許投信任票,這是對在任期官員免職的一個方式。對政府的信任投票失敗後,就會舉行提前選舉。)

 

公職的候選人一般須符合年齡、居住地、公民年限等必備條件。除此之外,沒有其他資格限制。有些國家有額外的要求,比如候選人需要具備大學學歷。這樣做是爲了使國家的候選人只限于上層階級,其本質是不民主的。一個民主國家的候選人應該由其政績品行來决定,在這個條件下任何人都可以競選公職。

 

在一個民主國家,一個人對公職候選人的投票是私人化的,它應在投票站受到保護,即投票台的設計和布局應該提供這樣的保護。此外,選民不應該受到恐嚇。如果需要,投票場所必須設有武裝警衛和國際監督人員。

 

選舉的基本要點是獲得一個準確的結果。這就要求具有防止選舉舞弊的程式,包括檢查不適當的登記和在投票站作弊的狀况。選民必須得到確認,幷經受標準的檢驗身份程式。此外,由于過于複雜的系統不易讓老人和教育程度較低的理解,會給使他們造成深感困擾,投票程式應盡可能簡明清楚。

 

一個代議制民主的基本假設是,選民可以做出明智的選擇,有權表决的每個人都有機會做這樣的選擇,而他們的選擇會得到妥善的登記和計算。你必須能計算投票。選舉,包括那些使用新型電子投票機的選舉,仍需要監督和文字記錄,以防有人篡改,幷防止機器和人爲的誤差。此外,必須有重新計算與重新投票的相關規定,以備選舉有嚴重爭議時使用。

 

重新選舉是補選、正常選舉期之外的選舉、或在區域外的選舉的一種變化形式。 它可能發生在預期之外,以零星的方式發生,比如當任職人員死亡或離開職位的時候。更加通常的情形是,由于選舉舞弊,被選上的候選人不够資格而需要重新選舉。

 

b星的方式发生,当在职人员死亡或离开公职,或更涉及到政黨的問題將在下一課考慮。現在,選舉的最後一個問題是,投票是否應該是强制性的?在一些國家,公民必須投票。如果他們不這樣做,他們就失去了以後的選舉權。

 

這也是一個有關目的和手段的可爭議的例子。國家確實需要盡可能高的投票率,因爲它將更好地反映民衆的願望,反過來又增加了民選官員的合法性。但强制性投票又是一種告訴人們必須做什麽的獨裁形式。投票是一種特權,但即使是一種特權,也應該出于自願。

 


 

16. 政黨

 

政黨是由政治意念一致的人群組織起來,幷確保所關注的問題得到解决的一種手段。政黨在選舉和政府執政過程中起著重要作用。

 

但政黨也可以被狹義定義爲僅僅爲某個具體問題而聯合的組織,或一個廣闊的政治平臺。有趣的是,政黨經常改變自己的立場以改進他們對民衆的吸引力。它們通常跟踪、鼓動幷發展重要問題的流行觀點。但即使具有這些改變,政黨一般還是相對穩定的。它們是需要大量資源的龐大組織,其巨大努力目標在于延續這個政黨。

 

在選舉中,政黨通過全國大會提出本黨競選公職的候選人,然後支援候選人去競選。

 

這裏,其目標是組織大規模的對候選人的支援。它也預示了,要想競選公職,必須加入某個已經具有一定規模的政黨,因爲很少有國家可能通過能有建立新黨來參加的可能選舉。

 

所有民主國家都有政黨,但却有一些基本區別。有的國家有兩、三個政黨(如美國和英國),有的國家有多于三個的政黨,而有的國家有更多的政黨。政黨的多少取决于選舉區域的性質。只選一人的小區(在美國是衆議員,在英國是議會議員),已被證明不可避免地會演變成兩個或三個政黨的制度。這是因爲一個比較廣泛的黨能得到更廣泛的支援,拉到更多的選票,因此勝率較高。而一旦存在這樣的系統,創建新政黨就會變得非常困難。

 

