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i Jingsheng Foundation News and Article Release Issue: A584-W352

魏京生基金会新闻与文章发布号:A584-W352

 

Release Date: November 7, 2010

发布日:2010年11月7日

 

Topic: Wei Jingsheng's Recommendation for "Lessons in Democracy" and the Distribution of the Complete "Lessons in Democracy" in Chinese

标题:魏京生推荐《民主课程》及全部《民主课程》的发行

 

Original Language Version: Chinese (Chinese version at the end)

此号以中文为准(英文在前,中文在后)

 

Note: Please use "Simplified Chinese (GB2312)" encoding to view the Chinese parts of this release.  If this mail does not display properly in your email program, please visit:

http://www.weijingsheng.org/report/report2010/report2010-11/LessonsInDemocracy101107WeiJSrecommendsA584-W352.htm which contains identical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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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mmendation for "Lessons in Democracy"

-- Wei Jingsheng

 

 

I recommend this "Lessons in Democracy" to our Chinese friends both inside China and overseas.  We are sending you this simple textbook which is brief but to the point.  The author Roland Watson is an American writer and activist, who spent years helping people under dictatorships to gain their freedom and democracy.  The Chinese version of "Lessons in Democracy" is translated by the Wei Jingsheng Foundation.  This brief textbook is particularly suitable for the freedom and democracy striving people in the third world countries to read.

 

The special characteristics of this "Lessons in Democracy" is that it is easy to understand and concise, unlike many formal academic works which are often voluminous yet obscure.  It is not an attempt to explore abstruse theory, or to debate issues of uncertainty.  It simply lets people learn the mature modern democratic system as it has developed over the past few hundred years, in an effort to provide a general understanding of the essence of democracy.

 

Democracy is not a completed history.  Democracy is a system which is not perfect and is still developing.  So, even for this brief narrative, inevitably there can be some controversy.  We wish our reader friends will provide comments and views to us for any timely modification to reach an even better level.  By doing so, we hope the process of thinking and debate itself would be a good procedure of learning and spreading.  Further, we hope our friends who support freedom and democracy in China will propagate this "Lessons in Democracy" as far and as often as you can, in an effort to end the Communist Party's one-party dictatorship and to realize democracy in China as early as possi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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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 may also visit the following links for the complete version of "Lessons in Democracy".  For simplified Chinese, please visit:

http://www.lessonsindemocracy.org/LessonsinDemocracyChineseSimplified.pdf or

http://www.WeiJingSheng.org/LessonsinDemocracyChineseSimplified.htm

 

For traditional Chinese, please visit:

http://www.lessonsindemocracy.org/LessonsinDemocracyChineseTraditional.pdf

http://www.WeiJingSheng.org/LessonsinDemocracyChineseTraditional.htm

 

For other language versions of Lessons in Democracy, please visit:

http://www.lessonsindemocracy.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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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is a message from WeiJingSheng.org

The Wei Jingsheng Foundation and the Overseas Chinese Democracy Coalition are dedicated to the promo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democratization in China.  We appreciate your assistance and help in any means.  We pledge solidarity to all who struggle for human rights and democratic governance on this planet.

 

You are welcome to use or distribute this release.  However, please credit with this foundation and its website at: www.weijingsheng.org

 

Although we are unable to afford to pay royalty fees at this time, we are seeking your contribution as well.  You may send your articles, comments and opinions to: HCP@weijingsheng.org.  Please remember, only in text files, not in attachments.

 

You may contact Ciping Huang at: HCP@Weijingsheng.org or HCP0411WJS@aol.com; and

Wei Jingsheng Foundation office at: 1-202-543-1538 Fax: 1-202-543-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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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版

 

Wei Jingsheng Foundation News and Article Release Issue: A584-W352

魏京生基金会新闻与文章发布号:A584-W352

 

Release Date: November 7, 2010

发布日:2010年11月7日

 

Topic: Wei Jingsheng's Recommendation for "Lessons in Democracy" and the Distribution of the Complete "Lessons in Democracy" in Chinese

标题:魏京生推荐《民主课程》及全部《民主课程》的发行

 

Original Language Version: Chinese (Chinese version at the end)

此号以中文为准(英文在前,中文在后)

 

如有中文乱码问题,请访问:

http://www.weijingsheng.org/report/report2010/report2010-11/LessonsInDemocracy101107WeiJSrecommendsA584-W35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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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民主课程》

-- 魏京生

 

 

我在此向海内外的中国朋友们推荐这个由魏京生基金会翻译的《民主课程》。这是一份简单扼要的初级课本。作者罗兰德﹒华生是一位美国学者和活动家,多年来致力与帮助独裁国家的人民争取自由。我们向大家传送这个课本,因为它比较适合第三世界争取民主和自由的人们阅读。

 

这个《民主课程》的特点是通俗易懂,简明扼要。不像很多正规的学术著作那样洋洋洒洒,晦涩难懂。也不试图探讨深奥的理论,去争论那些不确定的问题。它只是把人类几百年来建立民主制度所积累的成熟经验告诉大家。以便人民大众了解民主的实质是什么。

 

民主不是一个完成的历史。民主是一个并不那么完美的,正在发展中的制度。所以即使是简单扼要的叙述,也难免有可以争议的部分。希望善于思考的读者朋友把你们的意见和看法提供给我们和作者,以便及时修正,更加完善。我们希望这个思考和辩论本身就成为一个学习和传播的过程,更希望支持中国民主和自由的朋友们广为传播这个《民主课程》,以助早日在中国大地结束中共一党专政,实现民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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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体中文下载地址:

http://www.lessonsindemocracy.org/LessonsinDemocracyChineseSimplified.pdf 或

http://www.WeiJingSheng.org/LessonsinDemocracyChineseSimplified.htm

 

繁体中文下载地址:

http://www.lessonsindemocracy.org/LessonsinDemocracyChineseTraditional.pdf 或

http://www.WeiJingSheng.org/LessonsinDemocracyChineseTraditional.htm

 

有关《民主课程》的其它文本,请访问:

http://www.lessonsindemocracy.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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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课程

Lessons in Democracy

 

罗兰德﹒华生 著

Author: Roland O. Watson

www.lessonsindemocracy.org

 

魏京生基金会 译

Chinese Translation: The Wei Jingsheng Foundation

www.WeiJingSheng.org

程以克 主审

黄慈萍 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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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民主的原则

1. 民主是什么?

2. 平等和自由

3. 个人的责任

4. 不确定性和价值观

5. 道德

6. 权力

7. 权利

 

角色和责任

8. 民主中的人民

9. 异议和造反

10. 领导人

 

民主的机构

11. 社会监察与平衡

12. 法治

13. 宪法

14. 联邦制

15. 选举

16. 政党

 

民主的挑战

17. 民主的窘境

18. 军队

19. 警察

20. 资本主义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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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当我开始写这篇民主课程时,目标是编写一个哪怕只受过最基本正规教育的人也能读懂的初学指南。然而,当开始收集材料以后,我认识到,对民主理念只做基本肤浅的解释是没有用的。更糟的是,它可能会误导读者。民主是一个艰难的课题。如同世界各地不同国家的民主所出现的包罗万象的情形所揭示的那样,民主制度可能会出现各式各样的问题。我们可以接受这个特点,并尝试去了解民主及其复杂性;我们也可以欺骗自己,认为民主不过是一个简单的制度,然后看着它失败。

 

民主对其参与者有先决的条件。这个体制是由人民来执政的,但人们需要得到良好的教育,以便使得民主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

 

这篇民主课程可能应该更准确地被称为一个基本指南。它列举了民主制度中所有的元素和问题。而且,它提供了许多建立民主体制的基本理念和原则,而很多人现在对这些理念和原则还很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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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原则

   

1. 民主是什么?

 

民主被公认为是“由人民执政和为人民执政的社会制度(体系)”。但真正的问题是,这到底意味着什么?人民如何管理自己?

 

有两种基本的民主模式:代议式和直接式。代议式民主是全世界很多国家都使用的形式,人民参加一系列选举,通过这种选举,选择出一小群领导人。这些领导人参与政府的运作。

 

直接式民主中,人民直接做出执政的选择。换句话说,他们直接就所有重要的政府问题投票,而不是选出某些人来替他们做决定。直接式民主尚未大规模实施,原因有多方面,其中包括管理上的困难,以及由目前的代议制向直接式过渡时组织上的困难。

 

对代议式民主的偏好引起的问题是,难道这就是民主吗?人们一旦投票选举后,是否人民的作用就结束了呢?

 

答案是:否。民主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组织体系。它有多种原则、职责和纪纲。民主最重要的原则是人人平等和保障个人自由。但还有很多其它原则。另外,无论是人民群众还是领导者都有各自相应的职责,人民的职责远远超出了投票这一举动。最后,民主也有许多不同的纪纲,它以制衡和法治为本。

 

一个隐含的但人们很少考虑的责任是,必须明白民主制度及其所有的不同层面。否则,这个制度就不可能运作,其目标也无法实现。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人很少或根本没有对民主体制的全面认识。

 

即使是在建立了民主制的国家,人们对其理解也是非常有限的,幷在许多方面存在误解。

 

这就是为什么民主国家如今正面临着广泛而严重的问题。缺乏理解的原因很简单,如同刚才所提到的,民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这个体系里有许多元素,要正确认识民主,必须先分离这些元素,然后逻辑性地将它们联系起来。

 

完成这一系列课程以后,读者将了解民主的所有不同元素,幷拥有准备参与民主社会所需的知识。

 

当前流行的无知倾向是,民主似乎成为一个激烈争论的议题。国家内部和国家之间,大家对“民主究竟应该是什么”有很大的争议。

 

争论中有个基本点:民主到底是绝对的还是相对的制度?后者暗示着代议式民主可以有多个根本不同的形式。支持这一立场的人把民主划分为一个政党与另一政党的民主,亚洲的与西方的民主,普京统治下的俄国民主,查韦斯控制下的委内瑞拉民主等等。

 

事实上,民主是绝对的,因为它以一组核心原则为基础。任何系统,只要不符合或未实施这些原则就不是民主。

 

在另一方面,民主是具有不同合法形式的制度。议会制中,政府首脑是由民选议员来任命;总统制中,政府首脑必须由选民选出。

 

更进一步,民主制度必须适应一个国家的历史、人口和民族的多样性,以及它的地理和自然资源的分布状况。

 

这便是争议的开端。一方面必须保证民主的原则,而另一方面其它特性可能会有所不同幷且都很合理。举例来说,一些政客如普京和查韦斯,以国家的理由来拒绝某些包括保护公民自由和新闻自由的原则,幷由此创造出打着民主旗号的专制体制。

 

这样一来,一个“威权社会”便取代了民主。在这个“威权社会”里,一小撮人拥有权威或权力,幷利用它来告诉人们该怎么做。这样的小群体为他们自己的利益而管理政府,而不是为所有民众来执政。威权统治,也就是众所周知的独裁专政,可以采取许多不同的形式。有军事独裁政权,或由军队将领来统治国家,如朝鲜和缅甸;还有许多类似伊斯兰社会的宗教独裁,或由宗教领袖统治的政权,也就是神权统治;也有经济独裁,包括殖民主义,由一国控制另一国的事务,比如控制其经济利益;还有封建主义,即由社会中的个人或小团体控制着大部分经济和大多数人,而民众都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屈从于他们。在一些独裁专政的国家里,比如中国,其政权形式甚至是多种形式的混合体。

 

一个让人糊涂的民主概念是,民主是否仅仅局限于政治角色。政府管理或者最起码监督整个社会。从这个角度来看,民主是组织政府的一种手段,更是一个社会体系,而不仅仅是政治制度。

 

一个社会含有许多不同的子集系统。有民主和威权的政治制度共同运行的政府,也有包括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内容的经济制度来组织商品的生产和服务。其它子集系统还包括通讯、互联网、电话和媒体,以及由学校开始的教育系统,还有精神系统。最被广泛认可的是有组织的宗教。重要的是,如果其中之一能主导社会,它就可以作为整体社会的体制名称。

 

目前,不同的子集系统之间有着广泛和积极的竞争。最极端的例子便是民主和资本主义的竞争。民主被认为是政治制度,资本主义被认为是经济制度,但两者都有意对社会予以全面控制。 (民主有更恰当的社会指导)。根本问题是,这两个系统幷不兼容。资本主义也有其自身的原则、职责和机构,幷在许多情况下都与民主制度有冲突。这种竞争和冲突也将在我们的整个课程中予以分析。同样,我们的课程也会讨论一个特定宗教统治的社会,这个与民主不兼容的社会下所采用的原则、责任及机制。

 

结论是,当世界各地的人类社会正被“全球化”整合为一时,这些争论及纠纷变得越来越突出了。现在的世界里,专制和独裁正死灰复燃,幷联合起来对抗民主。我们希望这一系列课程有助于澄清一些理念,幷证明民主是好得多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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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平等和自由

 

数千年来,人类社会发生了巨变。其中最具有历史意义的重要事件是书写文字的发展。它使得教育得到普及,而普及教育的结果又让人们认识到社会目标应该是实现人人平等,最佳实现平等的途径是建立民主政治制度。

 

在某种意义上,人们的社会角色是可以互换的。互换的一个例子是,一个人在成长初期,至少从婴儿期开始,所追求的前景和机遇都不受限制。通过教育,任何人都能够通过学习来实现几乎所有的社会角色。因此,任何社会体制为少数人保留优先特权都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可接受的。

 

这包括权威。既然平等,就不应有任何人自动被赋予一个地位,使他们能够行使权力并控制他人。正因为如此,民主,即让个人能保持其独立性,并有权对他们个人生活中的重要事物做出决定,是唯一合理的政治体制。

 

人类平等始于出生。我们生命的开端都一样,没有任何成见或偏见,只有生存的欲望。

这种平等延续在我们整个生活中。对于生命中最重要的问题,那些我们必须日日面对的事情,以及如何认识和对待生活,如何认识生命和死亡,我们之间并不存在观察力和理解力上的差距。任何人通过生活都能掌握生存中最深刻的问题,并利用生活中的最大机遇。

 

这意味着平等的起源是价值。虽然我们的生活可能有很大的差异 ——某人是农民,某人则是总理 —— 但价值上并无差别。任何人都不比其他人具有更大的价值。

 

这个理念也可延伸到团体上,也就是文化上。没有根据判断一种文化优于其它文化。两种不同的文化可能是完全不一样的,但不可能绝对地说某一个文化比其它的更好。

 

某个文化中有些特征,或某些部分会遭众人谴责,如纳粹希特勒的行为。文化是个长期的现象,在一个阶段,许多甚至大多数人会受到误导。人们可以批评并试图改变不同的文化。但这并不能成为个人优越感的辩护,尤其是当你自己的文化也有可能在某一天同样被误导的时候。

 

平等不仅仅是社会目标,也是民主的基础原则。它反对任何少数统治多数的制度。民主还有其它原则,虽然大多数人不那么清楚这些原则是什么。但如果这些原则不到位,不被承认或不被遵守,民主制度将会失败。

 

这也意味着,民主政府必须由普选而生:即每个到达指定年龄的公民都有权投票选举。在早期民主国家里,比如美国初建国家的时期,只有拥有财产的人才可以投票。

 

设置这样的标准是不民主的。类似的情况还有禁止妇女投票、限制某一种族或族裔群体投票、或限制某一宗教的信徒和成员投票等等。

 

平等的进一步含意是,不仅仅是政府,整个社会都不应该鼓励歧视。如果人人平等,那么就和这个个人的个性不相关,也和个人行为不相干,只要那个行为不伤害他人,就不应该受到歧视。

 

进一步说,我们不仅生而平等,而且生而自由。此外,平等的原则还意味着,我们应该有同等的自由来选择各自的生活,到想去的任何地方,做想做的任何事情。

 

然而原则和现实大相径庭。我们的自由以许多不同的形式受到限制。不同的社会对个人自由以及每个人有权做什么,都存在很大的差异。

 

常见的限制是一些宗教对个人相信什么、信仰或不信仰什么加以限制。例如,如果你出生于沙特阿拉伯和许多其它伊斯兰国家的穆斯林家庭,你必须成为一个穆斯林。你不能就此表示异议。如果你拒绝,你就是不被杀害也会遭到监禁。反之,在中国,你会被禁止成为一个基督徒,除非你去政府批准开放的教会。

 

进一步的复杂性还在于自由和平等之间的关系,这两者经常发生冲突。因此,我们需要决定大家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自明的,所有人生而平等..."

