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党结社是现代社会公民享有的基本政治权利,不仅受国际人权法保护,也为我国宪法所确认,
任何个人,组织和权力机关都无权非法剥夺,否则不仅是对国际法的蔑视,也是对我国宪法秩序的践踏,
同时又是向人民集合意志的挑战。
在我国一党专政条件下,共产党人始终不允许人民享有独立组党结社的合法权利,坚持打击政治异已,
独揽公检法大权,不仅成为指控异见人士反对自已便有罪的当事人,而且执掌侦察权,充当公诉人,
主导审判活动, 集控罪、定罪、罚罪职能于一党领导之下,不仅从根本上否定了司法独立和审判公正
的法制原则,而且直接违背了在程序上确保审理公正的法律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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