較大地區以及有多個代表的國家會有多個政黨體系,其選舉被稱爲“比例投票”。所有這些國家,包括英國,都是總理議會民主政體。即根據各方選票,按比例分配議會中的議席以及內閣部長的職位。例如,如果一個政黨獲得百分之三十的選票,它就在該區享有百分之三十的議席。

 

某黨得到比例相對較少的選票,但它仍是衆多參政黨中的最高選票時,這樣的系統可以防止該黨贏得某選區的所有議席。

 

許多比例投票的國家具有很多政黨,其原因是,即使是一個小黨也可能獲得足够的票數來贏得一個席位。一些國家規定各方必須滿足最低投票數,以確保不會出現幾十個政黨而形成一個分裂的政府。

 

各政黨用該党的候選人來填充贏得的議會席位,這在世界各地仍有許多不同之處。在封閉名單制裏,人們選舉的是這個黨派,所以政黨會用他們的最佳候選人來填充贏得的議會席位。而在開放名單制裏,得到最多選票的人才能擔任這個席位。此外,得到席位最多的政黨可以選擇總理,但如果它沒有贏得多數選票,則需要和其他政黨聯合組織政府。

 

總理是政府首腦。許多議會民主政體也有總統或國家元首,但這經常是一種形式上的職位。國家元首是由政府委任或民衆普選的首腦。由選舉而産生的國家首腦,一般具有實質性的責任,幷且有第二次决選。第一次選舉投票中獲票最高的兩名候選人將在决選中競爭,由贏得多數的那個人擔任職務。

 

根據愛爾蘭哲學家、議會成員埃德蒙德•伯克(Edmund Burke)的說法,在政府內部,政黨的角色是在執政時給予連貫的、强有力的行政管理;而在野時提供原則性的批評。

 

通常在兩黨制中,反對派很少表現出願意與執政黨一起爲服务于國家利益服務的願望。相反,它通常集中精力,努力破壞當權政府,迫使執政黨下臺,兩黨換届當權。

 

同樣,在多黨制的議會民主國家,任何一方很少能獲得足够票數而僅靠其本身來治理國家。選票領先的政黨致力于組織聯盟,而這很容易成爲那些在政府中只有少數席位、却足以具有影響權力平衡的小黨派的人質。

 

各個政黨一起管理立法進程幷設置政府的議事日程。這也包括出于某些政治原因阻止重要問題的審議。在這種情况下,各方努力的重點就成了權力的爭奪,而不是對國家的執政。

 

如本章所討論的,政黨履行許多基本職能,但也招致許多負面的後果。其中最重要的後果是將社會分成不同的派別。許多政黨有意吸引不同的社會群體,這樣做只是加强了人們之間的差异,而非求同存异。這和人民統一與合作的願望相違背,是民主體制中的一個主要政治障礙。

 

而且,政黨通常將選民規範化。人是複雜的,人們在不同社會和政治問題上具有廣泛的不同意見。這些意願的强度可以是沒有任何承諾和行動,也可以是願意爲一些基本生命的議題而獻身。黨籍通過具體特殊的條例平台將大家聯絡在一起。但人們希望各政黨代表他們的關注,而不是把他們定義成簡單的漫畫。

 

屢見不鮮的是,政黨變得比他們所代表的人民更加嚴厲、更加不寬容。

 

政黨也是不民主的。它通常由一些個人、一些党的領導人來控制整個組織。

 

進一步發展的趨勢是這些政黨自身內部的派系紛爭,因此他們表現出不和,而不是形成一個統一戰綫。

 

這通常伴隨著一個贊助體系。特別是那些靠捐款競選、而不是靠政府資金競選的國家,政黨候選人獲勝後,通常會委任爲党做了大量工作或提供大量捐贈的個人以職位。在某個黨派占主導地位的司法管轄區,這類系統被稱爲政治機器

 

爲了延續政黨及其權力,政黨需要其支持者的忠誠。除了贊助,政黨要求黨員們正式登記手續和繳納會費,以加强對党的忠誠。

 

當選官員對党的忠誠,是通過對競選資金和其他資源的控制來達到。這是一個執行黨紀的系統,它通過黨內選舉的政府官員來執行。

 