 

这个问题显然已经被美国独立宣言解决了,它是最重要的民主理念的历史陈述。美国的自由公告以平等宣言开始。平等至上。

 

纯粹的自由也称作自然法,即强者支配弱者的法则。在这种社会中,强权即是正确。有强权的人,可以做任何想做的事情。如果有足够的力量,他还可以成为独裁,将其他人变成奴隶。

 

自然法显然是不能接受的。但有些情形不那么容易评价。自由的一个基本内容是确定功绩的自由,人们有努力工作的自由,有争强抢胜的自由。功绩的确定是一系列大家确信正确的评价方法,这也是一条关键,以便对裙带关系加以抑制,并对地位和权力移交给子女的情形予以抑制。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应该基于此人的能力和努力,而非特权。

 

这里有个问题,功绩常被用于不平等的目的。有时努力工作不仅仅是为了个人的发展,人们还把它当做一种竞争的工具,以便实现比别人更多的优势,他们相信自己能做得更好,自己具有更高的价值。

 

如果我们的目标是人人平等,那么,我们必须放弃一部分自由,虽说需要放弃的是少数自由,但这些要放弃的自由在大多数情形下是不道德的行为,比如杀人的自由。另一方面,如果我们专注于自由,包括传统上竞争、赢胜和征服的自由,我们将无法实现平等。

 

我们需要将平等放在自由之上,但后者仍然是一个目标。我们追求行动的自由,但这种追求只有当它是道德的,并且不与平等相冲突的时候才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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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人的责任

 

民主概念基于一系列原则。它也具有三大最基本却又常常被忽略的前提。

 

第一个前提是,生活的基本规律是一系列行为产生的后果。世上鲜有事先确定了如何发展的事情,只有一件事我们可以确定:一个人所做的一切,不论什么人、做什么事情,都有其后果。 第二个前提是,我们都有自由的意识和愿望。我们在多个生活的可能性里有自由选择的可能。的确,没有自由意识,个人自由就不存在。 第三个前提是,如果行为有后果,我们又可以做自由选择,那么这就意味着我们必须做出良好的选择。每个人对自己的选择负责,幷对所有这些选择的后果负责,不管这是个人行为的后果,还是作为从属于某个集体行动的后果。

 

后果有许多种,包括有意无意的行为的结果。而且,任何个别行为都可能引起很多后果,甚至引起不同类型和不同等级的后果。有些结果出于无意,悄然进行。我们甚至无法清楚地辨别这些结果的发生。这类结果的一个越来越常见的可怕例子是生物灭绝:在灭绝的时候,这个物种的最后一条生命死亡。

 

行为的结果可能有限,也可能相当严重;可能被立即感受到,也可能过了很长一段时间才变得显而易见;行为结果的影响,可能是正面的,也可能是负面的,或是比较复杂的利弊混合。例如,科技发展产生了相当广泛的影响。人类增进健康和食物生产中决定性的改革增加了人口,但也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压力、公民冲突、对居住环境的破坏,以及物种的灭绝。

 

事实上,有些后果其实是永恒的。时间之轮从来不会停止转动。因此才有了“预防原则”的基础,即,我们必须在行动之前做好观察和思考,“三思而行”。可惜的是,许多人常常宁肯装傻,他们幷不试图理解自己行为后果的复杂性,以便预防不良结果。他们只是拒绝坏结果的存在。这通常意味着违例的行为有增无减,接下来的是恶性循环。当今一个典型的否认和“不行动”的例子就是美国在地球变暖上的态度。“不行动”也会造成后果。根据第二个前提,即自由意识的前提,不行动便演绎出“如果个人的自由不存在,那也就不需要讨论个人自由”。自由意识实际上是生活中最根本的东西。通过人们能够做出的选择,通过人们对自己选择的关心,才能够把事情做得更好。而人类有力量这么做。

 

你有能力为自己做出决定,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而不需要考虑外界的影响和方方面面的细节。你的意愿可以引导你做出决定,从最微小的事物、眼前的事物,到重大将来的事物,比如如何度过一生,这辈子做什么样的人。但这样的决定存在一个问题:你的自由意愿可能是错误的。比如你以为你在根据自己的意欲采取行为,但事实上是在遵循别人的意愿。拿广告来做例子,当人们以为他们在独立购物时,他们实际上是履行了广告向他们传达的行为模式。

 

另外,的确存在着“集体意识”,也就是人们集合起来实现一个共同愿望的意识。集体意识也可能出错,比如追随一个有负面社会影响的行为,形成流氓地痞集团,而不是一个有秩序、有纪律的集体。

 

意志是功绩的来源。它使你面对困难幷接受挑战。反过来也要求你承诺,幷在许多情况下保持勇气。换句话说,做你想做的事,幷面对未知世界;而不是做别人要你做的事,或是做仅仅对你个人有利的事情。自由意志的勇气是反抗独裁统治的基础。在一个独裁统治下,你的自由意志已被剥夺,因此你只能通过战斗才能把它夺回来。

 

人们也用勇气来面对痼癖,这里涉及到另一个原则——“不”的原则。在和痼癖做抗争的时候,要坚决果断地说“不!我不再这么做了,即使是最后一次!“这么说实际上比让你自己继续沉溺下滑更容易。

 

而这个原则的另一个没有被采用的例子是,外交官和一般政治领袖几乎从不采取坚定的立场反对幷积极寻求结束由世界上独裁政权犯下的暴行。

 

最后,自由意识是民主的基础条件。因为民主的假设是,选民们能就已知信息做出选择,也完全有自由做这个选择。

 

从第三个前提出发,一个人所做的一切事情都影响自己、影响世界,因此个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你不单单是个受害者。你不能说这没有你的过错。你有自我意识,你有自知之明(无可否认它是不完美的),因此你知道你在做什么。你是有责任的。

 

重要的是区分真正的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是你作为个人所作的选择并承担的责任;集体责任是你必须履行的一定的社会角色。这样的社会要求具有成为专制避风港的潜力。对于来自那个社会的要求,只能在经过慎重考虑幷同意的条件下接受。每当个人自由需要让位于一个集体要求的时候,都需要异常的谨慎小心。

 

个人责任的存在也反映到我们现有的各类问题中,包括我们抱怨的社会机构,如政府、宗教、学校、公司、媒体等,它们的问题都是由于我们个人,以及我们作为群体的失败。既然个体的人类是自私的、相互竞争而不团结互助,那么其社会机构也是如此。你不能单单改变社会机构而不改变个人。有了我们这些个人,才有了这样的政府或其它的社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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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确定性和价值观

 

生活的挑战在于,即使个人负起责任,世界却是复杂的,并且充满了不确定。人们不能肯定他们的行动是否会达到预期的效果。

 

我们所做的每件事都包含着变数和危险。这是不可避免的。有时候不得不试用其他方法,看哪个方法更有效。在这个过程中人们会犯错误,会为此付出代价。

 

的确,我们学习的主要途径就是从自己的错误中“自食其果”,吸取教训。有个“小孩碰火炉”的谚语。“热”这个字对孩子来说缺少真实的含义,只有在孩子的手碰到了炉子,他才真正意识到热的意义。这个故事说明,虽然我们被赋予自由,但这个自由并非“免费”。生活迫使我们做出判断和决定,来实现我们在前景不明确、机遇不知的情况下解决冲突的愿望和义务。

 

不确定性对于民主来说具有深刻的意义。民主系统需要周期性地更换政府官员,这种更换提供了灵活度和生命力。更换是通过选举产生的,它给新人带来机会,输入新思想。

 

许多民主制度的问题在于,人们期望“确定”,因而现任官员几乎无法被更换。现任官员可能不好,甚至腐败,但选民们依旧选择他们,因为人们惧怕下一届会更糟。(这种恐惧又因现任官员的政治宣传而进一步加深。)

 

这也是为什么民主体系有限定任期的原因之一,即一个现任官员有一系列可能最长任职的限制。是否所有被选出的官员都需要任期制,人们对此仍有争议。人们对指定任职职位者是否需要限定任期制也有争议。

 

由此引发的另一个问题是,选民们希望确定,于是政治家就承诺这个确定。政治家们说他们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方法肯定有效,而反对党的主张肯定会失败无疑。其实这些声明都具有欺骗性和误导性。没有人可以保证他们的主张万无一失。

 

现今社会是人类历史上变更最剧烈的社会,而且这个变更还在加速。问题急速加剧,在某些场合甚至变得无法控制。比如,地球暖化具有不确定性(这不是说暖化不存在,而是说会变得多糟糕并不确定)。人们无法预计地球变暖到哪个程度。所有的冰川都可能融化消逝,并带来我们无法想象的后果。

 

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需要更积极地面对变更。我们需要全新的途径,需要一些领袖人物能够抓住时机来贯彻新方法。但人们掉入了那些试图避免变更的官员们的陷阱,选民还不要求这些官员承担责任。

 

民主体系和政府,对于宗教组织的关系来说,不确定性有其第二个重要意义。宗教一般拒绝不确定性的论点。他们说,对于他们所认为的生命中最重要的议题(也就是生命的目的、死后的去处等等),这些都不具有不确定性。它是确定的,基于信仰,通过启示录和奇迹表达出来。但这个确定性并没有得到证实。人们有权相信他们愿意相信的东西。正因为如此,才有宗教信仰自由一说,民主必须对此加以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宗教有权利将他们的信仰强加于人。当这样的事情发生时,当一个国家被某个特殊宗教控制的时候,通常那个政府就被称为神权。

 

神权要求人们相信他们所描述的奇迹,尤其是某些特定的奇迹,也就是这个主宰的宗教的发源依据。比如伊斯兰神权要求人们相信先知穆罕默德所经历的奇迹。更进一步,现在的伊斯兰领导人相信他们已经有了“神圣的权威”,因为他们家族和先知穆罕默德有相连的根缘。据说穆罕默德曾与上帝对话(或是通过天使加百列与上帝交流),进而得到“神圣的权威”。而穆斯林信徒们相信,通过这个途径,那些和穆罕默德有缘的家族的后裔也继承了这个权威。

 

其实,神圣的权威是非法的。穆斯林教徒们可以自由地实践他们的信仰,但他们没有权利强求别人如此,即使那些人和他们生活在同一社会里。换句话说,政府必须实行民主,必须是“世俗的”。但世俗并不意味着“无上帝”,而是这个社会的成员们有选择他们精神生活的自由。按照民主的原则,神权社会里的人们如果说是“平等的”,那也只是在绝对服从的情形下才平等。个人自由极度受到限制,一个人的责任不是选择,而是顺从。

 

我们面临一个难题:生活充满变数,但我们要做出选择。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基于什么来选择?如何表达自己的自由意识?

 

答案可以起始于价值观。我们可以调查周围世界并得出结论,哪些是重要的,哪些我们认为有价值。

 

35亿年以来,各类生物的生存方式和自然习性都和这个地球有关。同样,智人(类人猿)进化成了另一种生物,非凡的、独特的人类文化由此建立。这个多样性实在是这个地球上很美丽、很独特的事情。它构成了我们真正的世界观。

 

每一个物种的死亡,每一次自然栖息地的减少,每一次某个传统文化被现代世界所“同化”,一部分价值便不可逆转地丢失了。

 

这个价值观也可以用于评价人类行为,从个人的行为到集体的行为。如果这些行为保护了环境和文化的多样性,建立了这个多样性可以继续发展的条件,那么,这个行为就是可以被接纳的。反之,如果这些行为减少了多样性,减少了未来发展的可能,尽管也许是非直接的后果,这些行为就是不可以被接纳的。

 

这并不是说,现代社会没有其价值。近几十年来的知识爆炸,就其本身以及所带来的后果而言,当然是有价值的,尤其是在保护生命方面。但这并不是说现代发展都有类似的价值。许多发展不是来自对新知识的明确追求,或是改进世界,而是把它作为企业赚钱的手段。这就引发了负面后果,包括直接摧毁环境和文化的多样性,以及人们的平等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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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道德

 

如果我们有选择的自由,如果我们承担选择的后果,那就意味着我们需要一个基础来做出选择。我们每天都依据这个基础来生活,它超越了尊重人权、保护环境以及文化多样性的一般概念。这个基础就是道德。道德是行为的依据。道德是指导人们在各种状态下行动的一系列原则。

 

道德起始于行动前对后果的分析估计。一个人必须问自己,我这么做会伤害其他人吗?会破坏环境吗?会使我所在的文化或民族受到损害吗?人们首先关注的不应该总是自我的满足(尽管存在个人的道德,例如使你的生命变得最有意义)。这样,道德就是一个检测口,一条警戒线,对抗着人类的自私本能。这还显示了“不引起伤害”的基本原则。只是政治家们常常未能遵循这个原则,相反地,他们常常执行一些政策引起无数生命的伤亡。

 

道德来自于我们观察认知世界的能力,从而对现存问题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解决它。这和历来的宗教不同。宗教告诉人们如何去做,比如遵循十戒的教导,或伊斯兰的教法,或其它宗教的经文。

 

与此相关的问题是,如同前节所述,上帝的存在需要信仰。此外,宗教真理是宗教领袖的领地,他们保留如何解释的权利,因此信条可以被宣释成他们所希望的样子。这从根子上讲就是一种不民主。

 

我们都不是孩子。我们不需要每件事情被教导如何做。我们可以自己找到出路——自己分辨出哪些是对的,哪些是错的。我们还需要道德。人们相处需要权衡和妥协。没有人可以为所欲为。面临矛盾和纠葛时,人们必须遵循一定的指引,这对所有社会行为状态都适用。

 

没有道德准则的生活被称作为自然法。如前所述,自然法是强者为王,弱者为寇,“强权就是公理”。在自然法下,如果你有权力,你就可以不受约束地自由追求自己想要的东西。

 

从这个角度出发,生命的基本道德就是抵制自然法,也就是说权力不可干涉权利。

 

观察世界,我们很容易看到,人类的道德系统很不规范。不同的国家有许多不同的形式,也多少都有“强者为王”的现象,有权利的人们总是任意索取他们想要的东西。这是推进民主的最严重的障碍。当权者总是积累权力,同时想尽办法维持自己的特权。

 

道德的挑战还在于,贯彻道德原则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因为在很多情形下很难辨清正确和错误。但你必须努力辨认。另一方面,即使在完全可以辨认清楚的时候,有些事情仍然不容易去做。人类已经有了许多指导人们行为的准则,最初的概念即是尊重。如果人们是平等的,那么人人都应该受到尊重,包括对各种文化的尊重。这便成为我们的道德基础,即不伤害他人,也就是说,不伤害你所尊重的人和事。对应地,我们也不应该对错事视若无睹。如果其他人在伤害别人,我们就有责任去阻止,这就是前章里所提到的说“不”的原则。

 

另一个道德基本点是道德的可靠性。你应该自始至终做你所说的事情。如果你说你将来要做什么,不管经受什么样的困苦,你都要坚持这么做。在民主体制里,许多政治家任职以后不能兑现他们在竞选时的承诺,显示出他们常常不能遵守道德。

 

道德的另一个基本点是它的诚实性,就是说实话。最后,我们所尊重的道德将指导行为规范,让人们学会耐心、宽容、和不歧视。

 

人们从父母那里学习道德规范,从父母的言谈,更从父母的举止里学习。人们把父母的行为当作一个线索,认为是可以接受的,然后就去效仿。在人们的生活中,我们还会接触到许多其它方面而来的道德影响,包括那些与从父母处学来的道德观相悖的影响。最大的影响来自社会机构。

 

最成问题的是,许多社会仍然遵循和宣扬自然法。其结果使人们产生道德上的混乱。这么多不同的、有竞争性的、相互矛盾的价值观,怎么知道究竟该信什么、该信谁?真正的道德观其实并不难掌握,但它不停地受到社会影响的冲击。这一点,我们从“目的和手段的关系”来看就更清楚。

 

大多数人同意,人们需要一个人人平等的道德社会。在这个基础上,人们排斥纳粹的理念,因为纳粹只把一组人作为上等人。现在,人们都同意,为了这个目的,必须采用一定的手段。而这些手段本身也必须是道德的。

 

如何做一件事情,和把这件事情做完一样重要,实际上更重要。如果你确定了目标,如果你不能够通过道德的手段去实现这个目标,你就必须改变这个目的。以这样的观点,我们可以说手段即是目标。(套用前述的论点,手段是我们的行动,目的是行动的后果)。这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个结论。平等不是一个目标,它像彩虹顶端的那片金色,是遥远不可及的一个亮点。在追求平等的过程中,在持续的条件下,人们每天都会遭遇、每时每刻都会经历这个过程。这个公理,即目标并不能证明手段的正确,也是道德的一个基本点。但现代社会常常不遵循它。社会机构通常只追寻目标,他们劝说我们道德,却用不道德的手段去实现自己的目标。

 

例如,有些机构通常认为他们有权对人们说谎。他们只根据自己的最佳利益来做判断,而不考虑其手段的后果。这里只有目标,他们的目标才是首要考虑的。在这个情形下,目标和手段都是不道德的。其实,机构的存在是为人们服务,而不是人们为它们服务。有些机构还会将它们的信息保密起来,明明是公众们有权知道的消息却加以封锁,但同时又要求人们对它们公开、说真话。

 

世上有很多这样的例子,许多机构政权每天都在推动荒谬的目的,使用不正当的手段。一个人应该对自己的社会做出判断,看看那里的领导人说他们要做些什么。这样对大家都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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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权力

 

民主制是一个平衡权力的体系,以确保没有一个人可以无限制地扩张权力。

 

这是一个艰巨的任务,因为权力本身是个很复杂的现象。如果人们想要掌握得当,就必须了解它的复杂性。按照定义,权力是各类工具的集合体,人们利用权力指挥其他人按照权力拥有者的意图来行动和思维。也就是说,权力是一种用来控制的工具。令人不安的是,权力和专政的定义基本相同。当然权力可以被用来做好事,但这只是例外而不是惯例。现实中,权力常常被用来完成不道德的目的。

 

权力的问题起源于自然的愿望。人们总是希望增加权力,以此增进自己和家人的福祉。但这个愿望却没有一个自然的定界。当人们开始积累权力时,他们总是贪得无厌。

 

政府总是发生这样的情形。政府有清楚的职责,在合理的范围内它必须限制自己的行为。但通常很自然地,政治家们总是想在各个方面尽可能多地抓住更多的权力。

 

权力有多种形式、途径和用途。军事权力(动用武力)、政治权力(从政策开始,包括武力和其它方式)、法律权力(通过法院的裁决)、经济权力(买卖的权力),以及心理方面的权力(通过精神控制)。

 

另外,权力也有各个等级。绝对权力赋予生杀大权,也可以通过心理控制促使人们自杀。(以伊斯兰极端分子为例,个人被劝导同时做到了这两方面:通过自杀而成为烈士,并杀戮他人。)

 

这种控制的形式破坏了个人的自由意识,乃至诋毁了生存的本能,同时也破坏了不伤害其他人的道德观念。

 

另一个极端权力的例子是将人们变为奴隶。如果我们观察世界,就可以发现许多人在很多场合下被权力奴化了。奴化的形式很多,由此引发的牺牲形式也很多。

 

权力会让人上瘾。一旦你有了权力,你就永远不想放弃,这也出于很基本的心理原因。权力改变一个人的自我形象。拥有权力的人们得知自己“重要”,是“大人物”。这成了权力拥有者个人特性的重要部分。如果他们失去了权力,就意味着必须放弃这些特征。

 

结果是这一类人因为不愿意丢失权力,常常变得僵化和不宽容。另一个人们不肯放弃权力的原因,是因为放弃权力就意味着放弃相关的经济腐败的进程,这在长期拥有权力的状态下是相当可观的。更通常的是,权力使人腐败,因为它会混淆目标。有权力的领导人不仅为公众服务,而且也为自己的利益服务,而这两个目标的混淆给决策带来了困扰。

 

最后有关权力的问题是,如果权力不被使用,它就一钱不值,至少这是大多数持有权力者的看法。如果你拥有权力,你就必须让人们知道。最好的形式,如同许多人的看法那样,就是通过实施权力来高效地达到这个目的。

 

社会上有个人和机构之间的权力平衡。对于公众来说,由于人人平等,人们应该具有平等的权力。在民主体制中,这以政府换届选举的渠道来实现。但在某些情形下,它也通过异议来体现;在极少数情况下,如果民选的领导人成为独裁者,甚至会出现公开的造反起义。

 

其它社会机构也有权力。宗教、公司和媒体都代表了一定的权力集中。问题在于它们滥用权力时所造成的后果是不同的。

 

但人民还是保留最终决定权。我们可以选举新官员,可以离开某个宗教团体,可以拒绝购买某家公司的产品,可以拒绝接受某个媒体的宣传。

 

社会中权力的平衡还取决于另外两个基本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政治权力的非世袭原则,即认为政治位置不应该是世袭的,不可以由父亲传给儿子。尽管世界上还留有少量的政治独裁者,如北朝鲜的“伟大领袖”金日成和他的儿子金正日,朝代式的君主制基本被摈弃。第二个原则延续于经济上的非世袭原则,即经济权力的非世袭,这个原则目前还没有被强制执行。这个原则是说富裕家族的子孙不应该继承他们父母的主要财产。

 

目前社会还没找到禁止世袭制的方法,由此也就使得第一个原则变得无效。经济权力可以购买政治权力,这是内在的腐败力量。政治权力又转而用于获取经济权力。在正常运行的社会里,两个原则都必须遵循。政治和经济权力都必须受到限制,而且两者必须完全分离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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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权利

 

权力并不能推断或暗示权利。生命也如此。我们还活着的事实赐予我们某些权利,它从生命权本身开始。

 

此外,平等和自由不仅是原则,也是权利。我们有权利要求平等,要求自由,包括不受歧视。

 

我们还有许多其它权利,这些都列在了美国的权利法案中,也就是美国宪法修正案的前十项,以及联合国人权宣言里所阐明的权利。

 

这些权利也被称为公民自由权,换句话说,这是个人自由的权利:我们可以自由地做事情,我们有不被勉强的自由。

 

美国权利法案和之后的宪法修正案中所包括的自由是:

- 言论自由、集会自由、及新闻自由和持不同政见的自由。

- 宗教自由,包括加入或退出任何宗教,或不具有任何宗教信仰的自由。

- 携带武器的自由,这意味着一个更广泛的自卫权利。

- 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自由,这意味着隐私权。

- 避免刑事起诉不公平,包括法律程序方面的权利,比如由陪审团迅速和公开的审判,并且具有不受残酷和不人道惩罚的自由。

- 投票权。

- 免于奴役的权利。

 

这些权利,在美国和其它许多国家被编纂成法律。此外,人人都依据此法律而得到保障,法律规定对人们有同等保护,任何人都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后者来自于限制英国国王权力的大宪章。)

 

这些权利进一步被称为个人权利。通过法律法规,它们成为每日都被实践着的自由——通过签订合约,甚至通过社会规范和惯例来确定哪些是违法的,哪些不是。

 

应该注意到的是,这不仅仅是个人的权利。它还适用于机构组织。权利法案列出了新闻自由,从而保证了媒体不被压制的自由权。(可以认为,权利包括相应的义务,例如,媒体要如实报道)。

 

美国宪法还阐述了政府可以如何做,不可以如何做。政府有很多权利,也受到很多限制。此外,如同大多数国家一样,美国有多个联邦和州的政府,宪法描述了它们各自范围内的不同权利。

 

企业公司也有自身的权利,但它不仅仅通过签署的合同和相应法律来实现。在美国,作为一个最高法院的裁决结果,公司是合法的"人"。公司被认为是相同的法人,法律保证公司享受每个人都有的许多权利。公司"法人"的待遇,目前是世界各地公认的规范。

 

个人和机构两者权利的存在会造成极大的混乱。发生冲突时,哪方面的权利具有优先权?民主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个人权力至上,而且个人权利也至上。但在现今社会,机构取得了如此巨大的权力,以至于个人权利往往遭到践踏。

 

除了个人和机构的权利以外,还有其它物种、甚至整体自然界的权利。一个捕食者要关注他所要捕捉的物种的权利,似乎听起来不大对头,但对这种权利的考虑正开始发生。

 

这个理念的基点是,我们对现实的认识会有缺陷。我们将自己与自然世界分开,但其实我们和自然界息息相关。地球是一个生态,里面一切都是相互联系和相互依存的。这意味着,即使只为了保护我们自己,我们也要尊重其它生命的权利。例如,企业将自然界看成是一种资源,可以任意开发利用。如果我们允许公司有这种自由,自然就会被摧毁 ——其实它正在被摧毁 ——以至于我们自己的生命也受到了威胁。

 

我们一定要尊重我们星球的生态,包括它提供的机会和具有的制约。个人和社会繁荣与地球的健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然而,与这个不可分割的连接关系相比,其它生命形式的权利比它更重要。如果生命赋予权利,它就适用于一切活着的生命。而且,如果我们都是这类生命的一分子,那么同类生命中的每一分子都值得同等的尊重和保护。

 

此外,还有一个关于目的的哲学意义。没有人知道生命的目的,甚至生命是否具有一个目的。但我们认为生命是有目的,我们的生活建立在这个认识上,也就是说我们有更深刻的对生命意义的认识,它比我们个人维持生命的目标更加意义深远。

 

生命的存在是为了进化,以建立与周围环境更良好更平衡的关系,也许还有更高的目标。这种进化能力,是一项基本权利。因此,我们作为地球上的主导物种,没有权利拒绝其它生命的基本权利。

 

这个“所有生命都有权利”的想法有很多伦理的后果。它意味着,应该通过控制人口、消费和技术的使用来尽量减少人类对自然的影响。此外,我们应努力恢复自然栖息地和其它物种的种群数量,使它们的进化可以进行。而且,我们没有权利通过篡改它们的遗传密码,直接操纵这些物种的进化。

 

民主的前提是一组基本的权利。这些权利必须扩大到每个生命。

 

总而言之,如果从不同的角度观察这一切,那么很重要的感觉是,生命中本没有权利。权利必须靠争取得来。不靠争取得来的权利,如同没有行动而得到的结果。事实上,如果一个人没有争得你应有的权利,那么你会在某种程度上变成牺牲品。

 

在概念上,对平等和自由、食物和水的权利似乎很明显,它们几乎可以被视为理所当然。但现实中完全不是那么一回事。一个没有赢得并予以维护的权利什么都不是。如果这个权利现在不存在,它以后也绝不会自动存在;如果它存在但不给予维护,那么它会很容易地、也许会不可避免地被夺走。

 

更准确的提法是权利到底是目标,还是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只有我们的需求得到满足,我们的目标才可以被实现,我们才能够生存。权利保障这个功能。有了权利,我们才能生存。

 

孩子是否有自己的权利?孩子的权利靠成年人的斗争才能赢得,才能得以保护。环境和其它物种是否有自己的权利?同样地,这些权力需要我们去为之争取并维护。权利不是天赐的。它们是目标和需要。自然中没有免费的午餐。除了造物主,生命不具有直接拥有权利的天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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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色和责任

 

8. 民主中的人民

 

为什么我们需要民主?或者说,民主为谁而存在?