政黨的負面後果有其深遠影響,特別是當一個國家是由金錢政治主導的時候。然而,我們很難找到消除這類影響的方法,因爲人們的基本權利之一是結社自由。不過,有一種方法可以加以限制,那就是限制某些競選行爲(比如在日本禁止逐戶上門拉票),以及限制競選費用。

 


 

民主的挑戰

 

17. 民主的窘境

 

正如托克維爾(Alexis de Tocqueville)在他開創性的著作《美國民主》裏首次觀察到的,民主具有一系列風險和挑戰。這也被稱作“民主的窘境”,即每個行動的選擇都存在潜在的負面後果。它們包括:

- 民主成爲“多數人暴政”的風險。

- 權力過分集中而引發的問題。

- 民主對個人自由帶來的風險。

- 軍隊在民主裏扮演的角色。

- 政治上平等,但經濟和社會不平等的社會裏所存在的矛盾。

 

民主是由人民管理的政府。理想狀態下,它意味著在一個社會裏,大家一起努力,實現共同的目標。但實際上,人類歷來缺乏合作精神,民主將成爲滿足多數人需求的統治。任何團體或聯合的團體都可以通過選舉,獲得大多數,然後將其意志强行推廣給其他人。

 

這是第一個難題。這種“多數人的行爲自由”必須得到一定的抑制。原因之一是多數人的統治往往會産生歧視。少數人會受到來自多數人的各種不同方式的歧視。的確,如果大多數人的意願(即使這個大多數相當于所有人口,除了一個人以外),是强迫一個人按照他們的方式來行事,這便剝奪了這個人的權利,會導致傷害少數人的利益,使這樣的統治變成暴政。

 

抑制多數人暴政的方式包括:禁止政府和社會的某些行爲(比如歧視),以及對于某些特定行爲要求需要擁有比大多數還要高的選票。

 

相關的問題是:誰是大多數?一個有爭議的議題會影響到社會的不同層次,比如影響到地方社區、某個地理區域或整個國家,到底誰的聲音該做主?例如,政府要修建一個大壩,受影響的當地社區(以及環保人士)幾乎肯定會反對。但整個周邊地域可能希望大壩提供水源,而國家期望大壩提供電源。

 

在這種情形下,誰的意見應該被采納?我們前面提到的一個民主原則是,那些受影響最深的人應該有最後的决定權,(在許多情况下,這可能是最少數群體)。不這樣做,民主實際上就會變成專制。那麽,在大壩的例子中,除非當地社區的利益得到充分滿足,幷完全解决他們的憂慮,當地社區有權否决建造大壩。

 

同樣,這個論據可以用來爲分裂運動辯護。一個地區如果在這個國家裏受到全面的歧視,那麽它想脫離這個國家就是正當的行爲。

 

除了多數暴政,有些民主制度裏可能會有少數人具有不相稱的影響力。如前所述,在議會民主政體裏,小而邊緣的政黨在反抗大党的競爭而形成聯盟時,會施加重大的影響。不過更普遍的“少數暴政”是通過階級和財富的影響力,這在所有成熟和發展中的民主體制裏都有類似的情形。上層階級的權力一直遠遠超出他們實際人數應有的權力。

 

第二個難題是權力集中。它涉及到特權,即富人政府或爲富人謀利的政府的特權,以及那些相關領導身上出現的問題。這些問題會延伸到社會機構。

 

所有不同機構所引起的難題都屬于我們所說的“民主的窘境”的範圍。

 

爲解决這些難題,一般來說要保持盡可能小的機構,幷將權力下放給當地社區。然而,權力下放又增加了另一個風險。僅僅因爲一個國家政府是民主的,幷不意味著各級地方政府也是民主的。地方政府實際上更容易受獨裁勢力如强者、軍閥和黑手黨的控制。

 

接下來的問題便是如何防止這種地區性的專制。

 