 

答案是民主为人民,即为一般民众而存在。民主是不可剥夺的人权。事实上,如果人民决定权力,那么社会必须民主。不过这并非是单向的。民主要成功,要服务于人民;另一方面,它也要求人民必须履行很多义务。

 

民主服务于民众,民众也必须为民主服务,这之间的区别,在回顾了独裁状态以后将更容易理解。独裁政权中,人民是服从者而非参与者。他们不为自己做决定;而是被告知应该如何做。独裁的暴政和压制通常迫使人民在生存中挣扎。有意思的是,人们通常采取群体或社区的生存策略来对付。受大环境所迫,大家携手合作以求生存。而民主制度下的人民,也有一个基本的义务(虽然不是被迫的),那就是大家必须愿意合作。

 

在各个社会中,人民在独裁统治中逐步建立起民主系统。这进一步说明了民主是面对生命挑战的一种自然回应,而且是有效的回应。

 

人们有一种特殊的自然属性,即“人性”。人类社会的好坏完全依据于这个社会的人性好坏。民主也是人性的反应。它不是基于一个错误的、不切实际的对人性的赞颂。相反,它是一个旨在对于真实的民众发生作用的系统。

 

人类通常是不道德的。民主从法律系统开始,整合了许多系统,都是基于对人类原罪(不道德的本质)的考虑。

 

人性的另一方面是人具有独立性。我们不喜欢被告之应该做什么。也就是说人们在社会中的参与必须出于自愿。民主建立在这种自愿行为的基础上,它是唯一能让公众发出声音、让个人自己决定该做什么的社会系统。

 

人性的最后一方面是人具有理性。民主建立在理性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感情上。它假设,面对不同的选择时,人们有能力区分这些选择,并有精力来处理它。民主意味着人们愿意了解世界,并身体力行,直到真正了解这个世界。

 

一个人若要具备做出有见地的决策的能力,需要经过教育,教育可以让人明白什么是最重要的;除了教育,还需要经验,经验有助于把可能的选择放在更大的背景下来考虑。在人类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个进展是把正规教育推广给全世界所有的孩子。类似地,能够真正拓展经验的国际旅行,现在对每个人来说都是有可能的。这样,我们找到了可能定义“民主时代”的先决条件。

 

民主更需要自律,尤其在败于一次选举,或无法随心所欲的情况下,人们能够做到不以暴力来回应。在某一议题被否决或某一特定候选人落选后,投票者需要控制他们的情绪,并在这期间的若干年里等待,直到举行新的选举,让他们获得另一次机会。

 

民主面临一个重要问题:许多社会影响力企图侵蚀并损害人们的理性和自律。例如,一些组织机构通常把人们当作服从者。对宗教而言,他们是信徒;对公司而言,他们是雇员和客户。这种机构企图控制人们,包括通过感染大家的情绪来操纵利用人们。

 

个人决策过程始于孩童时期。作为孩子,他们通常接受父母所告知的内容。这时人们不做辨别,成为父母所拥有的社会信条的接受者。只是在成熟并成人以后,人们才学会独立思考。只有到那时,人们才开发了拒绝社会影响的能力,包括有能力拒绝孩童期继承的一些东西。

 

但这并非是件易事。童年的影响深印在脑海,特定的社会影响和信念如此强大,几乎是不可被批判和否定的。例如,穆斯林就不能够挑战他们的信仰,否则就会被当成变节者。同样,在美国,总统、军队和警察被认为(至少曾经被认为)是无可非议的。任何与他们滥用权力的行为相对抗的人,都会被贴上不爱国的标签。

 

这些例子说明,人们必须把握微妙差别:一个宗教若用诚实的途径宣扬它的精神,那是无可非议的,但如果它散播仇恨,就必须禁止;类似地,军队为保卫社会、响应号召,为正义和道德而战时,应当为他们喝彩,但如果军队卷入侵略和野蛮的战争,就必须反对他们;警察在冒着生命危险与犯罪行为做斗争时是英雄,但如果他们镇压社会中持不同政见者,那就是罪犯。

 

民主制度若要运行良好,任何人都不能压制批评。否则,人们就失去了言论自由,朝着成为独裁者的臣民迈出了第一步。

 

目前,正视社会影响力的挑战,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电视和电影等现代媒体是如此强大,以至于它们所达到的效果不亚于洗脑。

 

面对社会影响力,理性可能是短暂的,并非总能赢胜。例如,令人困惑的是,最能影响我们、比如让我们愿为其投上一票的人,通常不是最有技巧的、最能够解释错综复杂课题的教育家,而是一些最善于辞令和操纵他人的人。在几乎所有涉及大规模群体的事例中,后者总比前者更有说服力、更能够吸引更多的追随者。

 

民主赋予人民一种义务去拒绝这种社会影响力,并选择良好的理性路线来替代它。不过目前民众还不能做到这一点。

 

民众们也暴露了自身的缺点,这些缺点依赖于他们所属的民主本性。比如,在新兴民主体系中,某些人出售选票是司空见惯的现象。在这种环境下,民主系统当然不能正常运转。而在成熟的民主体系中,公众常常是冷漠的,甚至不想费心参与投票。或者,作为对社会影响力的响应,人民和他们的政党在一些议题上两极分化,失去了合作的能力。

 

民主为它的参与者设定了一个高标准。目前在多数社会里,很大比例的人口不能达到这一标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应当将民主体系作为失败的实验而放弃,转回到其它形式,即传统的社会组织形式(以自然法为基础而非人权的形式)。这仅仅表明我们尚有许多事情要做。

 

当民主失败时,民众可能会变成混乱的暴民,包括出现极端民族主义者和宗教狂热分子。这让人无法接受。我们必须学会求同存异。要做到这一点,每个人都必须正视并击溃支持暴民的社会影响力。

 

这也说明,个人的责任不能随着选举的结束而结束。人民必须持续地评估当选的官员,表达对重要议题的观点。他们必须约束官员尽职尽责,约束个体对权力的滥用,并能要求免职、弹劾以及刑事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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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异议和造反

 

在民主制度下,人民的权力被转移到国家。但是如果民众个体的权益无法受到保护,那么国家的权力就应该被取消。

 

此外,现代社会里,所有社会机构都以不同的形式起到了类似政府的作用(即管理控制个人的行为)。因此异议适用于每个这样的社会机构。

 

对异议的需要来源于个人的责任感。如果社会领导者失败了,我们必须面对他们,我们必须迫使他们改变,或剥夺他们的权力。

 

更广泛地讲,异议也和这样一个概念相连:民主是各种意见争论的论坛。如果想让这个论坛正常运行,使得最佳意见的选择成为可能,言论和结社自由的基本权利就必须受到保护。

 

异议在民主里不可缺少。社会领导者不但要接受异议,还应该积极公开地鼓励不同意见。领导者如果做不到这一点,而只是单纯地容忍异议,或是把它当成不得不存在的邪恶,那就没有真正理解民主。

 

当然,政府天生固有压制异议的倾向,这不难理解。异议等于批评,没有人喜欢被批评。

 

任何时候如果社会反抗政府,政府都应反问一下原因,而不是条件反射式地消灭这些反抗。不能自我防御般地对异议人士压制。我们不必把自己设在社会批评之外;这种批评是维持生命力和防止停滞不前的动力。

 

对批评的最好回应是接受抱怨,然后花时间去思考。立即快速地做出反应几乎总是十分情绪化的,它通常于事无补。

 

异议可以以不同的形式出现,从示威游行、公众违抗,到革命。异议的不同层次反映了其基本动机:人民的不满情绪日积月累。异议可能仅仅因为与政府政策的意见不合,也可能是社会中某个集团遭受了歧视和压制。

 

例如,当人们反对不公正的法律或执法时,就出现了公众违抗的事件。在这类事件中,人民被迫挑战法律,结果会有很多人遭到逮捕。为了达到目的,人们不得不忍受被捕。法律通常过于僵化,不能容忍这样的挑战。美国民权运动就是对这类状况的最好说明。它清楚地揭示了,在一个僵硬而不宽容的社会里,如果不要求改变并为此做出牺牲,那就不可能得到改变。

 

有组织的异议是活跃运动。世界上活跃人士及其相关组织正在大幅度增加,这是极其积极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正在摆脱固步自封,而以不断的努力来促成进步,包括促使社会领导者承担责任。

 

活跃运动的起点是遵循道德规范,因为所寻求的改变若不在道德规范内,活跃运动就不是一种进步的发展。换句话说,活跃运动的手段必须同它的目标一样符合伦理道德。

 

活跃运动的前提是,你必须知道其活跃的原因,什么问题是你所关心的,为什么你要关心,这个问题应该如何看待和解决等等。此外,还应该关注活动所带来的代价,即谁造成这个代价、谁付出这个代价、它将给社会和环境造成什么样的影响等等。通过这样的分析,活跃人士就会找出问题的重点,并清楚地面对这些问题可能付出的最大代价。这些代价可能已经显现,也可能正潜伏着,(地球变暖就是最好的例子)。

 

当异议成为一种有组织的活跃运动时,它能够为变革带来巨大的推动力。它也通常引起各种不同形式的社会反响。

 

社会机构,尤其是政府和公司集团,伴随着媒体的效忠和纵容,竭其所能地嘲弄和妖魔化异议活跃人士。他们常被描绘成一小撮疯子、激进分子。实际上人们应该想一想“激进”的定义是如何演变的。三十年前,支持环境保护的人们一度被认为是激进分子。而现在,这成了不仅正常而且必要的举动。可见三十年前的激进分子们是相当有远见的。

 

此外,活跃人士们通常遭到忽视。他们被隔离于公众意识之外。但如果他们成功地传播其声音、反抗所有试图扼杀他们的组织时,他们便被妖魔化了。甚至有人向公众宣传说活跃人士是恐怖分子。

 

之所以要对活跃人士进行如此诽谤,是因为政府想以此证明警察压制持不同政见的正当性。如同作家安德鲁?罗厄尔(Andrew Rowell)所描述的,活跃人士被当作政权的敌人,而非只是一般的抗议者。他们被监视、被分化瓦解、被诱导采取非法行为、并被暴力所镇压。在最坏的情况下,活跃人士遭到逮捕、被无端指控、甚至遭受杀害。

 

人民有权进行抗议,以任何方式限制抗议的权利都是不可接受的,除非这个限制是针对真正的犯罪行为。比如在某些国家,官员们试图把示威活动限定在指定的“自由言论”区域,仿佛言论自由不是一种权利,而是政府给予的一种优惠。

 

持不同政见和活跃运动采用改良的观念,即通过适当的激励,社会机构组织可以被说服进行自我改变。这种改良在一个民主体系里是可行的,但在专政体系里却行不通。在独裁专制下,若要实现变革,走向民主,必须经历造反的过程。

 

从概念上说,造反很简单,就是再也不做被迫的事情。但在实践中,造反总是很困难的。反叛者为了他们的信念,在冲突中要冒着生命危险,并危及家庭成员。真正的造反者需要冒险,完全将自己暴露在危险之中。

 

另一个把事情变得更复杂的因素是:反叛者可能有错,也可能被误导。在冲突中,错误的反叛仅仅为夺取权力而反叛,这是对社会公正的挑战。这样的反叛者获胜之后,就会宣布放弃他们曾阐述的目标,取而代之成为下一届独裁集团。而被误导的反叛中,通常反叛者从事恐怖活动或与罪犯串通,从而破坏了他们的道德基础。比如说,特别是二次大战之后的几十年来,许多对世界各地殖民地权力做斗争的人群,就不是正确的反叛者。当他们的国家获得独立后,他们就开始巩固自身的权力,经常以武力打压以前的同盟者,然后建立起独裁政府。

 

这个星球上多于20亿的民众生活在独裁政权中,他们生活在包括暴力在内的极端控制下。某些国家的和平主义和非暴力活动是有效的,人们能够有效地反抗暴力和独裁;而有些国家,这些活动根本无效。对于后者,人们需要以暴制暴,换而言之,需要武装革命。

 

然而有必要认识到,暴力应仅仅是自我防卫,并用来反抗确定的和直接的威胁,只有在这个情形下暴力才是正当的。当许多反叛者忽略了这一点时,他们实际上已经成为恐怖主义者。比如像以色列和巴勒斯坦这样的地方,社会水准已降低到将每个敌对阵营里的人、甚至是曾到敌对阵营里访问的人,都被认为是敌人,被定义为可杀戮的靶子。这种观念延伸涉及到老人、孩子、甚至旅游者。那里没有“非战士”(平民)这样的概念,非我必敌。在这样的地方,人们也许没有意识到,他们接受了群体犯罪和群体惩罚的思想,这是很不道德的,但却有可能被人采纳。

 

这也表明,如果你陷入必须造反的局势,摒弃情绪化是非常必要的。造反可能缘由于你自身的不公事件,或缘由于别人对你所做的事所引起的仇恨和愤怒。但在造反时,你应当抑制这类情绪,用理性来引导造反,这样容易使造反成功,且不容易被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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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领导人       

 

个人的责任意味着我们不应该依赖领导人。我们能够领导自己,去设计一个让所有声音具有同等份量、没有权力集中,因此没有滥用权力的政府体系。

 

但由于历史和其它原因,现实人类社会确实存在一个以领导阶层为基础的架构。这一架构起始于人类最早的社会组织形式,它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形形色色的权力滥用。

 

社会机构的发展促成角色的专业化和对领导人的需要。最初,那些人具备满足其工作需求的最佳条件素质。军队由最好的战士所领导;政府、经济机构和宗教被那些最具有相应知识和智慧的人所领导——他们能够设计出更为复杂的社会系统并且(或许)能够解决这个社会系统所带来的问题;或是他们擅长贸易;或是他们具有足够的创造力去创作关于生命之源和奥秘的故事等等。

 

换句话说,在人类最早的社会组织中,是以功绩为基础来确定领导人的。人民选择并追随那些通过其技能和知识证明自己是最能干的人。

 

此类领导人体现了“优者为王”的社会目标。人们相信,用代表信任和权力的职位来回报那些优秀人物是适当的。

 

不幸的是,以功绩为基础的体系没有持续多久。角色的专业化导致了任人唯亲,直到今天仍然如此。

 

原因是当权者具有天生的腐化本能。在独裁体制里,当权者显然只为自己和他们的亲信服务,但这也会发生在民主体制中。民主体制的当权者应该服务于公众,而非为了个人的利益和议题。然而许多当权者发现,用权力为个人利益服务,包括帮助自己的子女,是不可抗拒的诱惑。

 

领导者也为其以前经营过的公司谋取利益。比如在美国,小布什和切尼当选前都是石油界人,他们当选后,其政策显然给能源工业多加优惠。(这便解释了为什么环境议题被如此轻视,甚至被忽略;为什么许多当选官员都来自于采掘业)。同样,为了任期结束后诱人的受雇承诺,官员也容易腐化。

 

因为竞争的性质,社会机构也依赖于当权者。

 

当权者对社会决策负责,展现杰出技能的个人能够帮助其团体胜过另一个竞争对手。很明显,在战争中,强有力的领导是有利的,在某些情况下,它甚至足以克服军队和武器数量上的不足。在经济竞争中,强有力的当权者所带来的好处也很明显,他们的公司会成功,而其它公司会失败。

 

这也说明了依赖于当权者的社会有很多隐患。首先是领导无力。比如,许多国家有规律地重复同样的错误。其原因是国家还处在同一时期,官员却已易人。新任官员陷入和其前任一样的陷阱。这也反映了,人们通常只从个人所犯的错误中吸取教训。

 

当权者通常自以为是。他们总是觉得自己最好,但这并不保证他们有能力将工作做得更好。当你的智力很强时,你自认为自己比别人有更强的理解力。正因为如此,你开始有支配的欲望,希望按照正确的方式——也就是你的方式来处理事务。但在此过程中,你很容易忘记自己有犯错的可能性:即你有可能并且确实会犯错误。十之八九你可能是对的,但绝非万无一失。但当你力争促成一件事时,你总觉得自己正确,忘记了其他人并非都是没有受过教育的傻瓜,忘记了别人也能解决问题。如果问题涉及到他们本人,他们有权被包括在决策的过程中。

 

因为这种自大,很容易让当权者忘记自己是民主的仆人,并铸成可怕的社会大错。

 

当权者另一个薄弱环节在他被一群异同口声阿谀奉承的人包围时表现得尤其明显。当权者因此被隔绝于许多不同观点以及对立的证据之外。而良好决策的过程是制定最佳政策的过程,它需要考虑所有有用的信息。

 

领导工作不是学术活动。因为其后果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巨大的压力。当权者不得不很好地处理这种压力。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他们就会倾向于虐待自己的下属。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如果他们能完成本职工作,社会还是会接受这种虐待性的领导的。(这又是一起目的与手段关系的例子)。

 

对政治领导人的最大诱惑是金融腐败。某些人利用职权为家族牟利、获取财富,这些财富反过来又被其后代用于确保家族政治权力的延续。类似地,某些人靠募集特殊利益集团的献金参加竞选,然后为那些集团的利益服务,而不是代表一般民众的意愿。

 

目前全世界金融腐败的幅度惊人。老百姓因为入店行窃而被捕,而剽窃了数百万甚至上亿美金的官员们却像是什么事都没做一样。基本的腐败类型包括“政治腐败”,官员们通过法律保护他们的私人利益(比如为自己投资的企业减税);腐败也存在于政府合同中,投标被人操纵,发生贿赂的现象。

 

任人唯亲和腐败相结合,产生了一个特权领导阶层。这是全世界民主社会的共同问题:只有拥有巨大财富(并且在许多情况下其父母也是政治家)的人方有机会赢得选举。

 

一个和当权者相关的更严峻问题是,有人暗中损害民主。某些当选官员企图将自己变为独裁者。他们通过忽视公众意愿和自己的竞选承诺,摧毁社会民主机构,使得自己或其政党无法被驱逐出权力的舞台。

 

这些事件也说明了一个更深的问题:只有那些追求绝对权力的人才被选上。有些人是天生的领袖,在某种意义上他们是最有能力的。但是有些人则会不择手段地向上爬。现代社会的当权者也遵从自然法,并带有野蛮性,这些都成为他们能力的象征。

 

更深的问题是我们无法区分当权者和教师。真正的领袖并不告诉人们做什么。他们只是对公众宣传,说自己能做出更好的决定,以此来达到“这么做对每个人最好”的共识。

 

这是唯一一类能够让人们参与决定的真正民主里的领导人。以此,才有可能摆脱竞争和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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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机构

 

11. 社会监察与平衡

 

社会中权力的滥用会非常严重和有害,甚至导致奴役和屠杀这样的事情,因此必须有效地抵制。要做到这一点,必须采用监察和平衡的制约系统。以监察来限制权力的范围及其集中的程度,幷平衡各种权力。

 

不过,因为存在各种滥用职权的可能性,监察和平衡体统本身已经变得非常复杂。

 

但即使在具有复杂监察平衡系统下(或者说正因为如此复杂),这个系统仍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目前世界各类问题都证明了一个事实:在许多重要方面,对权力的检察和平衡都失败了。

 

我们可以从各个不同方面来观察这些失败。例如,如果社会是各人和社会机构的组合,我们就需要对这两者都予以检查。对普通人来说它相对简单。法律制度,特别是刑法,对个人滥用权力具有威慑的作用幷提供了解决办法。此外,社会规范帮助平衡了其它的不当行为,比如流行的偏见和明显的铺张浪费。

 

就社会组织机构来说,就比较不容易了。组织机构有各种类型,因此问题的类型也不同,这些机构的领导人也有不同的类型和问题。监察的最终目标是确保这些组织机构满足民众的需求,使得这些组织机构所追求的目标不会偏离大方向,特别是限制其领导层对极端财富和权力的愿望。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监察和平衡是以道德为标准的。人们所做的一切都应该避免伤害他人,人们对所做的事情都要承担责任。这是社会免于自然法的基本保障。道德是通过教育来传播的。人们的良好举止通常靠的是家庭教育(或是说应该通过家庭教育来实现)。这些良好举止后来正式体现在法律中。

 

道德是社会价值的基础,社会价值还包括平等和自由,以及民主所依据的其它理念。大家应该携手合作,限制个人的私欲。从这个角度来看,监察和平衡的目的就是针对所有威胁社会价值的行为。例如,就平等而言,社会必须有机制来保护各种独特群体的成员免予各种类型的歧视。

 

更直接地,监察和平衡也针对不同机构中的权力集中,以及可能被滥用的情形。这一点决定了监察平衡的优先秩序。权力越大,滥用就越严重,因此对此监察就更重要。

 

当然,这些讨论都指的是民主社会。非民主社会里不具有这样的监察系统。此外,在代议式民主体系中,选出的领袖在一定程度上基于他们的功绩。重要的是,尽管有时大家依据此人过去的功绩而对他予以信任,但这种信任本身幷不是监察。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不能依赖于自我约束,期待组织机构自我管辖。许多实例说明,自我管辖总会失败。因为组织机构幷不像周边民众一样看清自身的错误。此外,幷不能全盘信任他们的领导者。

 

因此,除了这些组织机构本身应由一定的程序来控制他们的行为以外,必须有一个独立和可核查的制度来约束他们。

 

最后,监察和平衡制度必须防范于未然,而不是着火了才救火。新的威胁不断出现,我们必须有所预防才行。新的威胁需要新的监察方式。

 

对于一个组织机构,可以从他们的领导人开始监察。这实际上提出了一个更深刻的问题,甚至可能会破坏监察平衡制度的基本理念。社会监察始于价值,但它们是由具体的组织来管理的。而这些监察组织本身就是一种组织机构,因此,监察平衡实际上是由另一个组织机构来控制其它的组织机构。所有这些组织机构都依赖于其领导人,结果这些领导人由于其地位而享有财富、权力和特权。因此,他们有非民主本质的既得利益,他们会设法维持这些特权。

 

从另一个角度说,为限制特权和权力的民主监察,是由那些自己本身就拥有特权和权力的人们来贯彻的。因此,这些人是否能够尽其职责值得怀疑。监察本身可能是好的,但这些执行者可能幷不认真去做。他们一旦腐化,便会造成整个监察体系的失败。

 

与此相关的是难以追究哪怕是最差的领导人的责任。首先,他们,以及与他们联盟的媒体,会竭尽全力来争辩,说他们其实幷不那么糟。其次,如果他们的失败是不可否认的,他们会找一个下属当替罪羊,将责任归咎于那人。某个当权者全面承担错误后果的实例实在罕见。

 

因此,必须使用额外的监察手段对当权者进行监督。但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是否有成功的例子很让人怀疑。例如,通常这样的监察是将任期长度和任期限制结合起来。民选官员的职位,相对于其职责,有一个合理的任期度,幷只允许有限数量的连任,一般不多于两次。此外,只有在选民认为他们第一次任期表现出色时,这些人才有可能连任。

 

此外,还有用解雇、弹劾、法律审查的威胁来对付意欲颠覆民主的企图,以及腐败、裙带关系和作伪证等。这些听起来都挺吓人,人们对这类措施给予很大希望。但事实上,当权者连谋杀的事情都能逃脱,现在政府的腐败已经达到难以想象的规模,这都证明了这类措施显然不会有什么太大成效。

 

根本原因是由于当权者们拥有财富,因此拥有一些特权,这些特权仍然受到保护。只有通过实施限制财富(包括限制经济权力的继承)来限制这些特权,监察才能发挥良好的作用。

 

追究这个问题的根源,最好先解释一下当权者的心理。几乎所有的当权者,不管他们公开或私下说什么,都拒绝平等。他们自认为自己比别人更好。他们拥有更多的权力让他们这么以为。当然,由于当权者任期的限制,这些权力只是暂时的(对政治当权者而言)。还因为,这些当权者内心深处觉得自己更优越,因为他们至少在目前拥有更多的财富。

 

最后一类监察是关于社会不同类型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以及这些机构的内部结构。对于后者,民主政府体制中的三权分立将在下一课“法治”里谈到。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我们已经在讨论神权主义时分析了政教分离。所有这种组织机构的设置都要求有形的分离,包括商业(或公司)分离于国家政府;商业分离于教会,以及新闻媒体分离于商业贸易和政权等。这还需要一个教育系统,以防止来自政府、宗教和公司的不正当影响。最后,政府内部拥有其它方面的监察力量,比如军队和警察。

 

有关这些机构的最后一点是,在接受全球化的进程中,国际之间的联系有了新的模式。给整个世界造成的危害将需要国际方面的监察。但现有的系统还做不到这一点。

 

民众是监察的最后关口。公众将以许多不同的形式来监察,比如通过投票、通过现有渠道(包括互联网)表达不满、举报、从事异议活跃运动、参与抗议和抵制等;最后,当所有办法都失败以后,就通过造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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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法治

 

法治的目的是建立一个正式的司法框架,以取代自然法。自然法基于强权。法治基于人权:即基于理性和道德。自然法是随意的、反复无常的,它反映了很强的短暂冲动。法治则是不含糊的、可预测的。

 

自然法有利于少数特权阶层。法治则是公平和公正的,它适用于每个人。也就是说,自然法是不公正的。法治使公正的社会成为可能。

 

创造法治也许是我们作为人类的最高成就。这是一个进化事件。它把人类重新定义为不会对他人和其他物种的痛苦袖手旁观的生物。

 

法治对维护自由十分必要。对社会里个人自由的基本限制是法律所禁止的。在最坏的社会里,比如在独裁政权下,法律禁止所有的独立行动。但即使在压迫不严重的社会里,什么是违法的、如何执行法律,也往往不甚清楚。这就造成了我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而这本身限制了自由。

 

法治是政府的直接责任。进一步说,它是民主的支柱。如果法律系统,包括对其它社会机构的监管无法正常工作的话,整个社会体制就会失败。为了让法律系统正常工作,政府必须廉洁,并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以便面对随时出现的新危害。

 

民主政府一般有两个或三个分支结构,以创立、运用、并解释和执行法律制度。在第一种民主制,即议会制民主国家里,具有一个民选的立法机构(即议会),从中组成内阁、总理和法院。而行政机构,即总理和内阁,在某种意义上是与议会分开的。行政机构也依赖于议会,因为议会可以通过不信任投票罢免他们。

 

在第二种民主制,即总统民主制里,具有一个民选的立法机构和一个民选的、任命制的内阁行政执行官(总统)。只有弹劾、法院裁决才可以罢免总统。

 

美国是具有三个分支结构的例子。国会起草新法律(立法),然后这些法律需要经过总统的批准。此外,作为总行政官,总统指示政府各部门和机构实施新法律。如果对这些法律的定义有疑问,或者对如何贯彻执行有争议,则必须通过法院的司法解释来解决。

 

法律有不同类型。许多国家有一个基本文件作为整个法律的基础,它称为宪法或宪章。宪法一般包括授权法,它规定政府机构各部门的作用,并管理它们的相互关系,它还包括保护人权的基本条款。宪法确定并且限制了政府的权力。

 

宪法还和其它法案形成另外形式的法律条案。这方面虽然各国差异很大,但基本的区别是公法和私法。公法掌管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个人包括真实的人,以及如同公司之类的机构实体的法人。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和刑事法。行政法掌管政府机构的行为、民法程序等,即允许当事方,无论是个人还是机构,寻求对不同类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换句话说,通过"民事行动"即诉讼来解决。而刑事法明文禁止某些行为,并列出如何对违法行为采用严厉的惩罚。它也包括了被告的权利。

 

私法则仅仅界定个人之间的关系(个人也包括机构实体这个法人),包括合同法、财产法、公司法和商业法,以及其它类型的纠纷(俗称为"侵权")。一系列私法构成国内的法律。当然还有国际法律,它用来管理各国和其它各方的国际关系。

 

对刑法,某些民事诉讼都有各种类型的执法和处罚方式。其中包括警察和政府监管机制,用来逮捕违法的当事人,再由法院确认和判决定罪、罚款或送入监狱。

 

正如作家罗伯特?欣克利(Robert Hinkley)所述,法律制度的一个假设是:当不道德行为的损害不是太大时,可以通过法律来限制它。这种说法也许符合历史上某些事实,但它已不再管用。公司的行为,以及政府一般不愿意予以管辖的行为,已对社会造成了新的挑战,目前的法律制度一时无法解决。

 

一个基本原则是法律条例要尽可能简单。因为过多的法律会造成滥用的情形。例如,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非常复杂,以至于相互重叠和冲突。这造成了警方和法院酌情处理的困难。富人可以通过行贿获得有利的辩解,而穷人则受到严厉、毫不通融的待遇。

 

这种滥用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有发生。发展中国家有个共同笑话是:监狱有后门,那是为释放有能力支付金钱的人而设立的。另一个例子是城郊居民区的迅速扩展。即使遭到当地大多数居民的反对,地产开发商仍然通过给当地乡镇官员行贿,让政府改变分区方式,达到大型建设项目开发的目的。开发商承诺的新税收,其中一部分就作为更高的补偿流向官员的腰包。

 

在现代社会中,腐败是最大的威胁。这是因为当政府腐败时就没有了法治。平等保护遭到破坏,大多数人的意愿被忽略。

 

另一种法治的核心内容是保护个人权利,包括刑事被告的权利。

 

被告的基本权利,是假定被告可能无罪。政府必须证明此人有罪才行。如果没有这个证明,法律有可能变得武断和反复无常。有了举证,被告人接下来就有了人身保护权。这个权利包括有权提出质疑人的拘留是否合法、审查所有政府的证据、并禁止强迫作证(因为政府有可能得到的是通过警察虐待和酷刑而取得的证词)。其它被告人的权利包括:

- 不受到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

- 逮捕令只能在可能的原因得到论证后才能下达

- 被告人不能强迫证明自己有罪

- 有得到法律咨询的权利

- 可以直接面对反对你的证人

- 要求迅速和公开审判的权利,以及要求在假定的犯罪区审判的权利

- 而且,不得收取过高的保释金

(组合在一起,这些权利被称为"(法律的)正当程序"。)

 

此外,如果被判有罪,个人有提出上诉的权利,并且不会受到过度的罚款,或因此受到残酷和不寻常的处罚。对于财产被没收的案件,应给予合理补偿。

 

而且,个人不能因为尚未做过的、或在新的法律出现前所做的事情被控以"潜在的"罪行。(后者称为事后法律,虽然其中也有属于可以接受的特别形式,比如准许大赦的条款)。与此有关的是,一个人不能因为以前已经被判无辜的同一事件被再次起诉(这就是所谓的“一罪重审”。)