下一個挑戰是維護個人自由。在新的民主體中,人民往往幷不自由。他們仍然習慣于傳統的專制制度。此外,他們通常沒有足够的民主教育,因而特別容易在感情上被人操縱。

 

領導人往往來自前統治階級,甚至是前統治者的後代。這些統治者依然高高在上,享受特權,唯我獨尊。另一方面,如果一個成型的獨裁政府剛被武裝鬥爭打敗的話,就會出現另一類問題。在這種情况下,當選者往往是鬧革命的將領。他們是戰爭時期的勝者,但他們幷不適合做民主及和平時期的領袖。

 

在成熟的民主體制中,民衆一般不會受到制度化的鎮壓。具有諷刺意味的是,這種自由是有代價的,但民衆却以爲理所當然。這使得領導人將選舉變成民粹主義和順應民意的大戲,而當選後他們就會利用各種機會濫用權力。

 

第四個問題是軍隊的作用,這在下一課會有更詳細的討論。相關的問題是民主國家對獨裁國家的支援,這往往是通過兩國軍方之間的協定,包括武器轉讓來實現的。

 

民主社會的最後一個矛盾或虛僞性是,人民雖具有政治平等,但他們之間存在著巨大的社會和經濟上的差异。如同我們關于民主的一系列課程所論述的,在民主體系中,平等幷不是一個局部條件。這令人回想起種族主義者的舊論點,即非裔美國人和其他人平等,但應當被隔離。

 

結束財富特權是對民主的最大挑戰。除了斯堪的納維亞地區的國家可能例外以外,至今沒有任何國家能有效地面對特權。但如果不抑制特權,就會引起不容置疑的後果。社會將變得墮落,幷帶來社會分解,會出現异議,然後是各類風潮,甚至導致無政府狀態,直至最終的革命。

 

而帶有上述所有難題的民主所面臨的額外挑戰,是非民主價值觀的影響。人類社會擁有非民主體制及其價值觀的遺産。

 

此外,這些價值觀通過教育體系及大衆媒體廣爲傳播,滲透到整個社會。

 

非民主體系的一種結構是政教合一,或由一個特定的宗教主宰統治。政教合一與民主如同水火不相容,它們不能共存。其次,有許多不同形式的制度化的歧視,比如經濟方面的歧視(如嚴密的階級分類、種姓、封建山頭/供養系統,以及仍然存在的奴役形式等);;還比如部落、民族或種族,以及性別,包括性取向方面的分類和歧視。第三,許多國家繼承了殖民地的衣鉢,會聯合起來對抗當地部落。雖然民主是一種旨在取代部落的制度,但它在實現這個目標時,其能力受到了限制。

 

如果一個社會以這樣的結構爲主,那麽它還沒有爲民主做好準備。即使民主制度建立了,它也無法有效運作。審視現在世界各地正在實行的民主制度,我們可以得出結論:這是大部分情形。我們幷沒有成功地遠離過去。

 

民主必須針對一個特定的社會進行量體裁衣,包括這個社會的人口、文化、資源、及發展歷史。該系統應該具有靈活性,可以包容這些因素的廣泛差异。但它不可能是萬能的。要讓民主運作正常,必須克服非民主社會的結構和傳統,以及其衍生的價值觀和信仰。

 

一個有趣的問題是,是否可以在發展民主的同時結束舊的傳統?這是不可能的。傳統與民主密切相關。一個社會只有從各種專制傳統裏獲得了自由,它才真正具備了走向民主的條件。

 


 

18. 軍隊

 

軍隊在一個民主國家裏扮演著一系列角色,最重要的角色是抵禦外來威脅。

 

此外,軍隊保證了參加選舉的競爭對手之間能够和平移交權力,當然這一點在許多國家已經成爲一種象徵性職責,只是在初具規模的民主體系裏,軍隊才必須守衛投票站,幷保證選舉的勝出者能够順利就職。

 

軍隊代表了人類社會最集中的權力。因此必須對之小心控制。軍隊可以構成威脅,比如發生軍事政變,所以它應該由最高的民選官員來指揮。除了維護投票,或在極少數的情况下用以打擊叛亂組織(包括違反聯邦法律的叛逆州),或在自然灾害時提供援助以外,國家內部不應該使用軍力。