 

当政府寻求法律特例时,这便是对法治的挑战。例如在美国,人身保护权可以在国家遭到侵略或遇到反叛时暂停。

 

任何这样的例外都是非常值得商榷的,因为这造成了建立一个公平和公正的法制系统的困难。

 

最后一个问题是:法律是为谁而定?法律制度涉及到个体的"合法权益"或"地位"(即有权提出诉讼)。目前,这只包括个人和机构。法律的另一个发展,是对其它形式生命的权利和环境地位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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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宪法

 

国家的立法和司法程序、机构分支,各国之间有巨大的差异。

 

重要的区别在于这个国家是否具有宪法,即执政的法律文件。许多国家具有宪法,但有些国家没有(明显的例子是英国)。这些国家只有普通法,即一个根据数十年甚至数百年的案例所建立的法律文献(注:也叫“习惯法”、“不成文法”、“判例法”),它涵盖了政府结构方面和所有其它方面的各种法律问题。

 

本课将集中阐述宪法的使用。文中将进一步以美国体制来说明。即便有其公认的缺点,美国体制仍被认为是目前社会监察和平衡方面的一个最佳范本。

 

宪法是"本土上的最高法律"。依照这个法律,国家拥有主权,并建立了政府。

 

宪法担负着重大的责任,所有相关文件都必须精心设定才能履行这个责任,不然的话,宪法将不能成为有效的防御工具来防止任何破坏民主制度的企图。

 

制定法律很难做得面面俱到。许多国家多次重新起草、修订宪法的事实说明了这一点。这反映了宪法和一个国家政治发展状况的相互关系。如果一个国家处于原始民主阶段,由于长期以来,甚至仍然接受传统威权统治的影响,即使宪法十分强壮有力也仍然会失败,比如当政府被军事政变推翻时。或者,宪法相当微弱,当权政府为延续自己的统治,可以随心所欲地加以解释。

 

宪法决定了政府部门的结构。这种结构本身也是一种监察和平衡。美国宪法的前三章确立了美国政府的三个分支。值得注意的是:第一章讲的是国会,第二章是总统,第三章是最高法院。除了其它原因外,这样的安排反映了起草者的信念:优先考虑的是国会,因为它最代表民众的利益。

 

宪法将政府的权力分开,以此限制每个分支的权力。它对其中任一分支予以足够的权力,以抵消其它两个分支可能勾结的企图。(这是一个非常微妙的平衡)。此外,这些分支在一些领域里有所重叠并共同承担责任。

 

在美国,国会起草法案,但总统有权否决。而国会又可以否定总统的否决。国会还有权宣战。但总统作为军队的总司令,要对其后果负责。(这反映了民主制中常见的另一制衡,即由一个民选的政治官员,而非最高级将领,来直接掌握军事指挥的权力。)

 

国会也有权弹劾总统。但它必须通过众议院提出指控,经由参议院审理。

 

国会还有权在最高法院之下建立法庭,总统任命法院的最高法官。国会,准确地说是参议院,可以否决总统的司法任命。

 

最高法院具有“法律审查权”,因此,如果最高法院认为新法律或政府的行动与宪法的基本原则相冲突,它可以否决新制订的法律,或不批准政府的某个行动。然而,尽管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几乎不可能被免职(只要他们"表现良好",其任命就能延续终身),国会也有一个额外的抑制手段,因为国会可以修改宪法。

 

美国体制的另一个制约是,一个人不能同时服务于行政和立法两个部门(例如,一个国会议员不可以同时兼当总统顾问)。这是分离各部门权力的额外保证。

 

这是美国体制与议会民主制的区别。议会民主制中,立法者参与日常的政府运作。在这种体制中,总理和内阁部长们同时也可以是议会成员。

 

美国国会是由两“院”组成的。一个是参议院,每州有两名参议员,总数100人。另一个是众议院,共有435个代表。这是一个"两院制"的立法体系,而不是一院制。

 

众议院将各州分为人口大致相等的区,由每个区中选出的代表所组成。根据新的人口普查,这些地区定期被修正。这里,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必须拒绝为了有利于某些具体候选人而重新划定地区边界的政治企图。

 

国会的两院结构使得各州之间通过参议院达到平等,又使得广大民众的代表性通过众议院来实现平均。

 

宪法还界定了三个分支的日常工作权限。在各项事务中,国会授权发行货币、征税,但它同时必须预算和记录本身的收支;国会还负责商业条规、建立邮政系统、增加国家军队,以及起草所有执行这些权力所必需的法律。

 

除了总司令的角色,总统还是各个内阁部门的总领导。他或她还负责外交政策,包括任命各国大使(但被命名者必须得到参议院的批准)。总统作为公认的国家领袖,对立法议程也有重大影响。这个影响或是以间接的形式,比如通过发表公开声明的方式来实现;或是以直接的形式,即通过国会里盟友的努力来实现。

 

总统民主制的问题是,即使国会立了法,这并不保证总统将执行它们。例如,很多总统曾由企业赞助竞选,这些总统会拒绝积极执行某些影响这些企业利益的商业条规。

 

由于起草法律时不能做公开解释,还由于几乎不可能做到万无一失,起草法律草案变得非常复杂。

 

因此,国会有了一个附加的责任,即监督。它不仅监督法律的起草,还负责监督政府的运作。如果国会认为没有顺从立法的目的,或认为国家被某种方式误导了,国会有权要求行政当局人员到听证会作证。国会还有一个相关的调查部门,叫做政府问责办公室。

 

第三个分支最高法院是其它两个分支的下属。宪法规定了法院的管辖权,但除此之外它的权力并不明确。的确,这是一个由法院本身初步裁决才给以自身权限的司法审查权,最后成为有关宪法的最终解释权。(那些没有宪章的国家没有司法审查权。)

 

法院也是下属单位,因为法官并非民选,公众无法向他们问责。他们没有有形的力量。法院被认为是有"说服的权力",而政府是有"行动的权力"。

 

一个隐含的限制是,法院在国家的外交事务上作用有限,它的主要管辖范围是国内事务。

 

然而,最高法院在它管辖权限内的判决是不容置疑的,被判决者没有上诉权。最高法院的前案例只能通过自身(这是一种自我调节形式)或由国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来被修正或推翻。

 

最高法院的意图是保持独立并合法,而非任何政治因素。(在这个意义上司法应该是"盲目的"。)

 

这便意味着最高法院要提供对法律纠纷的不偏不倚的分析,而并非解释为何政府的政策是这样或那样的。因此大法官们不应该采取任何进一步开拓政治或党派议程的行动。

 

最高法院的基本原则是"司法克制"。这要求大法官们严格根据宪法的实际文本,确保他们不会损害美国国会的立法权力。

 

司法克制的对立面是"司法能动"。这发生在法官在宪法条款中注入新的解释。

 

司法克制和司法能动的竞争说明了一个关键点:宪法是一个活的文件。它不是写在石头上的。有些人认为,对18世纪时写下的法律,必须严格按字面解释。这无异于对圣经和可兰经进行字面解释。

 

这些人只不过是宪法的原教旨主义者。

 

美国宪法的起草者知道他们无法准备一份明确涵盖一切未来的文件。他们的意图是建立一个宪章,可以成功地采纳和解决这些变化的情况。他们希望法学家的后代会接受这个精神。

 

总之,世界上不同国家的人民必须小心地决定哪个架构、制衡、以及选举和任命官员的程序能予他们最好的服务。目标是建立一个尊重和保障个人权利的、且运作良好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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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联邦制

 

最简单的民主体制是一院制议会的单一国家,即只有一个中央政府,没有任何下属州或省份,而且只有一个立法院。

 

这样的国家把人口分成大致相等的几个地区,由各区居民选出的代表组成一个议会。

 

这种体制对任何社会的治理都是可行的。然而因为各种原因,除了中央政府以外,大多数国家还有州或省份。两院的立法体制也是一种规范。通常还有各级地方政府,如县、乡镇和城市政府等。

 

体制的复杂有其历史因素,比如美国的扩展是从一个殖民区域扩展到另一个殖民区域,然后形成了州,又从一个州发展到多个州。除此之外,还有其它因素,比如要考虑整体选民的多少,以及明显不同的人口分部或地理因素等。

 

联邦制国家指的是国家有统一的中央政府,各州又有自己的州政府。这个体制的关键之处是中央(或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这也是一个细微的平衡。太多的权力集中会出现独裁的危险。太少的权力集中则由于各州立异而可能导致国家分裂和失败。(而且中央政府还需要有足够的实力,以便在国际事务中代表这个国家。)

 

基于这个权力平衡的差异,世界各地的联邦政府之间有很大的差别。

 

美国拥有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而另一些国家则是由很强的、甚至完全自治的各州政府组成一个相当松散的邦联。

 

这个社会结构也反映了当地人民对国家与州的认同程度。

 

如果州的地位强大,在联邦制下的各州联盟往往就相对微弱。但若要使联邦结构正常运作,中央政府就必须有足够的力量来对付各州间的权限和歧视。

 

联邦体制的好处在于:各州的联合提供了力量,各州可以分担一些费用,比如分担国防军事的开销。通过接受缩减各州的权力及地位,并建立强大的中央和国家地位,微弱的联邦制就可以得到好处。

 

但这样做也有代价。联邦制里正式授权的独特群体越多,群体间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就越大。此外,当政府各阶层提供额外制衡时,它们也造成了不同程度的额外控制以及滥用的可能性,并导致总开支大大增加。

 

联邦制的其它特征包括:不同州可以尝试不同的政府模式。这是一种创新的途径。不过,如果一个国家具有太多的州,这个系统会显得比较繁琐。

 

这里存在一个问题:一个具有许多州的国家,各州之间的发展会很不一致,特别是对于个人权利的保护方面:一些州会做得很好,另一些州则出现了问题。中央政府的首要责任是确保全国各地的个人权利始终受到保护。

 

联邦政府通常有专门的职能部门负责军事、外交事务和发行货币,以及对最重要的经济问题制定条规。对于基本服务、政府职能方面,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通常共同分担责任,或有共同的参与权,包括起草法案、进行选举、增加税收、建立警察机构、制定贸易、自然资源的开发、以及制定限制因此产生负面环境后果的条规。

 

民主的基本原则是,受某项政府决定影响最深的人应该有最后的发言权。这实际上是在决策过程中分散权力,防止权力过于集中,因此这也是对中央政府权力的一种监察。它也反映了地方官员能更好地评估当地事宜这个事实。中央的介入,只应该在各州条规不同,但要确保国家资源共享以及环境受到保护的时候才发生。

 

一个常见的问题是:资源财富不是公平分享的。自然资源来自不同的区域。但如果联邦政府腐败,那些地区的人民只会得到比应有份额更少的一部分。在许多情况下,这是当地反叛的一个因素,如印度东北部与尼日利亚三角洲地区所发生的叛乱。

 

一些国家的联邦结构正面临严峻的挑战。无论出于什么样的利益考虑,不同种族、宗教、或区域集团若出现严重分歧,联邦政府就可能不再适合。在此情形下,联邦政府的结构可以被逐渐采纳,但一般需要做出很大的妥协。联邦政府的目的是让当地人民根据自己的事务自治,而同时又承担大家共同关注的责任。而要实现后者,需要一些特殊的规定。比如,倘若一群人构成多数优势,可能导致侵犯他人的权利时,社会就应该允许有不成比例的少数派存在(即不是一人一票选出的那种代表),甚至允许少数派拥有否决权。

 

正如政治科学家阿伦德?利普哈特(Arend Lijphart)所指出的,如果各州有忠诚于国家的底线,如果独特的少数群体在人口和领土上相对平均分布,那么,在一个壁垒分明的社会系统里实现联邦制会相对容易些。

 

最终,对于某些社会而言,联邦制并不合理。如果为了反抗腐败和歧视,分裂的愿望就是正当的,比如南斯拉夫和苏联的状况。它说明,如果各方始终困难重重,结束联邦可能是更好的选择,取而代之的是允许原先的州形成一个独立的国家。

 

国家宪法明确了中央政府的权利和各州的权利。如同宪法具有政府官员可能被罢免的程序,国家宪法也应该考虑允许增加新国家及允许联盟解散的条规。

 

宪法还规定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权限的关系,以及政府与个人之间的权限的关系。

 

在美国,第十四修正案规定了各州对个人权利的法律一致性。(这是上述的平等保护的一个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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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选举

 

代议制民主建立在选举的基础上,因此,它们必须是自由和公正的。此外,虽然管理选举涉及到许多因素,但最令人担忧的问题仍然是:选举是由政府来举办的。这意味着现任官员可能会操纵选举,以确保他们(或他们所属的政党)继续执政。因而必须通过额外的制衡来抑制这种操纵。

 

例如,在美国,联邦政府的雇员被禁止参加竞选活动。

 

选举表达了公民的意愿,这也是公民作为个人所拥有的政治权利。他们可以投票、竞选公职、持有非选举产生的职位,并得到国家的保护和其它服务,或对选举提出申诉。

 

公民权是平等的一种形式:即在社会政治体系中有平等的参与权。

 

选举提供了政治参与的正规手段,而不像异议反抗或造反那样缺乏正规的程序。

 

许多国家的政府历来在公民权上予以限制,比如限制某些对政府有挑战性的群体的投票权和任职权。对于宗教和种族的限制,世界各地都普遍存在。此外,重罪判刑的犯人没有投票权。另外,各国都有最低投票年龄的限制。

 

当然,仅仅拥有投票权并不能保证一定会选举成功。民主对其参与者及选民的要求很高。为了使民主体制有效并发挥最佳水平,它要求选民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 社会具有良好发展的大众教育体系,使民众通过学习可以了解生活的复杂性,并理解为达到公平、正义和维持道德水准,需要什么样的社会组织机构。

- 具有对社会影响的有效防御。

- 具有关于政府的目的、组织结构、和运作的知识。

- 具有对当前重要的政府问题的教育。

- 具有对个人身份和责任的良好意识,以及参加投票所需的纪律和自由意志。

 

显然,在任何现有社会里,相当一部分人都达不到这个标准。

 

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对那些达不到标准的人,应该怎样办?我们不能剥夺他们的投票权,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法制订出一个合理公平的方案来衡量投票人。唯一的解决办法是努力教育选民,以期随着时间的推移,增强他们的关注,提高他们的水准。

 

选举是推选政治职务的任职者。但是对于迫切关心的具体事项,公民也可进行投票表决。这样的表决既可以和正常选举同时进行,又可单独进行。

 

与职务相关的是任职期限。正常任期是四到五年。一般来说,短期任职比较好,因为想撤销任职中的官员是相当困难的事情。如果某官员的领导力差(这种情形很常见),我们就需要能对这类人监察并阻止他或她任期过长。

 

在总统民主制里,对行政机关和其他职位官员的选举是在其任期结束的时候。但在许多议会制民主国家,首相有权进行提前选举。

 

这便潜伏着不民主的因素,因为它可能让首相或其政党占据优势。

 

(议会制的民主国家还允许投信任票,这是对在任期官员免职的一个方式。对政府的信任投票失败后,就会举行提前选举。)

 

公职的候选人一般须符合年龄、居住地、公民年限等必备条件。除此之外,没有其它资格限制。有些国家有额外的要求,比如候选人需要具备大学学历。这样做是为了使国家的候选人只限于上层阶级,其本质是不民主的。一个民主国家的候选人应该由其政绩品行来决定,在这个条件下任何人都可以竞选公职。

 

在一个民主国家,一个人对公职候选人的投票是私人化的,它应在投票站受到保护,即投票台的设计和布局应该提供这样的保护。此外,选民不应该受到恐吓。如果需要,投票场所必须设有武装警卫和国际监督人员。

 

选举的基本要点是获得一个准确的结果。这就要求具有防止选举舞弊的程序,包括检查不适当的登记和在投票站作弊的状况。选民必须得到确认,并经受标准的检验身份程序。此外,由于过于复杂的系统不易让老人和教育程度较低的理解,会给他们造成困扰,投票程序应尽可能简明清楚。

 

一个代议制民主的基本假设是,选民可以做出明智的选择,有权表决的每个人都有机会做这样的选择,而他们的选择会得到妥善的登记和计算。你必须能计算投票。选举,包括那些使用新型电子投票机的选举,仍需要监督和文字记录,以防有人篡改,并防止机器和人为的误差。此外,必须有重新计算与重新投票的相关规定,以备选举有严重争议时使用。

 

重新选举是补选、正常选举期之外的选举、或在区域外的选举的一种变化形式。 它可能发生在预期之外,以零星的方式发生,比如当任职人员死亡或离开职位的时候。更加通常的情形是,由于选举舞弊,被选上的候选人不够资格而需要重新选举。

 

涉及到政党的问题将在下一课考虑。现在,选举的最后一个问题是,投票是否应该是强制性的?在一些国家,公民必须投票。如果他们不这样做,他们就失去了以后的选举权。

 

这也是一个有关目的和手段的可争议的例子。国家确实需要尽可能高的投票率,因为它将更好地反映民众的愿望,反过来又增加了民选官员的合法性。但强制性投票又是一种告诉人们必须做什么的独裁形式。投票是一种特权,但即使是一种特权,也应该出于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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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政党

 

政党是由政治意念一致的人群组织起来,并确保所关注的问题得到解决的一种手段。政党在选举和政府执政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但政党也可以被狭义定义为仅仅为某个具体问题而联合的组织,或一个广阔的政治平台。有趣的是,政党经常改变自己的立场以改进他们对民众的吸引力。它们通常跟踪、鼓动并发展重要问题的流行观点。但即使具有这些改变,政党一般还是相对稳定的。它们是需要大量资源的庞大组织,其巨大努力目标在于延续这个政党。

 

在选举中,政党通过全国大会提出本党竞选公职的候选人,然后支持候选人去竞选。

 

这里,其目标是组织大规模的对候选人的支持。它也预示了,要想竞选公职,必须加入某个已经具有一定规模的政党,因为很少有国家可能通过建立新党来参加选举。

 

所有民主国家都有政党,但却有一些基本区别。有的国家有两、三个政党(如美国和英国),有的国家有多于三个的政党,而有的国家有更多的政党。政党的多少取决于选举区域的性质。只选一人的小区(在美国是众议员,在英国是议会议员),已被证明不可避免地会演变成两个或三个政党的制度。这是因为一个比较广泛的党能得到更广泛的支持,拉到更多的选票,因此胜率较高。而一旦存在这样的系统,创建新政党就会变得非常困难。

 

较大地区以及有多个代表的国家会有多个政党体系,其选举被称为“比例投票”。所有这些国家,包括英国,都是总理议会民主政体。即根据各方选票,按比例分配议会中的议席以及内阁部长的职位。例如,如果一个政党获得百分之三十的选票,它就在该区享有百分之三十的议席。

 

当某党得到比例相对较少的选票,但它仍是众多参政党中的最高选票时,这样的系统可以防止该党赢得某选区的所有议席。

 

许多比例投票的国家具有很多政党,其原因是,即使是一个小党也可能获得足够的票数来赢得一个席位。一些国家规定各方必须满足最低投票数,以确保不会出现几十个政党而形成一个分裂的政府。

 

各政党用该党的候选人来填充赢得的议会席位,这在世界各地仍有许多不同之处。在"封闭名单"制里,人们选举的是这个党派,所以政党会用他们的最佳候选人来填充赢得的议会席位。而在"开放名单"制里,得到最多选票的人才能担任这个席位。此外,得到席位最多的政党可以选择总理,但如果它没有赢得多数选票,则需要和其它政党联合组织政府。

 

总理是政府首脑。许多议会民主政体也有总统或国家元首,但这经常是一种形式上的职位。国家元首是由政府委任或民众普选的首脑。由选举而产生的国家首脑,一般具有实质性的责任,并且有第二次决选。第一次选举投票中获票最高的两名候选人将在决选中竞争,由赢得多数的那个人担任职务。

 

根据爱尔兰哲学家、议会成员埃德蒙德?伯克(Edmund Burke)的说法,在政府内部,政党的角色是"在执政时给予连贯的、强有力的行政管理;而在野时提供原则性的批评。"

 

通常在两党制中,反对派很少表现出愿意与执政党一起为国家利益服务的愿望。相反,它通常集中精力,努力破坏当权政府,迫使执政党下台,两党换届当权。

 

同样,在多党制的议会民主国家,任何一方很少能获得足够票数而仅靠其本身来治理国家。选票领先的政党致力于组织联盟,而这很容易成为那些在政府中只有少数席位、却足以影响权力平衡的小党派的人质。

 

各个政党一起管理立法进程并设置政府的议事日程。这也包括出于某些政治原因阻止重要问题的审议。在这种情况下,各方努力的重点就成了权力的争夺,而不是对国家的执政。

 

如本章所讨论的,政党履行许多基本职能,但也招致许多负面的后果。其中最重要的后果是将社会分成不同的派别。许多政党有意吸引不同的社会群体,这样做只是加强了人们之间的差异,而非求同存异。这和人民统一与合作的愿望相违背,是民主体制中的一个主要政治障碍。

 

而且,政党通常将选民规范化。人是复杂的,人们在不同社会和政治问题上具有广泛的不同意见。这些意愿的强度可以是没有任何承诺和行动,也可以是愿意为一些基本生命的议题而献身。党籍通过具体条例将大家联络在一起。但人们希望各政党代表他们的关注,而不是把他们定义成简单的漫画。

 

屡见不鲜的是,政党变得比他们所代表的人民更加严厉、更加不宽容。

 

政党也是不民主的。它通常由一些个人、一些党的领导人来控制整个组织。

 

进一步发展的趋势是这些政党自身内部的派系纷争,因此他们表现出不和,而不是形成一个统一战线。

 

这通常伴随着一个赞助体系。特别是那些靠捐款竞选、而不是靠政府资金竞选的国家,政党候选人获胜后,通常会委任为党做了大量工作或提供大量捐赠的个人以职位。在某个党派占主导地位的司法管辖区,这类系统被称为"政治机器"。

 

为了延续政党及其权力,政党需要其支持者的忠诚。除了赞助,政党要求党员们正式登记手续和缴纳会费,以加强对党的忠诚。

 

当选官员对党的忠诚,是通过对竞选资金和其它资源的控制来达到。这是一个执行党纪的系统,它通过党内选举的政府官员来执行。

 

政党的负面后果有其深远影响,特别是当一个国家是由金钱政治主导的时候。然而,我们很难找到消除这类影响的方法,因为人们的基本权利之一是结社自由。不过,有一种方法可以加以限制,那就是限制某些竞选行为(比如在日本禁止逐户上门拉票),以及限制竞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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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挑战

 

17. 民主的窘境

 

正如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在他开创性的著作《美国民主》里首次观察到的,民主具有一系列风险和挑战。这也被称作“民主的窘境”,即每个行动的选择都存在潜在的负面后果。它们包括:

- 民主成为“多数人暴政”的风险。

- 权力过分集中而引发的问题。

- 民主对个人自由带来的风险。

- 军队在民主里扮演的角色。

- 政治上平等,但经济和社会不平等的社会里所存在的矛盾。

 

民主是由人民管理的政府。理想状态下,它意味着在一个社会里,大家一起努力,实现共同的目标。但实际上,人类历来缺乏合作精神,民主将成为满足多数人需求的统治。任何团体或联合的团体都可以通过选举,获得大多数,然后将其意志强行推广给其他人。

 

这是第一个难题。这种“多数人的行为自由”必须得到一定的抑制。原因之一是多数人的统治往往会产生歧视。少数人会受到来自多数人的各种不同方式的歧视。的确,如果大多数人的意愿(即使这个大多数相当于所有人口,除了一个人以外),是强迫一个人按照他们的方式来行事,这便剥夺了这个人的权利,会导致伤害少数人的利益,使这样的统治变成暴政。

 

抑制多数人暴政的方式包括:禁止政府和社会的某些行为(比如歧视),以及对于某些特定行为要求拥有比大多数还要高的选票。

 

相关的问题是:谁是大多数?一个有争议的议题会影响到社会的不同层次,比如影响到地方社区、某个地理区域或整个国家,到底谁的声音该做主?例如,政府要修建一个大坝,受影响的当地社区(以及环保人士)几乎肯定会反对。但整个周边地域可能希望大坝提供水源,而国家期望大坝提供电源。

 

在这种情形下,谁的意见应该被采纳?我们前面提到的一个民主原则是,那些受影响最深的人应该有最后的决定权,(在许多情况下,这可能是最少数群体)。不这样做,民主实际上就会变成专制。那么,在大坝的例子中,除非当地社区的利益得到充分满足,并完全解决他们的忧虑,当地社区有权否决建造大坝。

 

同样,这个论据可以用来为分裂运动辩护。一个地区如果在这个国家里受到全面的歧视,那么它想脱离这个国家就是正当的行为。

 

除了多数暴政,有些民主制度里可能会有少数人具有不相称的影响力。如前所述,在议会民主政体里,小而边缘的政党在反抗大党的竞争而形成联盟时,会施加重大的影响。不过更普遍的“少数暴政”是通过阶级和财富的影响力,这在所有成熟和发展中的民主体制里都有类似的情形。上层阶级的权力一直远远超出他们实际人数应有的权力。

 

第二个难题是权力集中。它涉及到特权,即富人政府或为富人谋利的政府的特权,以及那些相关领导身上出现的问题。这些问题会延伸到社会机构。

 

所有不同机构所引起的难题都属于我们所说的“民主的窘境”的范围。

 

为解决这些难题,一般来说要保持尽可能小的机构,并将权力下放给当地社区。然而,权力下放又增加了另一个风险。仅仅因为一个国家政府是民主的,并不意味着各级地方政府也是民主的。地方政府实际上更容易受独裁势力如"强者"、军阀和黑手党的控制。

 

接下来的问题便是如何防止这种地区性的专制。

 

下一个挑战是维护个人自由。在新的民主体中,人民往往并不自由。他们仍然习惯于传统的专制制度。此外,他们通常没有足够的民主教育,因而特别容易在感情上被人操纵。

 

领导人往往来自前统治阶级,甚至是前统治者的后代。这些统治者依然高高在上,享受特权,唯我独尊。另一方面,如果一个成型的独裁政府刚被武装斗争打败的话,就会出现另一类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当选者往往是闹革命的将领。他们是战争时期的胜者,但他们并不适合做民主及和平时期的领袖。

 

在成熟的民主体制中,民众一般不会受到制度化的镇压。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种自由是有代价的,但民众却以为理所当然。这使得领导人将选举变成民粹主义和顺应民意的大戏,而当选后他们就会利用各种机会滥用权力。

 

第四个问题是军队的作用,这在下一课会有更详细的讨论。相关的问题是民主国家对独裁国家的支持,这往往是通过两国军方之间的协议,包括武器转让来实现的。

 

民主社会的最后一个矛盾或虚伪性是,人民虽具有政治平等,但他们之间存在着巨大的社会和经济上的差异。如同我们关于民主的一系列课程所论述的,在民主体系中,平等并不是一个"局部"条件。这令人回想起种族主义者的旧论点,即非裔美国人和其他人平等,但应当被隔离。

 

结束财富特权是对民主的最大挑战。除了斯堪的纳维亚地区的国家可能例外以外,至今没有任何国家能有效地面对特权。但如果不抑制特权,就会引起不容置疑的后果。社会将变得堕落,并带来社会分解,会出现异议,然后是各类风潮,甚至导致无政府状态,直至最终的革命。

 

而带有上述所有难题的民主所面临的额外挑战,是非民主价值观的影响。人类社会拥有非民主体制及其价值观的遗产。

 

此外,这些价值观通过教育体系及大众媒体广为传播,渗透到整个社会。

 

非民主体系的一种结构是政教合一,或由一个特定的宗教主宰统治。政教合一与民主如同水火不相容,它们不能共存。其次,有许多不同形式的制度化的歧视,比如经济方面的歧视(如严密的阶级分类、种姓、封建山头/供养系统,以及仍然存在的奴役形式等);还比如部落、民族或种族,以及性别,包括性取向方面的分类和歧视。第三,许多国家继承了殖民地的衣钵,会联合起来对抗当地部落。虽然民主是一种旨在取代部落的制度,但它在实现这个目标时,其能力受到了限制。

 

如果一个社会以这样的结构为主,那么它还没有为民主做好准备。即使民主制度建立了,它也无法有效运作。审视现在世界各地正在实行的民主制度,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这是大部分情形。我们并没有成功地远离过去。

 

民主必须针对一个特定的社会进行量体裁衣,包括这个社会的人口、文化、资源、及发展历史。该系统应该具有灵活性,可以包容这些因素的广泛差异。但它不可能是万能的。要让民主运作正常,必须克服非民主社会的结构和传统,以及其衍生的价值观和信仰。

 

一个有趣的问题是,是否可以在发展民主的同时结束旧的传统?这是不可能的。传统与民主密切相关。一个社会只有从各种专制传统里获得了自由,它才真正具备了走向民主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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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军队

 

军队在一个民主国家里扮演着一系列角色,最重要的角色是抵御外来威胁。

 

此外,军队保证了参加选举的竞争对手之间能够和平移交权力,当然这一点在许多国家已经成为一种象征性职责,只是在初具规模的民主体系里,军队才必须守卫投票站,并保证选举的胜出者能够顺利就职。

 

军队代表了人类社会最集中的权力。因此必须对之小心控制。军队可以构成威胁,比如发生军事政变,所以它应该由最高的民选官员来指挥。除了维护投票,或在极少数的情况下用以打击叛乱组织(包括违反联邦法律的叛逆州),或在自然灾害时提供援助以外,国家内部不应该使用军力。