 

但最終幷不具有明確的對軍事力量的抑制方式。士兵們有槍械,他們可以選擇任何時候使用槍械來對抗人民。爲了抑制這種風險,各國都將軍隊限制于中央部隊(而不是多個獨立的區域部隊)。在美國,憲法保障了普通公民携帶武器的權力。

 

在一些發生問題的區域,軍隊的權力和責任會相應提高。這些都必須認真加以對待,以求軍隊在社會中保持適當的地位。

 

當個人或團體被予以某種角色時,就會出現要證明自己的傾向:認爲自己對社會的福祉即使不是最關鍵的,也是十分重要的。直截了當地說,軍隊需要戰爭。士兵和武器都價格昂貴。他們會給國家的資源拖後腿,這些資源本來可以用于更有效地滿足人們生活的需求(比如教育和衛生保健)。因此,指揮官有著巨大的既得利益來誇大潜在的軍事威脅。基于這個原因,政府必須就何時使用軍隊,即何時國家打仗有明確的指導方針。

 

傳統上,戰爭僅限于防禦有實質性的攻擊,或面對一個明確而現實的危險,而且是危险已迫在眉睫的危險时候。在美國,小布希總統因爲重新定義了這一觀點而引起了很大的爭議。他將之定義爲:在具有潜在威脅、或具有未經證實的威脅時可以先發制人的行動。

 

與軍隊相連的是經費問題。從歷史上看,至少在侵略性的社會中,通過征服包括强迫徵稅來獲得漁利,軍隊成爲政府收入的主要來源。但在現代民主國家,這已被自願繳納稅款所取代。然而,軍事費用如此龐大,必須得到全面核算。在美國,國防部的一些采購醜聞相继相繼證實了這一任務的難度。

 

資金和審查的問題因軍方的保密性質而加重。將軍們會隨時拿出某個理由來爲他們的行動保密,說其工作牽扯到國防,是最高機密。軍隊的普遍保密制度使得獨立評估變得十分困難,其中包括對軍事威脅的分析、評估解决國家之間衝突的策略、以及如何爲部隊和武器系統提供資金等。然而,民主社會必須是開放的。保密的做法只有在特例下才算合理,即如果不這麽做就會出人命的時候(比如透露情報的來源的時候)。

 

嚴格限制保密也是爲了防止不道德的軍事(和政府)行爲。舉例來說,保密可能被用來掩蓋暴行,包括非戰鬥死亡和使用酷刑等。

 

一般來說,一個社會總是將軍隊官兵和普通民衆隔離開來,原因是便于訓練軍隊,幷爲突發事件做準備。但還有另一種解釋:因爲士兵必須接受廣泛的整訓。他們必須失去自己的個性,幷抛弃道德常規,從而變得願意殺人,幷接受命令來殺人,而不以任何方式對命令提出質疑或考慮其後果。軍人被教導爲要接受死亡,接受暴力性死亡,包括接受導致死亡的行動,幷將之看作是正常的行動。軍人甚至爲此贏得勛章和獎牌。

 

如果士兵直接面對的是真實的外部威脅,這樣的訓導是可以接受的。但任何被如此操縱的團體都可能被重新定向,包括用軍隊來針對本國人民。這裏存在一個精確的平衡。一方面,必須訓練士兵殺人,但同時必須教育他們保持對人民群衆的認同和忠誠,從而不會調轉槍口來殺戮人民。

 

軍隊帶有宗教的一些特徵,包括軍隊官兵願意爲軍隊的目標而死,以及經常使用輕蔑的辭彙來描述他人(比如用平民來稱呼別人)。這便是爲什麽由政府来当軍事領導人來領導政府不能被接受的根本原因,它是政教合一體制的變形。愛國主義、支援自己的國家,這些觀念即使不被大大贊美,也是十分有效的手段。但是沒有一個國家及其領導人應該高高在上免于批評。

 