 

但最终并不具有明确的对军事力量的抑制方式。士兵们有枪械,他们可以选择任何时候使用枪械来对抗人民。为了抑制这种风险,各国都将军队限制于中央部队(而不是多个独立的区域部队)。在美国,宪法保障了普通公民携带武器的权力。

 

在一些发生问题的区域,军队的权力和责任会相应提高。这些都必须认真加以对待,以求军队在社会中保持适当的地位。

 

当个人或团体被予以某种角色时,就会出现要证明自己的倾向:认为自己对社会的福祉即使不是最关键的,也是十分重要的。直截了当地说,军队需要战争。士兵和武器都价格昂贵。他们会给国家的资源拖后腿,这些资源本来可以用于更有效地满足人们生活的需求(比如教育和卫生保健)。因此,指挥官有着巨大的既得利益来夸大潜在的军事威胁。基于这个原因,政府必须就何时使用军队,即何时国家打仗有明确的指导方针。

 

传统上,战争仅限于防御有实质性的攻击,或面对一个明确而现实的危险,而且是迫在眉睫的危险。在美国,小布什总统因为重新定义了这一观点而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他将之定义为:在具有潜在威胁、或具有未经证实的威胁时可以先发制人的行动。

 

与军队相连的是经费问题。从历史上看,至少在侵略性的社会中,通过征服包括强迫征税来获得渔利,军队成为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但在现代民主国家,这已被自愿缴纳税款所取代。然而,军事费用如此庞大,必须得到全面核算。在美国,国防部的一些采购丑闻相继证实了这一任务的难度。

 

资金和审查的问题因军方的保密性质而加重。将军们会随时拿出某个理由来为他们的行动保密,说其工作牵扯到国防,是最高机密。军队的普遍保密制度使得独立评估变得十分困难,其中包括对军事威胁的分析、评估解决国家之间冲突的策略、以及如何为部队和武器系统提供资金等。然而,民主社会必须是开放的。保密的做法只有在特例下才算合理,即如果不这么做就会出人命的时候(比如透露情报的来源的时候)。

 

严格限制保密也是为了防止不道德的军事(和政府)行为。举例来说,保密可能被用来掩盖暴行,包括非战斗死亡和使用酷刑等。

 

一般来说,一个社会总是将军队官兵和普通民众隔离开来,原因是便于训练军队,并为突发事件做准备。但还有另一种解释:因为士兵必须接受广泛的整训。他们必须失去自己的个性,并抛弃道德常规,从而变得愿意杀人,并接受命令来杀人,而不以任何方式对命令提出质疑或考虑其后果。军人被教导为要接受死亡,接受暴力性死亡,包括接受导致死亡的行动,并将之看作是正常的行动。军人甚至为此赢得勋章和奖牌。

 

如果士兵直接面对的是真实的外部威胁,这样的训导是可以接受的。但任何被如此操纵的团体都可能被重新定向,包括用军队来针对本国人民。这里存在一个精确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训练士兵杀人,但同时必须教育他们保持对人民群众的认同和忠诚,从而不会调转枪口来杀戮人民。

 

军队带有宗教的一些特征,包括军队官兵愿意为军队的目标而死,以及经常使用轻蔑的词汇来描述他人(比如用平民来称呼别人)。这便是为什么由军事领导人来领导政府不能被接受的根本原因,它是政教合一体制的变形。爱国主义、支持自己的国家,这些观念即使不被大大赞美,也是十分有效的手段。但是没有一个国家及其领导人应该高高在上免于批评。

 

军队的历史作用要么是征服,要么是自卫。在民主体制里,军队需要明确地摆脱征服的目的,并作为最后的手段来面对外力的侵犯。

 

军队的作用需要这种改变,这一点目前已成为共识。通过参与比如在联合国主持下的多国联合部队,民主政府开始愿意介入不直接影响本国福利的纠纷。相对于以往惯例来说,这是一个重大转变,如果继续下去并延伸到所有国家地区,这将成为人类历史上一个最重要的变更。从而,任何一个国家对较弱邻国的征服,或大规模镇压甚至灭绝其全部或部分人口的机会将因此消失。

 

总之,现代军队拥有前所未有的武器装备和权力。他们的力量如此巨大,可以主宰各种社会和国家,其中最大的国家便是中国。我们的目标是建立一个世界范围的和平区,但这个愿望不可能实现,除非所有用武力统治人民的国家都放弃武力,成为民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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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警察

 

有组织的警察只是人类社会的近期发展。此外,与军队不同,武警部队可以在国内使用。

 

在警察建立前,如果有人对你或你的家人犯了罪,你必须自己寻求正义。换句话说,自然法占了上风。如果你的家庭强有力,你可以得到正义(也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而不受惩罚)。如果你处于弱势家庭,那就得不到正义。

 

许多传统社会曾试图纠正这个问题,而不诉诸警察的使用。例如,部落社会对伤害他人的罪犯的惩罚有复杂的规则,而且部落的长者常常会成为仲裁者。不过,这种惩罚往往十分苛刻,用的是以牙还牙的报复。此外,即使有这样的管理,许多情况下的处罚是不公正的,因为强势家族能争取宽大处理。结果是,说得好听点,部落的正义是一个有缺陷的制度;说难听了,就是堕落成一个永无休止的血仇报复。

 

民主制度的目的是要创建一种新的方法将罪犯绳之以法。它是基于理性法律的发展,由公正的警察和法院来执行的。

 

但这不过是理论上的论述罢了,实际应用上,它与部落的惩罚制度一样,具有种种问题。例如,在许多新成立的民主国家里,如果有人对你犯下罪行(或者你目睹了犯罪),你不能去警察局。因为警方不会逮捕和监禁罪犯。相反,他们会找到肇事者提取贿赂,结果很有可能把你告密给肇事者。这意味着肇事者极有可能会寻找报复并试图杀死你。在这个系统中,你没有法律追索权,也得不到正义。

 

基本的问题是警方到底为谁服务。我们假设警察为大家服务,但经常并非如此。

 

当(现代社会)民主首先建立时,唯一有权投票的人是财产拥有者。结果是法律的撰写和执行都以对他们有利为主。警察其实只是为这个阶级服务的安全机构。

 

在许多社会中,警察是富人的保安警卫,同时也是社会机构的警察。他们并不执行法律,而是加强维护社会秩序。此外,在最严格的社会里,即在警察国家里,这些机构有绝对权威,不可被指责。任何异议者都可能受到逮捕、监禁、甚至被杀害。

 

警方被授予最大的权力:即拥有杀死自己社会成员的许可证。这无疑是一个社会所能创造的最深刻的信任关系,它的存在有其理由。警官必须执行法律对付最不道德的人。在这个过程中,警官的智力和勇气都受到检验,他们要冒着生命危险来接受这样的检验。我们有一个基本道德:如果你可以做一些事来帮助他人,你就应该去做。良好的警官会尽最大的可能来帮助他人。

 

然而,在许多社会中,这样的信任已被破坏殆尽。民主国家的警察,和中国和缅甸等地的警察之间有区别但区别不大。正因为如此,如同对待军队一样,必须对警察加以严格控制。此外,警察的共同行为模式反映了一系列具体问题。

 

和军队一样,警察也试图证明自己的作用。换个方式说,他们需要犯罪分子。如果周围没有足够的犯罪分子,他们就有制造犯罪分子的倾向。

 

警方会定期恐吓公众。他们的做法好像只是在等待一个借口来执行逮捕,好像人人都有罪过,而非无辜良民(这么做实际上违反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则)。此外,警察使用恐吓作为一种手段来刺激反应,然后可以给人贴上罪犯的标签。进一步地,由于侧重于对少数群体的恐吓,他们还可能是社会歧视的工具。

 

通过上述行为,警察成了滥用权力中最危险的一方。许多警官都喜爱自己的权力,并相信唯一证明这些权力的方法就是使用权力。他们从事不同形式的虐待,包括恐吓、对嫌疑人员进行人身虐待、选择性地使用法律、和错误逮捕等。

 

正因为存在这些问题,才会如此明确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并大力保护这些权利。

 

除了少数族裔,警察虐待的其它主要目标是新教徒和持不同政见者。这加强了他们认为自己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主角的看法。任何不符合他们的意愿或公开反对社会的人就成了敌人。

 

警方无权限制非暴力的持不同政见,也无权监视或侦探任何政治团体、社会活动家和环保活动家。当警察镇压持不同政见时,他们实际上起的是反抑制的作用。

 

由于警察有机会接近罪犯和犯罪企业的收益,腐败对他们有强烈的诱惑。事实上,许多人的确越线成为罪犯本身。另一个问题是,警察到处都有一个潜规则:不举报坏警察。许多警官知道某些警官行为不良,但从不把他们绳之以法。沉默的规则超过了他们维护法律的誓言。

 

另一项法律制度原则是,家庭成员不能被强迫指证其近亲。

 

例如,不能要求一个母亲做不利于她儿子的证。当警方的沉默规则对有罪警员实施时,警方实际上在自己的队伍里实行"家庭辩护原则“。这是不可接受的。因为这个原则只能适用于自然的家庭。无论是警察还是军队,都无权掩盖自己队伍里应该受到制裁的犯罪行为。

必须注意到,警察滥用权力是完全不能被接受的。这些警官打破了公众信任。公众信任赋予他们巨大的权力。当自由赋予的权力被滥用时,它反过来使警察(或任何其它机构的官员)直接针对公众,这当然要毫不含糊地受到谴责。

 

首先要做的是取消警方恐吓民众的权力。我们必须拒绝警方为了所谓道德的结果而采取的不道德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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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资本主义与公司

 

资本主义在历史上一直被视为民主的伴侣。任何人都可以参加自由市场的发展,这使普通人有机会掌控自己的命运并对抗中央控制的经济实权,这和民主的起源在于抵制政治权力集中是一样的道理。

 

当然,市场早就存在了。人们一直致力于满足他们的基本需要,尽可能多地生产并交换剩余产品。不过真正的转折点是在发明货币之后。

 

货币使人们能够摆脱必须对所有食物用品自给自足的情形。而且,货币加强了专业化并为贸易奠定了基础。此外,积蓄促成第一次"投资",积蓄可以扩大生产,增加原料,增添新型生产技术的工具。

 

随着时间的推移,市场规模逐步扩大。反过来它又集中了经济力量(资本主义有效地帮助制造了它原本应该解决的问题),促成了经济竞争的第一个现代模式。

 

这种发展也促进了以不同生产专业为中心的多种经济机构。

 

于是,在神庙大门前,货币兑换商建立了第一个金融机构。

 

资本主义的定义是任何市场体系。说到底就是金钱,它和金钱息息相关。"资本"是简单的积蓄。任何使用金钱的社会至少一定是部分的资本主义,因此也存在这个体系固有的各种风险。

 

最近数十年来,经济活动的增长已经非常显著。其后果是,现在有的大公司比大多数国家的经济实力还要强大。企业和政府之间正进行着没有宣战的战争,而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公司获胜。制约公司的规范正逐步失效,民主国家结构里新型的世界贵族正在兴起。

 

这不是一个平衡的结构。企业与政府之间发展的紧张局势必须得到解决。如果总是公司取胜,民主就图有虚名。如果政府能够发挥其保护功能,并对公司的操作有一定的制约,我们才可能有一个运作良好的全球民主。

 

公司系统已取代人类社会的整体组织。它影响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它也有数不清的负面作用,比如对政府、雇员、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有害影响。

 

从本系列的第一课中,我们知道了民主是一套核心原则;进一步说,民主与资本主义是有冲突之处的,原因在于资本主义有其独特的基础原则。

 

民主基于合作。资本主义(以及实施它的公司)却基于竞争。民主主张人人平等,个人自由,以及维护相关的道德。公司经营的原则却是,"如果我们不这样做,别人就会这么做",这和 "我们有权这么做,所以我们要这么做" 的想法相同,都属于自然法。

 

民主的价值在于多样性。而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金钱是一切价值的尺度。此外,自私的利益比共同的利益更重要。不平等不仅可以接受,而且不可避免。而生命、生命中的一切,都成了一种生意。每样东西,每个人,都是一个可出售的产品。

 

市场的好处巨大无比,但现代企业所构成的威胁也相当严重,必须得到适当的监察。这种监察可以分为监察公司本身,以及监察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如果能够证明高层管理人员违反了法律,他们就应当受到民事或刑事的处罚。但几乎所有民主国家里的法律都是有选择性的。 "白领犯罪"既不受调查,也不遭起诉。

 

这些都需要加以纠正。此外,高层管理的行为也可以通过撤销其职位和让他感到羞愧来加以控制。

 

对公司监察的活跃人士不仅需要确定哪个公司有不良操作,还要确定哪些高层管理人员行为不道德,并将这些人名通过媒体公布于众,并指名道姓地向他们示威。

 

监察这些公司是政府、媒体和人民的责任。对于政府来说,需要制定法规以对付每个可能滥用职权的领域。

 

对于人民来说,主要的监察是对不良操作的公司的抗议,从书面抗议到示威游行。但更重要的是抵制其产品。这样做几乎可以迫使所有的公司,最起码迫使那些消费产品的公司不得不做出改变。由于不良操作的公司很多,至关重要的是将抵制普遍化。

 

为了授予消费者监察的权力,必须规定所有产品有恰当的标签。标签不仅应包括产品的成分,还应说明产品制造所造成的社会和环境的影响。任何涉及基因工程和克隆的产品,尤其需要这样的标签。

 

最后的监察是制定整个系统的补救措施。第一个补救措施是,企业不应当是法人。企业成为法人实际上是另一种反抑制,它是运作良好的社会和民主的障碍。在美国,最高法院裁决批准了企业为法人,但这种情形必须得到扭转。

 

此外还有利润问题。商业不良操作都始于追求利润的动机。共产党人认为,私有财产的存在是罪恶根源,但他们错了。不是说每个人都应该是穷人,任何人都不能太富有。真正的问题是利润。要消减利润,至少要消减由大型企业所创造的利润。而所有营利组织都应该变成非营利组织。

 

当今资本家们当然会反对这种改变。他们声称个人行为只是出于自身利益,不是出于他人的利益,因此社会需要这种不受约束的自私。通过这种信念,资本家们事实上拒绝了道德的约束。

 

资本主义正在建立一个类似于封建主义的新式专制系统。其原因是资本主义本质上是一个剥削制度,它遵循着自然法原则。根据自然法的原则和做法,最无情的人总能赢胜。人类不能立足于这种结构类型的社会,这是一个痴迷于自私和贪婪并用金钱衡量一切的制度。我们必须选择民主,实行控制,以确保市场和市场参与者们不会控制我们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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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京生基金会译文并首发。请注明出处,并保持完整。www.WeiJingSheng.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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