軍隊的歷史作用要麽是征服,要麽是自衛。在民主體制裏,軍隊需要明確地擺脫征服的目的,幷作爲最後的手段來面對外力的侵犯。

 

軍隊的作用需要這種改變,這一點目前已成爲共識。通過參與比如在聯合國主持下的多國聯合部隊,民主政府開始願意介入不直接影響本國福利的糾紛。相對于以往慣例來說,這是一個重大轉變,如果繼續下去幷延伸到所有國家地區,這將成爲人類歷史上一個最重要的變更。從而,任何一個國家對較弱鄰國的征服,或大規模鎮壓甚至滅絕其全部或部分人口的機會將因此消失。

 

總之,現代軍隊擁有前所未有的武器裝備和權力。他們的力量如此巨大,可以主宰各種社會和國家,其中最大的國家便是中國。我們的目標是建立一個世界範圍的和平區,但這個願望不可能實現,除非所有用武力統治人民的國家都放弃武力,成爲民主國家。

 


 

19. 警察

 

有組織的警察只是人類社會的近期發展。此外,與軍隊不同,武警部隊可以在國內使用。

 

在警察建立前,如果有人對你或你的家人犯了罪,你必須自己尋求正義。換句話說,自然法占了上風。如果你的家庭强有力,你可以得到正義(也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而不受懲罰)。如果你處于弱勢家庭,那就得不到正義。

 

許多傳統社會曾試圖糾正這個問題,而不訴諸警察的使用。例如,部落社會對傷害他人的罪犯的懲罰有複雜的規則,而且部落的長者常常會成爲仲裁者。不過,這種懲罰往往十分苛刻,用的是以牙還牙的報復。此外,即使有這樣的管理,許多情况下的處罰是不公正的,因爲强勢家族能爭取寬大處理。結果是,說得好聽點,部落的正義是一個有缺陷的制度;說難聽了,就是墮落成一個永無休止的血仇報復。

 

民主制度的目的是要創建一種新的方法將罪犯繩之以法。它是基于理性法律的發展,由公正的警察和法院來執行的。

 

但這不過是理論上的論述罷了讲此系统应该如何工作,實際應用上,它與部落的懲罰制度一樣,具有種種問題。例如,在許多新成立的民主國家裏,如果有人對你犯下罪行(或者你目睹了犯罪),你不能去警察局。因爲警方不會逮捕和監禁罪犯。相反,他們會找到肇事者提取賄賂,結果很有可能把你告密給肇事者。這意味著肇事者極有可能會尋找報復幷試圖殺死你。在這個系統中,你沒有法律追索權,也得不到正義。

 

基本的問題是警方到底爲誰服務。我們假設警察爲大家服務,但經常幷非如此。

 

當(現代社會)民主首先建立時,唯一有權投票的人是財産擁有者。結果是法律的撰寫和執行都以對他們有利爲主。警察其實只是爲這個階級服務的安全機構。

 

在許多社會中,警察是富人的保安警衛,同時也是社會機構的警察。他們幷不執行法律,而是加强維護社會秩序。此外,在最嚴格的社會裏,即在警察國家裏,這些機構有絕對權威,不可被指責。任何异議者都可能受到逮捕、監禁、甚至被殺害。

 

警方被授予最大的權力:即擁有殺死自己社會成員的許可證。這無疑是一個社會所能創造的最深刻的信任關係,它的存在有其理由。警官必須執行法律對付最不道德的人。在這個過程中,警官的智力和勇氣都受到檢驗,他們要冒著生命危險來接受這樣的檢驗。我們有一個基本道德:如果你可以做一些事來幫助他人,你就應該去做。良好的警官會盡最大的可能來幫助他人。

 

然而,在許多社會中,這樣的信任已被破壞殆盡。民主國家的警察,和中國和緬甸等地的警察之間有區別但區別不大。正因爲如此,如同對待軍隊一樣,必須對警察加以嚴格控制。此外,警察的共同行爲模式反映了一系列具體問題。

 

和軍隊一樣,警察也試圖證明自己的作用。換個方式說,他們需要犯罪分子。如果周圍沒有足够的犯罪分子,他們就有製造犯罪分子的傾向。

 

警方會定期恐嚇公衆。他們的做法好像只是在等待一個藉口來執行逮捕,好像人人都有罪過,而非無辜良民(這麽做實際上違反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則)。此外,警察使用恐嚇作爲一種手段來刺激反應,然後可以給人貼上罪犯的標簽。進一步地,由于側重于對少數群體的恐嚇,他們還可能是社會歧視的工具。

 

通過上述行爲,警察成了濫用權力中最危險的一方。許多警官都喜愛自己的權力,幷相信唯一證明這些權力的方法就是使用權力。他們從事不同形式的虐待,包括恐嚇、對嫌疑人員進行人身虐待、選擇性地使用法律、和錯誤逮捕等。

 

正因爲存在這些問題,才會如此明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幷大力保護這些權利。

 

除了少數族裔,警察虐待的其他主要目標是新教徒和持不同政見者。這加强了他們認爲自己是維護社會秩序的主角的看法。任何不符合他們的意願或公開反對社會的人就成了敵人。

 

警方無權限制非暴力的持不同政見,也無權監視或偵探任何政治團體、社會活動家和環保活動家。當警察鎮壓持不同政見時,他們實際上起的是反抑制的作用。

 

由于警察有機會接近罪犯和犯罪企業的收益,腐敗對他們有强烈的誘惑。事實上,許多人的確越綫成爲罪犯本身。另一個問題是,警察到處都有一個潜規則:不舉報壞警察。許多警官知道某些警官行爲不良,但從不把他們繩之以法。沈默的規則超過了他們維護法律的誓言。

 

另一項法律制度原則是,家庭成員不能被强迫指證归罪其近親。

 

例如,不能要求一個母親不利于她兒子的證。當警方的沈默規則對有罪警員實施時,警方實際上在自己的隊伍裏實行家庭辯護原則“。這是不可接受的。因爲這個原則只能適用于自然的家庭。無論是警察還是軍隊,都無權掩蓋自己隊伍裏犯罪活动而應該受到制裁的犯罪行爲。

 

必須注意到,警察濫用權力是完全不能被接受的。這些警官打破了公衆信任。公衆信任賦予他們巨大的權力。當自由賦予的權力被濫用時,它反過來使警察(或任何其他機構的官員)直接針對公衆,這當然要毫不含糊地受到譴責。

 

首先要做的是取消警方恐嚇民衆的權力。我們必須拒絕警方爲了所謂道德的結果而采取的不道德的手段。

 


 

20. 資本主義與公司

 

資本主義在歷史上一直被視爲民主的伴侶。任何人都可以參加自由市場的發展,這使普通人有機會掌控自己的命運幷對抗中央控制的經濟實權,這和民主的起源在于抵制政治權力集中进攻是一樣的道理。

 

當然,市場早就存在了。人們一直致力于滿足他們的基本需要,盡可能多地生産幷交換剩餘產品。不過真正的轉捩點是在货币發明貨幣之後。

 

貨幣使人們能够擺脫必須對所有食物用品自給自足的情形。而且,貨幣加强了專業化幷爲貿易奠定了基礎。此外,積蓄促成第一次投資,積蓄可以擴大生産,增加原料,增添新型生産技術的工具。

 

隨著時間的推移,市場規模逐步擴大。反過來它又集中了經濟力量(資本主義有效地幫助製造了它原本應該假定该解决的問題),促成了經濟競爭的第一個現代模式。

 

這種發展也促進了以不同生産專業爲中心的多種經濟機構。

 

于是,在神廟大門前,貨幣兌換商建立了第一個金融機構。

 

資本主義的定義是任何市場體系。說到底就是金錢,它和金錢息息相關。 資本是簡單的積蓄。任何使用金錢的社會至少一定是部分的資本主義,因此也存在這個體系固有的各種風險。

 

最近數十年來,經濟活動的增長已經非常顯著显着。其後果是,現在有的大公司比大多數國家的經濟實力還要强大。企業和政府之間正進行著沒有宣戰的戰爭,而大多數情况下都是公司獲勝。制約公司的規範正逐步失效,民主國家結構裏新型的世界貴族正在興起。

 

這不是一個平衡的結構。企業與政府之間發展的緊張局勢必須得到解决。如果總是公司取勝,民主就圖有虛名。如果政府能够發揮其保護功能,幷對公司的操作有一定的制約,我們才可能有一個運作良好的全球民主。

 

公司系統已取代人類社會的整體組織。它影響人們生活的各個方面。它也有數不清的負面作用,比如對政府、雇員、消費者、社區和環境的有害影響。

 

本系列的第一課中,我們知道了民主是一套核心原則;進一步說,民主與資本主義是有衝突之處的,原因在于資本主義有其獨特的基礎原則。

 

民主基于合作。資本主義(以及實施它的公司)却基于競爭。民主主張人人平等,個人自由,以及維護相關的道德。公司經營的原則却是,如果我們不這樣做,別人就會這麽做,這和我們有權這麽做,所以我們要這麽做的想法相同,都屬于自然法。

 

民主的價值在于多樣性。而在資本主義制度下,金錢是一切價值的尺度。此外,自私的利益比共同的利益更重要。不平等不僅可以接受,而且不可避免。而生命、生命中的一切,都成了一種生意。每樣東西,每個人,都是一個可出售的産品。

 

市場的好處巨大無比,但現代企業所構成的威脅也相當嚴重,必須得到適當的監察。這種監察可以分爲監察公司本身,以及監察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如果能够證明高層管理人員違反了法律,他們就應當受到民事或刑事的處罰。但幾乎所有民主國家裏的法律都是有選擇性的。 “白領犯罪既不受調查,也不遭起訴。

 

這些都需要加以糾正。此外,高層管理的行爲也可以通過撤銷其職位和讓他感到羞愧來加以控制。

 

對公司監察的活躍人士不僅需要確定哪個公司有不良操作,還要確定哪些高層管理人員行爲不道德,幷將這些人名通過媒體公布于衆,幷指名道姓地向他們示威。

 

監察這些公司是政府、媒體和人民的責任。對于政府來說,需要制定法規以對付每個可能濫用職權的領域。

 

對于人民來說,主要的監察是對不良操作的公司的抗議,從書面抗議到示威游行。但更重要的是抵制其産品。這樣做幾乎可以迫使所有的公司,最起碼迫使那些消費産品的公司不得不做出改變。由于不良操作的公司很多,至關重要的是將抵制普遍化。

 

爲了授予消費者監察的權力,必須規定所有産品有恰當的標簽。標簽不僅應包括産品的成分,還應說明産品製造所造成的社會和環境的影響。任何涉及基因工程和克隆的産品,尤其需要這樣的標簽。

 

最後的監察是制定整個系統的補救措施。第一個補救措施是,企業不應當是法人。企業成爲法人實際上是另一種反抑制,它是運作良好的社會和民主的障礙。在美國,最高法院裁决批准了企業爲法人,但這種情形必須得到扭轉。

 

此外還有利潤問題。商業不良操作都始于追求利潤的動機。共產黨人認爲,私有財産的存在是罪惡根源,但他們錯了。不是說每個人都應該是窮人,任何人都不能太富有。真正的問題是利潤。要消减利潤,至少要消减由大型企業所創造的利潤。而所有營利組織都應該變成非營利組織。

 

當今資本家們當然會反對這種改變。他們聲稱個人行爲只是出于自身利益,不是出于他人的利益,因此社會需要這種不受約束的自私。通過這種信念,資本家們事實上拒絕了道德的約束。

 

資本主義正在建立一個類似于封建主義的新式專制系統。其原因是資本主義本質上是一個剝削制度,它遵循著自然法原則。根據自然法的原則和做法,最無情的人總能贏勝。人類不能立足于這種結構類型的社會,這是一個痴迷于自私和貪婪幷用金錢衡量一切的制度。我們必須選擇民主,實行控制,以確保市場和市場參與者們不會控制我們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